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先某川非法侵入住宅、盗窃案
一、案情速览
先某川翻墙进入袁某家,未经允许在屋内白住了一个星期;住到第五天另起犯意,偷走屋内家电家具变卖获利三千二百元(鉴定价值五千五百五十元)。
定性之争:是按「入户盗窃」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法院参照「入户抢劫」的规则解释「入户盗窃」——入户须以实施财产犯罪等为目的;先某川入户目的是单纯居住,盗窃系另起犯意的独立行为,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规则确立:进去的目的是定罪的关键——为偷而入并成一罪,为住而入、临时起偷则各算各账。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居住且长达数日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居住期间另起犯意窃取住宅内价值较大财物的,同时构成盗窃罪,两个行为相对独立,应数罪并罚。
「入户盗窃」中「入户」的认定应参照「入户抢劫」的规则,以实施财产犯罪等为目的;单纯为居住而侵入住宅、其后临时起意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的一罪评价范围。
三、赵律师点评
在别人家里白住一星期
案情的荒诞感先摆在前面。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先某川翻墙进入袁某家中——不是入室行窃,而是未经允许在别人家里住了下来,一住就是一个星期,到五月六日为止。住到第三天,他「顺带」起了别的念头:五月三日至五日,先后窃取屋内的家电、家具并出售,获利三千二百元;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五千五百五十元。案发后到案,他构成了两个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居住数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财物。四川合江县法院的处理:盗窃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五千元,非法侵入住宅罪判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一年二个月。判决生效,没有上诉抗诉——但一罪与两罪的算法之争,正是本案被选为指导案例的理由。
「入户盗窃」的入题条件
为什么不定「入户盗窃」一罪?这是本案的核心论证。《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把「入户盗窃」列为盗窃罪的加重情形,不再要求数额较大——进了户偷了东西,哪怕偷的是几十块钱,也构成盗窃罪。但「入户」二字有门槛:参照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应当「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按体系解释,「入户盗窃」的入户同样要求以实施财产犯罪为目的进入住宅——入户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两者结合为一个整体行为,才有一罪评价的基础。本案恰好相反:先某川进屋的目的是「住」,一个与财产犯罪无关的目的;盗窃是住了几天后另起的新犯意。目的与行为的错位,把「入户盗窃」的一罪评价前提抽掉了。
数罪并罚的评价逻辑
确立数罪并罚之后,背后的评价逻辑更值得琢磨。其一,行为独立性:非法侵入住宅(居住数日)与盗窃(另起犯意窃取财物)是两个受不同犯意支配的行为,侵害两个法益——住宅安宁与财产权;只定盗窃罪,侵入住宅的犯意与安宁法益的侵害就漏评了。其二,禁止重复评价的边界:并罚不会重复评价入户行为,因为入户在本案中不是盗窃的手段行为——它服务于「居住」,盗窃另有自己的手段链。其三,量刑的对表:盗窃数额较大档(一年二个月)已包含盗窃本身的评价,非法侵入住宅的拘役三个月被并罚吸收,整体结果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称。给办案与辩护双方的方法论:凡是「进入+犯罪」的罪名组合(入户盗窃、入户抢劫、入户强奸),第一步永远是查进入的目的——目的表里如一,一罪处理;目的与后续行为脱节,就要警惕数罪并罚的评价需要。
住宅安宁权的独立分量
跳出定罪技术,本案对住宅安宁法益的强调有独立价值。很多人直觉「进别人家住几天又没偷没抢,能有多大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给出的答案: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实打实的犯罪,搜查、居住、滞留,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即可构罪,住宅安宁不需要伴随财产损失才受保护。本案的「住一周」被单独定罪,正是这个法益独立性的示范。给农村空置房、城市出租房的业主:长期外出时委托邻居、物业定期查看,发现有人擅自入住立即报警——占有被侵占的恢复路径要走司法,自己「清人」反而可能触发新的冲突;给流浪、借宿类场景的当事人:哪怕是自认为「无主」的房屋,未经权利人同意进入居住都有刑事风险,合江县这个判决的门槛就是「没经过同意」。家是法的城堡——翻墙进去住,住的不是便宜,是罪名。
翻墙进别人家白住一星期,住到第三天才想着偷——进入的目的决定了罪名的算法:为住而入是侵入住宅罪,另起犯意再偷是盗窃罪,两本账分开记。住宅的门槛外写着「同意」二字,没有它,进去就是犯罪。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3年4月29日,被告人先某川以翻墙方式,未经允许进入袁某家中,在该房屋内居住至5月6日。先某川居住一段时间后,于5月3日至5日先后窃取上述房屋内的家电、家具并出售,从中获利3200元。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为5550元。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3)川052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先某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先某川未经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居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后先某川另起犯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住宅内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先某川实施的前述两个行为评价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入户盗窃”,从而以盗窃罪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入户”与“盗窃”的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入户抢劫”中的“入户”应当“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根据立法精神及体系解释的要求,对“入户盗窃”中入户行为的认定应当参照“入户抢劫”,即“入户”以实施财产犯罪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先某川未经住宅主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系单纯在该住宅内居住一段时间,并非是为了实施财产犯罪。其后,先某川另起犯意实施盗窃犯罪。对前述两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方可实现全面准确评价。综合考虑先某川具有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等多种量刑情节,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行为人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居住且长达数日的,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居住期间临时起意窃取住宅内价值较大以上财物的,同时构成盗窃罪。
该盗窃行为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相对独立,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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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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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川0522刑初212号 审理法院: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6-1-19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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