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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

案号:(2021)黔刑终3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二审 · 2024-01-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醉酒者调戏殴打女性、持石块追人,两位素不相识的路人与店家出手制止,对方死亡——他们有罪吗?

法院:不能苛求防卫人精准判断侵害何时结束;认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防止「唯结果论」,不能只要造成重伤、死亡就一律认定过当;本案防卫行为属正当防卫,二人无罪。

规则确立:制止正在进行的持械暴行,赤手空拳、短时有节制的回击不因侵害人死亡而变性质。

二、裁判要点提炼

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间紧迫、情势紧张,不能苛求其精准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继续,立足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社会公众一般认知认为侵害有继续实施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认定防卫过当应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站在防卫人当时情境从公众一般认知出发综合判断,防止唯结果论。

三、赵律师点评

客站门口的深夜暴行

2017年12月凌晨,贵阳东客站附近,丁某平与堂弟丁某万醉酒调戏为旅店招揽客人的周某会,遭斥责后持木架猛击其头背部,又持械追打劝阻的刘某书并将其踢打倒地。驾车路过的杨某祥上前劝阻,反遭石块砸击、挥拳击打,二人持械追至小区内。店主唐某华接到求助电话下楼斥责,丁某平持石块与其对峙,三人扭打进入电梯厅,丁某平倒地后被拳打脚踢约四十秒,随后自己起身走出电梯厅被群众控制。当晚丁某平在派出所值班室多次后仰撞墙,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重型颅脑损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唐某华有期徒刑十年、杨某祥三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二人无罪。

二审为什么推翻了十年和三年

二审裁判理由回应了两个关键质疑。关于时间条件:检察机关提出唐某华到场时侵害已停止,但丁某平仍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抓扯扭打,此时依然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依一般人认知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关于防卫限度:唐某华、杨某祥虽然二对一,但丁某平手持石块、二人均赤手空拳,踢打时间约四十秒、行为已有节制;丁某平的死亡系多因一果——其严重醉酒、自行后仰撞墙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法院明确要防止唯结果论:不能只要出了人命就回头给防卫定性过当。两个要点合起来,正当防卫成立,无罪。

见义勇为者、执法机关与裁判者的对表

对见义勇为者:制止暴行时尽量做到徒手、节制、对方失去攻击能力即停手,本案赤手空拳对持石块者、四十秒后停手、事后配合控制,这些细节共同构成无罪的基石。对执法机关:醉酒人员在留置期间自伤自残的风险防控同样是本案的教训——值班室撞墙未被深入检查,若处置更规范,悲剧或可避免;不能把这部分结果转嫁给防卫人。对裁判者:多因一果案件的死因归责要靠鉴定和现场证据逐项切分,防卫限度的判断要回归防卫瞬间的力量对比与手段克制程度,后果严重不等于防卫过当。

这起案件从一审十年、三年到二审双双无罪,走过了近四年。它给所有路人的底气是:面对持械行凶者,法律不要求你计算精确,只要求你适可而止;出了人命也不必自动认罪,法院会一寸一寸地还原当时的情境。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丁某平捡起木架猛击周某会头背部,又去殴打刘某书,周某会趁机跑开打电话报警。丁某平持木架、丁某万持石块追打刘某书,将刘某书踢打倒地。被告人杨某祥驾车路过,见状上前劝阻,丁某万捡起石块砸向杨某祥,丁某平挥拳击打杨某祥,刘某书、杨某祥先后跑开,丁某平、丁某万持石块追寻二人至附近小区内。唐某华接到周某会求助电话,下楼斥责丁某平醉酒滋事,丁某平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抓扯扭打进入电梯厅。丁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随后丁某平起身走出电梯厅,连同丁某万被唐某华及群众控制。

派出所民警将丁某平、丁某万作为违法嫌疑人带到派出所调查。丁某平坐在值班室座椅上多次后仰头部撞击墙壁(木质空心),民警立即阻止并将丁某平送到医院,医生认为丁某平系醉酒,未作深入检查,民警将其带回休息。当日9时许,民警发现丁某平未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平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周某会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黔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唐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杨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2021)黔刑终3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刑初17号刑事判决;唐某华、杨某祥无罪。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平与其堂弟丁某万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调戏并持械随意殴打女性,在被告人杨某祥(驾车路过群众)上前阻止时对其拳打脚踢、持械追赶。丁某平被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唐某华斥责时仍持石块与其抓扯扭打,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停止,一直持续。唐某华、杨某祥采取抓扯踢打方式对施暴者予以回击。丁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后,丁某平自己起身走出电梯厅,随后被众人控制。

唐某华、杨某祥虽然二对一,但不法侵害人丁某平手中持有石块,唐某华、杨某祥均赤手空拳,对丁某平踢打持续时间较短,行为已有节制。丁某平死亡的结果系多因一果,有丁某平严重醉酒、自行头部撞墙等多重因素的作用。结合现场情况和全案事实,唐某华、杨某祥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检察机关提出唐某华赶到现场时丁某平、丁某万已停止对周某会、刘某书的伤害行为,被告人唐某华、杨某祥并未面临人身危险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意见。经查,丁某平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扭打进入电梯厅,此时丁某平依然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依据一般人认知,应当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唐某华、杨某祥在民警赶来前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唐某华、杨某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间紧迫、情势紧张,不能苛求防卫人进行精准防卫,对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否继续,作出准确的、分毫不差的判断,而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认为不法侵害有继续实施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2.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关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站在防卫人当时的情境,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要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案号:(2021)黔刑终3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5-1-17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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