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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湖北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675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1-11-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冰淇淋机间歇式加气控制方法专利——对方说开机后我们先进待机模式、不会自动加气;法院翻权利要求:谁告诉你专利写了「自动」。

最高法院:权利要求记载「冰淇淋机主体开机后,空气输送装置打开,并向冰淇淋机主体的制冷缸内注入空气」——「从该记载内容中并不能推导出冰淇淋机开机后空气输送装置即『自动』向制冷缸内注入空气的结论」;结合说明书,发明目的在解决膨化效果、要求「间歇式注入空气」——「权利要求书1(2)所记载『向冰淇淋机主体的制冷缸内注入空气』的实际效果应体现在冰淇淋机搅拌冷凝过程中,在冰淇淋机开机但尚未制造冰淇淋阶段,并不必要开启空气输送装置」——待机模式的选择性与专利步骤不冲突,「不予支持」,驳回再审。

规则确立:读权利要求不加字——「打开」不等于「自动打开」;待机是用户的选择,不是缺口的证明。

二、裁判要点提炼

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得添加其未记载的限定(如将「打开」解释为「自动打开」);被诉侵权方法在专利步骤之外设有待机等用户可选模式的,不影响落入保护范围。

结合说明书确定权利要求步骤的实际效果阶段;在开机但尚未进入工作状态的阶段不执行该步骤的,与专利记载并不冲突。

三、赵律师点评

加十秒停五秒的待机之争

湖北某电器公司系「一种冰淇淋机间歇式加气控制方法」发明专利权人,公证取证后起诉三家冰淇淋机相关企业,索赔一百万。权利要求一的第(2)步记载「冰淇淋机主体开机后,空气输送装置打开,并向冰淇淋机主体的制冷缸内注入空气」。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落池、判赔七十万;二审维持。广州公司申请再审:被诉产品开机后先进入「待机模式」,用户选择操作后才启动加气——专利要求的是开机即「自动」加气,我们不是。

「自动」两字的来源审查

最高法院驳回再审,两步拆解。第一步,字面的忠实:「从该记载内容中并不能推导出冰淇淋机开机后空气输送装置即『自动』向制冷缸内注入空气的结论」——「自动」二字是对方自己加进权利要求的,专利没写;把用户选择后的执行说成与「开机后打开」相抵触,缺乏文本依据。第二步,说明书的校准:涉案专利解决的是「冰淇淋制作过程中膨化效果不理想」的问题,追求「间歇式注入空气」——「实际效果应体现在冰淇淋机搅拌冷凝过程中」;开机未制冰淇淋的阶段本不必加气,被诉产品在该阶段待机,与专利的步骤安排不冲突。两步合流:待机模式不构成与权利要求的不相同不等同,落池结论维持。

方法专利比对的读法对表

给权利人:方法类权利要求的每一步怎么写就怎么比——不替专利「脑补」限定词,也不让对方往里塞;说明书的发明目的与效果段落是校准步骤含义的坐标。给设备厂商:以「多一个模式」抗辩落池要谨慎——用户可选的待机、暂停、设置环节与专利步骤并存不冲突;真要拉开距离,得改步骤本身的逻辑(如检测方式、触发条件)。给法院:方法专利比对的两点纪律——禁止添加未记载的限定词;步骤的执行时点以说明书记载的效果阶段为准,不按产品的开机流程机械对表。

一台开机先待机的冰淇淋机、一个被塞进权利要求的「自动」、一次驳回的再审——最高法院把读专利的规矩立好:写了什么比什么,没写的不替它想;待机是机器的礼貌,不是侵权的出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湖北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某公司)请求判令:1. 广州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公司)、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某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使用湖北某公司专利名称为“一种冰淇淋机间歇式加气控制方法”、专利号为ZL20141018501X的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2.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湖北某公司专利方法的侵权产品;

3.三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产品模具;

4.三被告召回并销毁已销售的侵权产品;

5. 三被告连带赔偿湖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

6. 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广州某公司辩称:广州某公司认可存在制造并向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对于许诺销售行为的指控不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并未侵权。

其余被告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湖北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冰淇淋机间歇式加气控制方法”的涉案发明专利,该申请于2016年3月2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包括1项独立权利要求和8项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为:1.一种冰淇淋机间歇式加气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1)控制系统初始化设置空气输送装置停止加气的停气阈值及相应的停气条件、空气输送装置进行加气的加气阈值及相应的加气条件,并保存到控制系统中;(2)冰淇淋机主体开机后,空气输送装置打开,并向冰淇淋机主体的制冷缸内注入空气;(3)检测装置实时检测影响空气输送装置停止加气的停气控制参数,且控制系统将检测装置实时测得的停气控制参数与设定的停气阈值比较,当所述停气控制参数满足设定的停气条件时,控制系统则控制空气输送装置停止向制冷缸内注入空气;

(4)检测装置实时检测影响空气输送装置加气的加气控制参数,且控制系统将检测装置实时测得的加气控制参数与设定的加气阈值比较,当加气控制参数满足设定的加气条件时,则控制系统控制空气输送装置打开并向制冷缸内注入空气;所述步骤(1)中,通过控制系统的初始化设置单元来初始化设置停气阈值、停气条件、加气阈值以及加气条件;所述控制系统控制空气输送装置停止向制冷缸内注入空气的步骤包括:所述控制系统的控制模块向控制系统的继电器发送关闭信号,继电器控制空气输送装置的空气泵关闭,空气输送装置的空气泵停止向制冷缸内注入空气;所述控制系统控制空气输送装置打开并向制冷缸内注入空气的步骤包括:所述控制系统的芯片向控制系统的继电器发送打开信号,继电器控制空气输送装置的空气泵打开,空气泵打开,并通过空气输送装置的空气输送管将空气由空气注入口注入制冷缸内。

广东省广州市某公证处于2019年4月22日做出的(2019)粤广海珠第11992号、11993号、11994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3月19日,湖北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被诉侵权产品控制面板显示各个操作键的功能。参数设定显示,参数设定分为工厂参数和用户参数,进入设置画面后,单按设置键切换不同组号的用户参数,利用硬或软键修改参数。参数出厂时都是设置好的,一般情况下不用调节。而该说明书中的电气原理图显示该产品设有料缸温度传感器、冷冻缸温度传感器、速度传感器,均与显示板连接。

湖北某公司确定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9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广州某公司对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予以确认,广州某公司发表比对意见如下:被诉侵权产品加气频率固定,即加十秒停五秒,并不存在其他实时检测的内容。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专利技术方案要求检测数值,被诉侵权产品不需要设定数值,开机即可工作。

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粤73知民初499号民事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间歇式加气控制方法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落入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被告广州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一)广州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湖北某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二)广州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湖北某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三)佛山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湖北某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四)广州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700000元;(五)佛山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北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六)驳回湖北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广州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3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冰淇淋机主体开机后,空气输送装置打开,并向冰淇淋机主体的制冷缸内注入空气”为冰淇淋机开机后空气输送装置即“自动”向制冷缸内注入空气,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冰淇淋机开机后先进入待机的模式状态,因此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6675号民事裁定,驳回广州某公司的再审申请。广州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在“特定的程序或步骤”中存在以下不相同、不等同之处包括: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第(1)与第(2)步骤之间多了一个“待机模式”。本案中,针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待机模式”问题,涉案专利在权利要求书1(2)记载:“冰淇淋机主体开机后,空气输送装置打开,并向冰淇淋机主体的制冷缸内注入空气。”从该记载内容中并不能推导出冰淇淋机开机后空气输送装置即“自动”向制冷缸内注入空气的结论,广州某公司认为这是自动化过程缺乏依据。此外,结合专利说明书,该专利是为了解决在冰淇淋制作过程中膨化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在冰淇淋机搅拌冷凝过程间歇式注入空气,并能够确切保证冰淇淋加工效果及口感的冰淇淋机间歇式加气控制方法(说明书[007]段)。

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权利要求书1(2)所记载“向冰淇淋机主体的制冷缸内注入空气”的实际效果应体现在冰淇淋机搅拌冷凝过程中,在冰淇淋机开机但尚未制造冰淇淋阶段,并不必要开启空气输送装置并向冰淇淋机主体的制冷缸内注入空气。广州某公司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开机后并不会自动启动空气输送装置,而是进入“待机模式”,用户可据此选择不同操作为由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予支持。侵犯专利权纠纷中,如涉案专利涉及方法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未清楚记载按顺序撰写的两个步骤间是否自动接续执行,则应站位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书所载技术方案的上下文、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具体实施方式及技术方案的合理性,综合确定各步骤的执行时序及承接关系,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67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1-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0-05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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