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上官某某票据诈骗案
一、案情速览
某商贸公司开出六张共四千七百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某电气设备公司盖好背书章后交回商贸公司自行贴现。贴现中间人、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官某某拿到汇票后,私自把自己控制的公司背书为下家,办理贴现取得四千五百余万元,转付商贸公司两千五百余万元,截留两千万元拒不返还。
定性之争:普通诈骗还是票据诈骗?法院:冒用他人票据不限于无权代理,还包括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行使票据权利——私自背书、截留贴现款的行为侵犯了票据权利人对贴现款的占有使用处分权,构成票据诈骗罪。
与此前票据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四十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赔。规则确立:经手票据的人截了票据的钱,冒用的是票据权利本身——罪名的分量也随之上了一个台阶。
二、裁判要点提炼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代理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私自背书和办理贴现后截留贴现款拒不返还的,属于超越代理权限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侵犯票据权利人对票据贴现款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构成票据诈骗罪。
冒用的行为方式不限于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使用他人票据,还包括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行使票据权利;票据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针对票据权利本身。
三、赵律师点评
四千七百万汇票的三手流转
先理清票据流转的三层结构。二〇一二年八月,重庆某商贸公司在银行开出六张共四千七百万元的承兑汇票,收款人是某电气设备公司,半年后到期。因为电气设备公司不愿承担贴现利息,它在票据背面背书栏盖好财务章与法人章后,把汇票交回商贸公司自行贴现——这一步奠定了本案的风险格局:空白背书的票据在商贸公司手里流通,谁拿着它去贴现,贴现款按理都该归背书链条确认的权利人。商贸公司经人介绍找到浙江某投资公司贴现,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正是上官某某;他又联系南京某贸易公司实际办理。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上官某某从商贸公司员工手中拿到六张汇票,随即干了件关键的事:在商贸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把自己控制的杭州公司背书为电气设备公司的下家——票据的背书链条被掺进了一个假环节。次日,贸易公司将贴现款四千五百五十三万余元转入杭州公司。
截留两千万元的罪与名
钱到账后,上官某某的操作分了两步:转账二千五百五十二万余元给商贸公司——让交易看起来还在正常轨道;剩余的二千万元私自截留,拒不返还。这两千万元的定性成了本案的核心争议:定诈骗罪还是票据诈骗罪?差别不只是罪名外观——票据诈骗罪是金融诈骗,法定刑与追诉标准都比普通诈骗罪重,两千万元的数额在两个罪名下的量刑空间完全不同。法院的论证从「冒用」的概念展开:冒用的特征在于假冒票据权利人的身份、擅用票据权利人的名义,行使本属于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这种权利当然包括对贴现款的占有、使用、处分。上官某某作为贴现业务的代理人,只有代为办理贴现并转付的权限;他私自背书、超越代理权限行使票据权利、截留贴现款,正是冒用型票据诈骗的典型样态。罪名成立,票据诈骗罪。
超越代理权也是「冒用」
本案对「冒用他人票据」的类型化补充是最具规则价值的部分。传统认识里,冒用多是「无权而冒名」:捡到票据去兑付、伪造他人背书、冒充权利人。本案确认了第二种样态:「有权而越权」——代理人确实受托处理票据事务,但行使了委托范围之外的票据权利。两者的共同本质:都是让票据权利脱离真正权利人的控制被他人行使。这个类型化对票据中介行业的意义直接而深刻:票据贴现、票据代持、票据池业务中的受托人,手里的权限清单就是刑事红线的地图——受托贴现的,贴现款必须按约转付委托人;私自截留、挪作他用、拒不返还,非法占有目的一经认定,冒用型票据诈骗就在门外。给委托贴现的企业同样一张护身符:背书链条上的每一手都要留痕可查(背书记录、委托合同、资金流向对账),本案商贸公司能追回二千五百余万、追缴二千万,靠的正是票据流转记录完整——票据的流转每多一手,留痕就多一分安全。
十八年刑期的账本
最后看量刑的账。本案其实是一桩迟到的追诉:上官某某此前已因另一票据诈骗罪被判八年,本案是从监狱里被押解回来另行起诉的——两罪并罚,八年与十一年合并决定执行十八年,罚金合计四十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赔被害单位。这个结果给票据行业从业者画了一条清晰的底线:经手的是票据,沾手的就是金融秩序——截留贴现款不是「生意纠纷」,一旦非法占有目的成立,罪名与刑期都会比普通经济纠纷重一个量级。给企业的风险控制再补三点:大额票据贴现坚持走银行渠道或持牌机构;委托贴现合同时明确资金专户、到账即转的条款;发现背书异常立即报案——票据权利的时效与流转速度都在跟时间赛跑。票据市场里没有「先挪用后归还」的灰色地带,只有合法流转与票据诈骗的两端。
六张四千七百万的汇票走完三手流转,两千万贴现款被截在半路——超越代理权的背书,就是冒用票据的签名。经手票据的人要记住:贴现款过手不等于过己,截留的那一刻,诈骗罪的量级就换成了票据诈骗的量级。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2年8月3日,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在某银行重庆分行开具6张共计4700万元的承兑汇票,收款人为重庆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气设备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2月3日。因某电气设备公司不愿承担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故在票据背面背书栏中加盖公司财务印章和法人章后将6张承兑汇票交还给某商贸公司,由某商贸公司自行贴现。某商贸公司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浙江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将上述汇票全部贴现,被告人上官某某系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官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到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进行贴现。
2012年8月6日,被告人上官某某从某商贸公司员工罗某某处拿到上述6张承兑汇票后,在某商贸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控制的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某公司”)背书为某电气设备公司的下家。8月7日,杭州某公司收到某贸易公司转账的贴现款人民币45535941元(币种下同)。被告人上官某某将收到的贴现款转账25521850元给某商贸公司,将剩余的2000万元贴现款私自截留,拒不返还。
另查明,被告人上官某某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21年12月16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23年6月6日,被告人上官某某被民警从监狱押解回渝中区看守所羁押。被告人上官某某已服刑2年4个月零9日。2023年7月4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上官某某涉嫌犯票据诈骗罪,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渝0103刑初61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上官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与其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二、对被告人上官某某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退赔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认定被告人上官某某构成票据诈骗罪而非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上官某某私自背书和办理贴现款后截留贴现款拒不返还的行为性质,也即上官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冒用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假冒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和擅用票据权利人的名义,行使了本属于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这种票据权利当然包括对票据贴现款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这也是冒用型票据诈骗罪区别于普通诈骗罪和其他金融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所在。冒用的行为方式不限于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使用他人票据的行为,还应包括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本案中,上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代理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私自背书和办理贴现后截留贴现款拒不返还,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侵犯了票据权利人对票据贴现款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裁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代理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私自背书和办理贴现后截留贴现款拒不返还,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相关案例
- 先某川非法侵入住宅、盗窃案(非法侵入住宅罪|(2023)川0522刑初212号)
- 梁某飞洗钱、贩卖毒品案(洗钱罪|(2023)浙07刑终350号)
- 张某伟、陈某宇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2023)浙0604刑初735号)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哪些文章引用过本案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3)渝0103刑初61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0-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36-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