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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诉上海世博会某国馆、中国建筑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10-12-0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世博场馆被诉侵权还要标发明人姓名?法院:先看全没全覆盖,再看署名权的边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被诉建筑物没有全面覆盖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权;发明人仅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一般无权主张在专利产品上标明姓名

规则确立:全面覆盖原则适用于建筑物等特殊客体;发明人署名权与专利标识标注权各有法定边界,均不及于非专利权人制造的他人产品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诉技术方案未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权,建造使用行为均不担责

发明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但无权要求在他人制造的产品上标明其姓名;专利标识标注权属于专利权人且限于其自己制造或许可制造的产品

三、赵律师点评

高架立体建筑物对上世博场馆

王某是一件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认为上海世博会某国馆建筑落入其专利权利要求4至7的保护范围,起诉场馆方和建设单位,要求停止使用、赔礼道歉、在建筑物上标明其姓名和专利标识,并连带赔偿四百二十余万元。场馆方抗辩:建筑采用的是现有技术加公知常识,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两层不侵权与两条权利边界

法院的审理分两层。侵权层面:将被诉建筑物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逐一比对,结论是没有全面覆盖——按全面覆盖原则,缺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就不落入保护范围,建造、使用行为都不构成侵权,赔偿请求失去根基。即便退一步假设侵权成立,王某的两项特殊诉请也站不住:其一,发明人署名权的法定边界是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不及于他人制造的建筑物实物;其二,专利标识标注权属于专利权人,且只能标在自己制造或许可制造的产品上,某国馆建筑并非王某建造,无标可打。两层防线都立住了,一、二审均驳回全部诉请。

特殊客体维权与权利边界的双重启示

对专利权人而言,对建筑物等大型构筑物维权,比对前要吃透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层级,缺一个必要特征即全盘皆输;诉请设计也要克制,署名与标注类请求超出法定边界只会折损诉的专业性。对被诉方而言,全面覆盖原则是最锋利的盾,逐特征比对找出缺失项即可终结诉讼,无需纠缠现有技术抗辩。对法院而言,本案明确了建筑物可以成为专利侵权比对的客体,同时划清了发明人署名权与专利标识标注权的法定边界,两条边界规则对实践中常见的情绪化诉请是冷静的校准。

专利的地盘由必要技术特征圈定,缺一块就不算闯入;发明人的名字刻在专利文件里,刻不到别人的建筑上。全面覆盖是判断的尺子,法定边界是诉请的笼子——两者都守住了,专利诉讼才不失分寸。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王某诉称:王某是“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410033851.X,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被告上海世博会某国馆建筑物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5、6、7的保护范围,被告中国建筑某公司系该馆建设方。请求判令:1.上海世博会某国馆停止使用上海世博会某国馆建筑物;

2.两被告共同在上海世博局的网站上向其赔礼道歉;

3.两被告共同在上海世博会某国馆建筑物上标明王某姓名和专利标识;

4.两被告连带赔偿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16694元。

被告上海世博会某国馆辩称:1.上海世博会某国馆建筑物的技术特征与王某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2.上海世博会某国馆建筑物采用的是现有技术加公知常识,故其不构成对王某专利权的侵害。

被告中国建筑某公司辩称:同意被告上海世博会某国馆的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5日授予王某名称为“高架立体建筑物”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4月19日,专利号为ZL200410033851.X。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国馆建筑物没有全面覆盖王某专利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两被告建造、使用某国馆建筑物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某专利权的侵犯。还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王某作为涉案专利发明的发明人,仅有权在涉案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故即使王某关于本案专利侵权的主张能够成立,其要求在上海世博会某国馆建筑物上标明其姓名的诉求,也不能获得支持。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专利权人只是有权在其自己制造的产品上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其专利标识(在许可他人制造其专利产品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要求被许可制造其专利产品的被许可人在相应专利产品上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其专利标识),故即使王某关于本案专利侵权的主张能够成立,由于上海世博会某国馆建筑物并非由专利权人王某建造,对于其要求在上海世博会某国馆建筑物上标明其专利标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但一般无权主张在专利产品上标明其姓名。

案号:(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12-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60-02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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