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国网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国网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 "description": "国网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国网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企业名称的更改本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商誉从原名称转移至变更后的名称,名称变更不等于主体与名称的对应关系完全切断,原名称…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不正当竞争纠纷,国网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企业名称,商誉过渡期,竞争关系,攀附商誉", "datePublished": "2023-09-28",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不正当竞争纠纷"},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qiye-gengming-hou-yuan-mingcheng-de-guodu-qi/"}},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国网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国网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 "item": "/anli/shiwu/qiye-gengming-hou-yuan-mingcheng-de-guodu-qi/"}]}]

参考案例国网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诉国网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

案号:(2023)辽02民终6496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审 · 2023-09-2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国网某科技公司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注册成立,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更名为现名称,更名后仍在存量合作业务中继续使用原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国网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注册成立,其名称完全包含国网某科技公司的原企业名称、仅添加大连二字作为地域区分;其法定代表人后又先后注册成立盘锦、丹东、辽宁等多家系列公司,对外宣传中刻意弱化行政地域、以国网电商名义推广。

国网某科技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元;一审判决停止使用含国网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赔偿一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企业名称的更改本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商誉从原名称转移至变更后的名称,名称变更不等于主体与名称的对应关系完全切断,原名称所承载的商誉不会立即清零;原名称影响力越大、影响范围越广,需要的过渡期就越长,在此期间他人擅自使用原名称属于攀附商誉,可能造成市场混淆。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以处于相同行业或存在狭义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可能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且可能基于该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即应认定存在竞争关系;审查时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行业分类。

三、赵律师点评

更名那天,商誉不会立刻归零

本案最有价值的判断是关于更名后原企业名称的效力。法院的推理很形象:企业名称与企业的对应关系是在长期、频繁使用中逐步形成的,更改名称本质上是把积累的商誉从原名称转移至新名称。这种转移不是割断,市场的认知也不会说变就变——旧名称的影响力是在新名称的使用过程中逐渐消退的,会经历关联性减弱直至被完全取代的过程,只有到那时,旧名称才被释放到公有领域。在此之前存在一个过渡期,而过渡期的长短取决于原名称的影响力:影响越大、范围越广,需要的过渡期就越长。本案中国网某科技公司自二〇一六年成立即用原名称经营六年,拥有央企背景与众多分子公司业务加持,并获得多项荣誉,影响力显然需要相当长的过渡期。

时间点把抗辩堵死了

被告曾试图以原告已更名为由脱责,法院用一个时间点把这条路堵上:国网某科技公司更名的时间是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而国网大连某公司成立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此时原告尚未更名、仍在使用原名称。也就是说,被诉的注册与使用行为发生时,原名称正处于有效且有影响的状态。这个事实判断的意义在于:判断混淆可能性应当以被诉行为发生时为准,而不是以裁判时为准。原告在诉讼期间更名这一事实,不能倒过来为四年前的攀附行为背书。此外,原告更名后仍在存量合作业务与媒体宣传中继续使用原名称承继商誉,从另一个方向说明原名称并未被放弃。

竞争关系不是同业的同义词

第二个争点是竞争关系。法院重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的通行标准:认定不正当竞争不以处于相同行业或存在狭义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行为可能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行为人可能由此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就应当认定存在竞争关系;审查时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或行业分类。本案两家公司工商登记范围同属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大类,实际经营内容也都包括互联网销售与电商平台服务,竞争关系成立。这一标准对新兴业态尤其重要:跨界竞争已成常态,用行业代码来判断竞争关系,会漏掉大量实质性的利益冲突。

一元赔偿与恶意外围证据

原告只索赔一元,法院照准。这个象征性数额说明请求权的目的在停止侵害与消除影响,而不在金钱填补。真正让被告难以脱身的是外围证据:其法定代表人在注册国网大连某公司之后,又先后注册成立盘锦、丹东、辽宁等多家同系列公司,对外宣传时刻意弱化行政地域、统称为国网电商;这些关联公司均被各地法院认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被判令停止侵权。法院据此认定其主观上难谓不具恶意。此外还有一个常被误解的规则:企业名称在登记机关只是形式审查,字号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益不在审查范围内,因此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不当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登记只能证明程序合法,不能证明实体正当。

招牌换了,老字号的余温还在;趁余温未散就贴上去蹭,仍算攀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国网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某科技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注册成立。2022年4月19日,公司更名为国网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公司更名后,仍在存量合作业务中继续使用原公司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国网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大连某公司,该企业名称与国网某科技公司的原企业名称“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相比,完全包含了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仅是在其企业名称上添加了“大连”二字作为地域区分)于2018年4月19日注册成立,其官方网站宣称该公司是由中国(大连)高新园区招商引资而来,在全国多地设立分支机构,是一家大型专业从事电商运营和网站建设等软件开发的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楠先后注册成立了国网某商务(盘锦)(丹东)(辽宁)有限公司等系列公司。

国网某科技公司主张国网大连某公司擅自以完全包含其企业名称的方式注册成立公司并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使公众产生了极大误解,影响国网某科技公司的正常经营。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国网大连某公司、刘某楠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币种下同)。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日作出(2021)辽0203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国网大连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国网”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国网”字样;二、被告国网大连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国网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元;三、驳回国网某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国网大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辽02民终649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国网某科技公司更名后原企业名称应否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国网大连某公司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国网某科技公司更名后原企业名称应否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该条规定旨在防止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方式,攫取不正当的竞争利益,造成公众混淆和竞争秩序的破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企业名称作为企业的代号,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标识。随着企业的经营使用,企业名称与企业之间逐步形成密不可分的对应关系。二者对应关系的强弱,受到企业名称本身显著性的影响,但更多地取决于企业在经营中长期、频繁地使用。企业名称的更改本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商誉从原企业名称上转移至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上。名称的变更不等于主体与名称的对应关系完全切断,不代表原企业名称所承载的商誉立即被清零。

原有名称在使用过程中逐步产生影响,企业名称市场上的影响消退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新名称的使用过程中逐渐消弭,原企业名称会呈现关联性减弱最终被完全取代的过程,此时不再容易引起公众混淆,原企业名称被释放至公有领域。在其之前,存在一个过渡期,原企业名称影响力越大,影响范围越广,需要的过渡期就越长。在此期间,如果他人擅自使用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原有名称,其行为属于坐享原企业名称上的商誉,是一种攀附商誉的行为,可能替代该他人建立与既有市场的关联,造成市场混淆的结果。

本案中,国网某科技公司自2016年1月成立,作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央企背景和众多分、子公司业务加持下,成立之初便产生一定影响力。至2022年更名时,国网某科技公司已经以国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名称持续经营六年时间,在业务经营、宣传推广过程中一直使用该原有名称,并获得多项荣誉。在此基础上,相关公众逐渐认可国网某科技公司与其企业名称之间的密切关系。而且,为了承继原企业名称的商誉与影响力,国网某科技公司在存量合作业务、媒体宣传等经营活动中还曾使用原有名称“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国网某科技公司更名的时间为2022年4月19日,系在其提起本案诉讼期间,而国网大连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此时国网某科技公司尚未更名仍在使用原企业名称。因此,国网某科技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事实并不会对国网大连某公司侵权性质的认定产生影响。

二、国网大连某公司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国网大连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其一,国网大连某公司与国网某科技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据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并未限定以处于相同行业或存在狭义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可能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且经营者可能基于该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则应认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对于竞争关系的审查,不应拘泥于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或是当事人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的行业分类。

本案中,国网大连某公司和国网某科技公司的工商登记范围同属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大类,而且二者的实际经营内容亦均包括互联网销售,提供电商平台服务等。因此,应当认定国网某科技公司和国网大连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其二,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在判定企业名称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时,应从该企业名称的显著性、使用时间、影响范围、获得荣誉、媒体报道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国网某科技公司自2016年1月成立,其作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企业名称中含“国网”,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央企背景和众多分子公司业务加持下,至国网大连某公司于2018年4月成立时,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已经取得若干奖项与荣誉,应认定有一定影响。

其三,国网大连某公司主观上是否具有造成混淆的故意。对于主观状态的认定一般需根据案件事实,从被控侵权人的实际行为进行推断。所谓擅自使用,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的使用。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企业名称时,仅依据申请人的自主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不在审查范围内,因此,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并不当然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国网大连某公司在成立时使用知名度较高的“国网”字号并未取得国网某科技公司或者国家电某有限公司的授权,在注册国网大连某公司之后,其原法定代表人刘某楠又先后注册成立了国网某商务(丹东)有限公司、国网某商务(辽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在对外宣传活动中刻意弱化行政地域,以“国网电商”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在主观上难谓不具恶意。刘某楠注册的其他公司均被各地法院认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停止侵权,亦可佐证。

其四,国网大连某公司的行为能否造成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国网大连某公司的企业名称为“国网某商务(大连)有限公司”与国网某科技公司的原企业名称“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相比,完全包含了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仅是在其企业名称上添加了“(大连)”二字作为地域区分,其他部分完全相同,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国网某商务有限公司在大连地区设立的关联公司。

即使在国网某科技公司更名后,亦可能使公众误认为国网大连某公司是沿用此前的名称及商誉继续经营。因此,国网大连某公司的行为客观上能够产生混淆后果。

综上,国网大连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1.企业更名后,有一定影响的原企业名称在合理期间内仍应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在此期间内擅自使用该原有名称,容易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判定企业名称是否具有“一定影响”时,应当从该企业名称的显著性、使用时间、影响范围、所获得荣誉、媒体报道情况等方面综合考虑。

案号:(2023)辽02民终649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2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9-2-488-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