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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巩义市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许昌远某工贸有限公司、云南省烟某公司红河州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182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2-01-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初烤烟压紧装置实用新型——权利要求里蹦出个「输送装置」,一审把它当成了主打部件;二审问:主题是压紧装置,输送装置在压紧装置里是干什么的。答案决定了一百五十万的去留。

最高法院:「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理解,一般应当在权利要求限定的主题名称范围内进行,并考虑该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初烤烟压紧装置」,「输送装置」应在该主题内理解——被诉产品「并不存在将压紧的烟捆输送到缝包机或者打捆机的输送机构,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输送装置』这一技术特征,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三随之不落池——撤销一审判赔一百五十万的判决,驳回全部诉请,惩罚性赔偿更无从谈起。

规则确立:词跟着主题走——权利要求里的每个部件都在主题的地盘上干活;拆掉了主打的部件,再像也不落池。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理解,一般应当在权利要求限定的主题名称范围内进行,并考虑该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不成立时亦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赵律师点评

一百五十万卡在一个词上

建某公司系「一种初烤烟压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起诉远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烟某红河公司使用三十一台智能烟叶打包机,索赔一百九十五万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权利要求一里出现「输送装置」。一审郑州中院认为争议特征相同或等同、落池,判远某公司赔一百五十万。远某公司上诉:权利要求用语不规范、范围不清,请对方先解释清楚技术方案。

主题内解释与缺特征的结论

最高法院撤销一审、驳回全部诉请。第一层,解释的锚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初烤烟压紧装置,在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时亦围绕压紧装置进行,对于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输送装置』应当作何理解,亦应当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压紧装置』中进行」——不能把输送装置放大成独立主题。第二层,落池的检验:全特征覆盖原则——「应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被诉产品没有「将压紧的烟捆输送到缝包机或者打捆机的输送机构」——缺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第三层,连锁结论:从属权利要求三引用权利要求一,主不落、从亦不落;侵权不成立,「不需承担侵权责任,亦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百五十万归零。

权利要求解释的对表

给权利人:申请文件里的每个部件名词都要在主题下自洽——「压紧装置里的输送装置」写的是什么、连在哪、干什么,说明书里交代明白;起诉前自查全特征覆盖,缺一个特征就别硬诉。给被诉侵权人:抗辩先找「缺什么」——把权利要求拆成特征清单逐项对照产品,缺项即出;权利要求用语含糊时,用「主题内解释」框死对方的空间。给法院:特征理解的次序——主题名称先行、手段问题效果跟进;全特征覆盖是落池的硬门槛,缺项径行出判,不必再论等同与赔偿。

一台智能烟叶打包机、一个被放大又缩回去的「输送装置」、一百五十万判赔的撤销——最高法院把解释的绳子拴回主题:压紧装置里的输送装置只管压紧装置的事;少一个特征,全部诉请清零。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巩义市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某公司)诉称:许昌远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某公司)、云南省烟某公司红河州公司(以下简称烟某红河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以及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建某公司专利号为20122053****.1、名称为“一种初烤烟压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故请求判令:远某公司、烟某红河公司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95万元(币种下同)。

被告远某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多处技术特征表述不够清楚,用语不够规范,导致权利要求表达不清楚,而有效的技术特征比对的前提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必须清楚。因此需要请建某机械公司对于其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工作原理及结构进行明确的解释。

被告烟某红河公司辩称: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系通过合法途径从远某公司采购智能烟叶打包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远某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建某公司的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应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烟某红河公司未经涉案专利权人建某机械公司的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建某公司专利权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0)豫01知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许昌远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巩义市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22053****.1号、“一种初烤烟压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云南省烟某公司红河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三十一台侵害巩义市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22053****.1号、“一种初烤烟压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许昌远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巩义市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元;驳回巩义市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许昌远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1182号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驳回巩义市建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本案中,对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3的保护范围,建某公司和远某公司最核心的争议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输送装置”这一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初烤烟压紧装置,在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时亦围绕压紧装置进行,对于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输送装置”应当作何理解,亦应当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压紧装置”中进行。

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存在将压紧的烟捆输送到缝包机或者打捆机的输送机构,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输送装置”这一技术特征,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另外,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亦未落入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远某公司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不需承担侵权责任,亦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理解,一般应当在权利要求限定的主题名称范围内进行,并考虑该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18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3-2-160-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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