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与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阎良派出所、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派出所办案超期被判决「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张某拿着这份行政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要么撤了处罚、要么给说法。执行法院和复议法院都摇头:判决没有给付内容,执行不了。
西安铁路运输中院复议:执行案件受理条件要求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下「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保留行政行为效力、并未撤销,生效判决没有作出明确的给付内容——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
规则确立:确认违法的判决是记分册不是支付令——没有给付内容,就没有执行标的。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政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应当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生效行政裁判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无给付内容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保留行政行为效力,生效裁判未作出明确的给付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
三、赵律师点评
确认违法之后能执行什么
张某与他人冲突后报警,派出所逾月才受理案件、对加害人作出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处罚申请复议被维持,遂起诉。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但受案程序违法——依行政诉讼法确认处罚决定违法、保留其效力、不予撤销;撤销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判决生效近两年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审查:判决没有实际给付内容和执行标的,不具可执行性——驳回执行申请;张某复议到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受理条件与判决类型的对位
西安铁路运输中院驳回复议,把执行依据的门槛讲清。第一层,受理条件:执行工作规定第十六条列了五项条件——法律文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是权利人或承受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义务人逾期未履行、属受申请法院管辖——缺一即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第二层,判决类型的性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之一是「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处罚决定因程序轻微违法被「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并未撤销;「生效判决并未对本案作出明确的给付内容」——没有撤销处罚、没有责令赔偿、没有责令重作,法院只做了一件事:给程序违法记上一笔。第三层,对号:张某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第(3)项的规定」,应当依法驳回。想兑现权利的另一条路在判决之内——确认违法的记录可作为后续国家赔偿或另诉主张的基础,但那是审判程序的活,不是执行程序的活。
执行依据的选择对表
给行政程序中的申请人:起诉时想清楚要什么——要撤销处罚的,主张撤销并附上实体理由;要赔偿的,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只拿到「确认违法」判决(本案例)的,等于赢了程序评价、输了给付内容,别再往执行庭跑。给执行法院:审查行政案件执行申请时,先看判决主文的类型——撤销重作、责令履行、金钱给付的可执行;确认违法、确认无效而无给付判项的,按执行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直接不予受理或驳回(本案例),并书面释明判决性质,防止申请人误解「确认违法=可执行」。给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对处罚不服的复议诉讼策略要做全——程序违法单点突破的结果常常就是「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本案例),实体主张(处罚过重、事实不清)与程序主张并行提起,才可能拿到有给付内容的判决。
赢了「确认违法」,却申请不了执行——西安铁路运输中院把执行依据的门槛立正:执行庭搬得动判决书里的给付,搬不动判决书里的评价。要撤销去找审判程序,要赔偿另走赔偿路径;确认违法的判决,本身就是它的全部。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10月1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与第三人贾某发生肢体冲突,张某报警并在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情鉴定。后本案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阎良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贾某作出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在核查后认为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遂作出[2021]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202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张某不服[202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21]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阎良派出所于2020年10月18日接警后,迟至2020年11月25日才受理案件,自接警至受理逾一月,虽然阎良派出所在2020年11月25日当日申请延长办案期限(2020年12月1日经审批通过),但该审查时限不在合理时限内,亦不符合及时审查办理的法律要求,阎良派出所受案程序违法。阎良派出所认定贾某对张某有推、拉等行为,并认定贾某情节较轻。该认定符合案件事实,阎良派出所对贾某处罚适当。阎良派出所作出的[202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但其受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轻微违法。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确认案涉处罚决定违法,但保留其效力,不予撤销。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作出的[2021]002行政复议决定书结论错误,应予撤销。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陕7102行初2990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的[2021]002行政复议决定书;二、确认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阎良派出所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阎良派出所负担。该判决送达后,张某不服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陕71行终5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5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查认为,该判决并没有实际给付内容和执行标的,不具有可执行性,遂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2023)陕7102执642号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某的执行申请。张某不服,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复议。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2023)陕71执复24号执行裁定:驳回张某的复议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所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程序轻微违法,故生效判决认定保留其效力,并未撤销,而是仅确认其违法。因此,生效判决并未对本案作出明确的给付内容,申请人提起的执行申请及复议不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3)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行政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应当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生效行政裁判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无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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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陕71执复24号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7-5-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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