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某开发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中国建筑某公司、某工程公司、江西某公司、中国某电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对方抢先在别处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我在广州起诉侵权还保了全证据——案子移不移?最高法院:两便原则说了算。
最高人民法院:涉及相同专利或关联专利的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原则上应合并审理;确有特殊情况基于两便原则宜分散审理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二审中统筹协调确保裁判标准一致。
规则确立:管辖异议的审查不机械适用立案在先原则,应综合当事人诉权保障、诉讼成本、证据保全情况、裁判执行等因素确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涉及相同专利或者关联专利的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确有特殊情况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考虑宜分散审理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应在二审程序中加强统筹协调。
管辖异议的审查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诉权保障、两地诉讼成本、证据保全与裁判执行便利等因素,不机械适用立案在先规则。
三、赵律师点评
同一专利的两场对局分设沪穗
混凝土楼板预留开孔的成型装置与施工方法两项发明专利,权利人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六家单位侵权;而此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案外人就该产品专利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被告提管辖异议:产品专利案应移上海合并。表面看,同一专利、上海在先立案,移送似乎顺理成章。最高法院的裁定是:不移,广州审。
两便原则对立案在先的纠偏
裁判的推理不否认形式上的合并理由,而是把审查的坐标换成了两便原则。第一,诉权尊重: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侵权之诉都是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各自管辖都合法,没有谁必须让位。第二,当事人之便:若产品案移沪,方法案仍留广州(方法侵权行为地在广州),六被告加权利人要沪穗两地奔波——两案都留广州反而省钱省时。第三,法院之便:广州法院已对被诉产品和施工方法做了证据保全,成型装置与施工方法两专利关联紧密,就地审理便于查明事实、便于执行。第四,冲突的兜底:上海确认不侵权案与广州侵权案分别审理可能有结论冲突?两案上诉都汇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统筹即可解决。立案在先原则让位于两便原则,但不是被抛弃——是排到了协调机制的后一位。
对表:跨地专利战的管辖攻略
给权利人:被确认不侵权之诉抢跑后,在证据所在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能形成有力的管辖锚点;产品与方法双专利联动起诉,可强化案件关联性论证。给被诉方:确认不侵权之诉立案在先不等于必然合并管辖,若侵权案已保全证据、关联案件多,移送申请可能落空;两地应诉的成本预期要提前测算。给法院: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合并审查以两便原则为纲,立案在先仅是起点考量;跨院裁判冲突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上诉统筹兜底。
同一专利的两场官司隔江相望,最高法院选择让它们各归其位——管辖的答案不在时间先后的表格里,而在当事人少跑路、法院好办案的天平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某开发公司诉称:其为专利号为ZL20041004882X.1、名称为“混凝土楼板预留开孔的成型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专利)和专利号为ZL20081008390X.5、名称为“一种混凝土楼板预留开孔的施工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中国建筑某公司、某工程公司、江西某公司、中国某电子公司侵害了两涉案专利,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两案诉讼。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两案中均进行了证据保全。上海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上海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两案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广州两案的被告之一广州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且广州市亦为两案侵权行为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具有管辖权,故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8)粤73民初3447、344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海某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海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两案立案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案外人上海某铝合金制品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不侵害涉案产品专利权的起诉(以下简称上海产品专利确认不侵权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号、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447、3448号民事裁定中驳回上海某公司对(2018)粤73民初3447、3448号案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开发公司在广州产品专利侵权一案中请求保护的是名称为“混凝土楼板预留开孔的成型装置”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与上海某铝合金制品公司在上海产品专利确认不侵权一案中请求确认不侵权的专利相同,且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在先。
若仅单纯考虑此两案上述情况,广州产品专利侵权一案因与上海产品专利确认不侵权一案涉及同一产品专利,可移送立案在先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合并审理。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应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坚持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广州两案中,某开发公司诉请保护的两专利分别为混凝土楼板预留开孔技术领域成型装置和施工方法发明专利,具有较为紧密的关联性。同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在广州产品专利侵权一案中裁定查封或扣押各被告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在广州方法专利侵权一案中裁定对各被告使用被诉施工方法进行了证据保全。有鉴于此,综合考虑三个关联案件的实质性联系,若将广州产品专利侵权一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合并审理,同样将出现关联案件分别被不同法院审理的情况。
因此,广州两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应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出发,综合考虑相关案件的案情、裁判文书的执行等因素,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首先,从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原则出发,上海某铝合金制品公司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某开发公司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两起专利侵权之诉,均是当事人依法自主行使诉权的行为,且均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依法均应予以尊重和保护。
其次,从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出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当事人为原告上海某铝合金制品公司、被告某开发公司,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两起专利侵权诉讼,原告均为某开发公司,被告均为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等六家单位,若将广州产品专利侵权一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仍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将产生上述六被告以及某开发公司分别在上海、广州两地参加诉讼的情况,当事人为参加诉讼都将投入更多的时间和更高的经济成本。如果两起专利侵权诉讼均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相对而言更有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更便于多数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后,从便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出发,考虑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受理了与成型装置专利关联度较高的有关该成型装置专利施工方法的侵权案件,且已在其辖区内对被诉侵权产品和施工方法进行了证据保全,广州产品专利侵权一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既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裁判和执行,从而确保公正、高效地审结案件。综合考虑广州产品专利侵权案的实际情况,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上述两起专利侵权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同时从有利于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出发,不宜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至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与侵害专利权纠纷分别审理是否会出现冲突,因其上诉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这一可能出现的问题能够通过上诉机制解决。
涉及相同专利或者关联专利的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确有特殊情况,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的考虑,宜分散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在二审程序中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裁判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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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号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0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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