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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许某涛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3)冀刑三终字第5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二审 · 2013-09-0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两日内两次殴打六十三岁患脑血栓的父亲,致其肋骨多根多段骨折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死刑获核准。

法院: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态度不同

规则确立:综合案发起因、行为方式、被害人特殊体质、事后态度把握主观故意,无剥夺生命故意的定故意伤害罪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构成故意杀人,仅对伤害结果有认知而致死亡持过失的构成故意伤害

对年老体弱者连续殴打致多根肋骨骨折、打击范围广力度大的属手段特别残忍

三、赵律师点评

两天里的两次家暴

2012年5月28日,许某涛因琐事殴打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30日中午再次殴打其头面部、胸部,随后抱至床上;当晚八时许发现父亲死亡。鉴定结论:胸部承受钝性暴力,双侧肋骨多根多段骨折、左肺广泛挫伤,创伤性疼痛性休克并发呼吸困难而死。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河北高院维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罪名之辨与死刑之秤

裁判理由先把故意杀人的怀疑逐一排除:父子并无深仇、琐事起因;事先无预谋无准备;手段是拳打脚踢、未借助强杀伤工具;未刻意打击要害;两次殴打有间隔、非同一故意连续实施;每次殴打后均有救治照顾——客观上暴力未达剥夺生命程度,主观上无追求死亡的故意,故定故意伤害罪。但故意伤害罪内的量刑之秤完全压向另一端:被害人年老体弱,对伤害健康的后果应有认知仍积极实施,系直接故意;打击范围广、力度大属手段特别残忍;许某涛三次因盗窃获刑、刑满释放十余天再犯罪,累犯从重;对象是患病老人兼尊长,有悖家庭伦理,亲属不予谅解——情节特别恶劣,死刑在故意伤害罪内落地。这起案件同时示范了两项事实审查方法:行为方式与凶器、了解被害人特殊体质与否、事后态度,都是主观罪过的测量仪。

给家庭照护者、裁判者和老年亲属的对表

对同住的家庭成员:对患病失能老人的每一次殴打都在刑法射程内,且因被害人特殊体质而后果不可测——「没想打死他」在罪名上或许成立,在死刑复核中救不了命。对裁判者:弑亲案的罪名审查要按清单走——起因、预谋、工具、部位、间隔、事后救治六项逐一对账,罪名的准确是死刑裁量正当的前提;对累犯、手段残忍、对象特殊(老人尊长)、不获谅解四项从重情节的叠加评价要写透。对老年亲属与邻居:反复家暴的征兆不能当作家务事,及时报案与伤情固定是避免悲剧与重判的双重保险。

儿子打死了父亲,法律没有选择最重的罪名,却给出了最重的刑罚——这起案件的分量在于:罪名的边界刻得清楚,死刑的理由写得充分,两件事都不含糊。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许某涛在河北省饶阳县某村家中,因琐事殴打患脑血栓后行动不便的父亲许甲(被害人,殁年63岁),致许甲受伤。同月30日中午,许某涛再次殴打许甲的头面部、胸部等部位,致许甲严重受伤,后许某涛将许甲抱至床上。当日20时许,许某涛发现许甲死亡。经鉴定,许甲系胸部承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双侧胸部皮下及肌间广泛出血,双侧肋骨多根多段骨折,左肺广泛挫伤,致创伤性、疼痛性休克并发呼吸困难而死亡。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衡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某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许某涛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冀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许某涛死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涛与其父许甲并无过深矛盾,系因生活琐事而动手施暴。事先并无预谋亦无准备,所采用的行为手段主要是拳打、脚踢,未借助暴力侵害性强的工具予以实施。暴力手段的危险性相对较低,并未刻意针对被害人的要害部分实施打击。两次殴打行为间存在一定时间间隔,且并非基于同一故意连续实施,在殴打行为后均有一定救治、照顾行为。故从客观上来说,许某涛的行为并未达到直接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暴力程度,主观上也无直接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因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被害人毕竟为年老体弱者,许某涛对其殴打被害人身体的行为足以伤及被害人身体健康应有认知,仍积极实施,系直接故意,许某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许某涛连续、肆意殴打被害人许甲,造成许甲双侧胸部皮下及肌间广泛出血,双侧肋骨多根多段骨折,左肺广泛挫伤,足见打击范围广、打击力度大,属手段特别残忍的情形。加之,许某涛曾因盗窃犯罪三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十余天后即再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虽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但被害人系体弱患病的老人,又系尊长,许某涛的行为有悖正常的家庭伦理道德,影响恶劣,综合来看情节特别恶劣,且亲属对其不予谅解,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能够预见,且积极追求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而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仅对伤害结果有认知且积极追求或放任,对发生死亡结果持过失心态。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首先,要看案发前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相识、双方关系、案件起因情况;其次,要看行为人采取何种行为方式,以及其是否了解被害人有特殊病症、体质等情况;最后,行为人在事发后的态度、举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罪过。

案号:(2013)冀刑三终字第58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79-017)。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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