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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台州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义乌某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69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1-02-2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无效程序里把从权特征并入独权才保住专利,回头还能按原权利要求告侵权吗?最高法院:侵权成立,但决定日前的行为赔偿酌减。

最高人民法院:以进一步限定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且不落入原从权范围、仍落入原独权范围而维持有效的,实施修改后方案亦构成侵权,但决定日前的侵权行为可酌减赔偿。

规则确立:修改后技术方案在原文件中未完整出现,基于公众信赖利益平衡,维持有效决定日之前的行为侵权但赔偿酌减。

二、裁判要点提炼

修改后权利要求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并据此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实施该修改后方案的行为构成侵权,实施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基于专利权保护与公众信赖利益平衡的考量,对维持有效的行政决定决定日之前的侵权行为,可以酌减赔偿数额。

三、赵律师点评

从判二十八万到判五万的转折

自动橡筋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案一审判制造商赔偿二十八万。上诉期间发生了一件大事:案外人对专利提无效宣告,权利人把从权七的闭环步进电机特征和从权九的全部附加特征并入独权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维持专利有效。制造商抓住机会反击:你原来主张的权利要求都放弃了,新的权利要求在原始文件里根本不存在,我以前的生产销售凭什么算侵权?最高法院的处理是两面开弓:侵权成立不变,赔偿从二十八万砍到五万。

侵权成立与赔偿酌减为什么能并存

论证分两段。第一段,定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落入原从权范围、仍落入原独权范围,以进一步限定方式修改并维持有效的,实施修改后方案的行为仍然侵害专利权——专利权没有消灭,只是范围调整,实施者不能因确权动作而豁免。第二段,定量:关键在于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没有完整记载——原始文件公示给公众的边界里看不见这个具体组合。公众在决定日之前无从知晓这个组合受保护,信赖利益要保;若全额追责,等于让公众为一个当时看不见的边界买单。所以对决定日之前的行为,侵权认定不变、赔偿数额酌减;决定日之后的行为按新权利要求全额保护。本案被诉产品的生产销售都发生在决定日之前,五万的酌定由此而来。

对表:无效程序里的每个动作都有侵权诉讼的回声

给权利人:确权修改是保专利的必要动作,但要预见民事后果——决定日前的赔偿会被酌减,策略上无效程序宜早启动、快推进,缩短酌减区间;给制造商的教训是:不要以为对方修改权利要求就安全了,停止侵权的禁令照样下。给被诉侵权人:无效程序中对方的修改内容要盯紧,若修改后方案在原文件中无完整记载,决定日前的行为可主张赔偿酌减——定性挡不住就争取定量打折。给法院:此类案件定性从宽(侵权照旧成立)、定量从严(决定日前酌减),平衡专利权保护与公众信赖两个价值。

专利在无效程序里瘦了身,侵权诉讼里的赔偿也跟着瘦身——权利保住了,但公众在旧边界里度过的那些日子,法院用打折的账单作了偿还。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台州某公司诉称,浙江某公司制造、销售,义乌某商行销售的自动橡筋机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7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故请求判令:(1)浙江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台州某公司享有排他许可权的专利号为201620180916.*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行为;(2)义乌某商行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台州某公司享有排他许可权的专利号为201620180916.*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行为;(3)浙江某公司赔偿台州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4)浙江某公司、义乌某商行共同赔偿台州某公司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共计15万元。

浙江某公司辩称,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台州某公司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2、7)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接受,台州某公司不得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2、7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后,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在案外人就涉案专利所提无效宣告程序中,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了原权利要求,将原从属权利要求7的部分技术特征以及原从属权利要求9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该新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原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之中均无完整记载,且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8)浙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一、浙江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义乌某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三、浙江某公司赔偿台州某公司经济损失23万元,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合计28万元;四、驳回台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浙江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浙江某公司支付台州某公司赔偿费用5万元;四、驳回台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浙江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原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未经许可实施该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有关侵权实施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并未出现过,基于专利权保护与公众信赖利益平衡的考量,对发生在上述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的决定日之前的侵权行为,可以酌减赔偿数额。

本案中,由于本案被上诉人台州某公司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的修改,目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是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为基础,通过增加修改前的权利要求7的“所述的驱动电机为闭环步进电机”这一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前的权利要求9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修改后所形成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7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都在涉案专利原始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之中并不存在。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均发生在涉案专利修改的权利要求被确权之前,因此,浙江某公司之前所生产、销售的落入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7的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为侵权产品,浙江某公司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台州某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在考虑涉案专利类型、本案具体情节、台州某公司为本案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综合考量前述论述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浙江某公司支付台州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赔偿数额为5万元。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中,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原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落入原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仍落入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于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未经许可实施该修改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行为,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有关侵权实施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原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并未出现过,基于专利权保护与公众信赖利益平衡的考量,对发生在上述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行政决定的决定日之前的侵权行为,可以酌减赔偿数额。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6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2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6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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