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温某平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速览
2006年参与殴打致人死亡,2011年投案后取保潜逃,2019年经家人规劝再次投案——两次投案仍是自首,从轻兑现。
法院:自首后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但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控制前主动投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规则确立: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潜逃后再投案不永久丧失自首机会
二、裁判要点提炼
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控制前主动再投案的,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自首制度为犯罪人提供回归出路
三、赵律师点评
横跨十三年的两次投案
2006年1月,温某平受谭某文指使与他人将醉酒的郭某荣拖至院内殴打致死,未施救即离开。此后化名「李少平」辗转佛山、海南。2011年10月,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取保候审——随后再次潜逃,被上网追逃。2019年8月,经家人规劝,他第二次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亲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自首情节获认定;上诉后广东高院维持。
跑了八年为什么还认自首
裁判理由的核心是「整体把握」:第一次自动投案将自己置于国家控制之下,取保期间的潜逃妨碍了诉讼,但2019年的再投案「兼具纠正、弥补先前报到归案义务与自动投案的双重属性」,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抓捕之前主动归案,属于主动投案的结果而非被抓的结果。裁判理由还说透了制度逻辑——「并不是受过讯问或曾被采取强制措施,就永远失去自动投案的机会」;自首制度的初衷是给出路,对犯罪人、国家和社会同样有益;面对最严厉的刑罚,嫌疑人「主观上有波动、纠结和反复,属人之常情」。整体评价之下,潜逃的历史没有抹去两次投案的诚实,自首从轻与赔偿谅解共同托住了十三年六个月的量刑。
给在逃人员、办案机关和家属的对表
对在逃与潜逃过的涉案人:投案不是单行道上的唯一站台——即便投案后再跑,回来投案依然能保住自首资格,但刑期会记下你逃跑的岁月;家人规劝、赔偿谅解的每一步都在给「从轻」加码。对办案机关:对投案后脱保再归案的嫌疑人,自首评价要整体把握——脱保妨碍诉讼可在量刑中扣减,但不必否定自首本身;本案展示了追逃与宽严相济的正向循环。对家属:规劝投案的价值在裁判文书中被正面确认——「经家人规劝再次主动投案」,亲情是自首链条上被法律承认的一环。
十三年前他跑了,十三年后他回来了——法律没有因为他跑过就关上自首之门。这起案件写给所有在逃者的话很朴素:回来的路永远开着,越早回来,路越宽。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6年1月3日晚,被害人郭某荣与朋友一起到谭某文(已判刑)家中饮酒,被告人温某平、“小赵”等人也在场。期间,郭某荣醉酒与谭某文产生争执,谭某文掌掴郭某荣,将其打倒在地,并指使温某平、“小赵”将郭某荣拉出去。随后,温某平、“小赵”等人将郭某荣拖至院子进行殴打致其昏迷,后抬到巷口,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群众发现并报案,医护人员到场检查后发现郭某荣已死亡。经鉴定,郭某荣系强大机械性暴力作用于胸部致使心脏破裂、心包填塞,心跳停止而死亡。案发后,温某平化名为“李少平”逃往佛山、海南等地,其曾于2011年10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潜逃,2019年8月12日再次到公安机关投案。温某平被抓获归案后,其亲属代其向郭某荣亲属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粤02刑初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温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宣判后,温某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粤刑终7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尽管温某平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的行为妨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但其通过最终主动归案的方式恢复了最初的将自己交由国家处置,潜逃行为(随后又自动投案)并没有实质上否定自首的成立,客观上还是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初的自动投案当然最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审理,第二次自动投案实际上兼具了纠正和弥补先前的应履行被取保候审之报到归案义务和自动投案的双重属性,否认其自动投案性质,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也有失公正。
并不是说只要受过讯问或者曾被采取过强制措施,就永远失去自动投案的机会,法律设置自首制度的初衷就是给犯罪人一条回归的出路,这不仅对犯罪人有利,对国家和社会同样有益,温某平没有从根本上违反自首认定规则,认定其两次自动投案行为为自首符合自首的立法原意。
在审理阶段必须对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行为进行整体把握和分析,并严格遵循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两个要件,尤其自动投案是表明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外在表现。面对最严厉的刑事惩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波动、纠结和反复,属人之常情。
温某平自动投案,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上网追逃期间经家人规劝再次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自首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但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控制前主动投案,应视为主动投案,因为归案接受审判不是司法机关采取措施抓获,而是主动投案的结果。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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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粤刑终78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179-00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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