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彭某杰故意杀人案
一、案情速览
1996年,他为发泄对妻子的怨恨,捂掐了来家中玩耍的五岁女童并埋尸柴屋,随即潜逃——一逃二十三年。2020年落网时刑期早过二十年,还能追诉吗?能:立案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法院:1997年刑法施行前实施的犯罪,施行后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的,应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规则确立:旧法期间实施的犯罪在新法施行后仍在追诉期内的,具有立案后逃避侦查或审判情形的,适用新法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二、裁判要点提炼
追诉时效跨越新旧刑法时,以行为时法追诉为原则、新法总则时效规定为补充的从旧兼从轻规则
立案并签发拘留证后潜逃、新法施行后继续上网追逃的,属「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追诉不受期限限制
三、赵律师点评
柴屋下的二十三年
彭某杰因怀疑妻子李某英与同村村民蔡某伦有不正当关系而心生怨恨——恨发不出,火撒向了谁?1996年12月11日下午,蔡某伦五岁的女儿蔡某到彭某杰家玩耍,他先用手拍打蔡某头部,又采取捂压口鼻、掐颈等方式将孩子杀死,尸体埋藏于自家柴屋内,随即畏罪潜逃。1997年2月5日,蔡某尸体被发现,经鉴定机械性窒息死亡可能性大;同日公安机关立案,同月18日签发拘留证。此后是漫长的逃亡:2009年5月12日被上网追逃,2020年7月3日在贵州凯里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重庆一中院2021年4月2日判死缓;无上诉抗诉;重庆高院2021年8月17日核准。
跨越新旧刑法的追诉时效账
案发到落网二十三年零八个月,刑法最长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过期了吗?裁判理由算的是三笔账。第一笔,法律适用:刑第十二条款从旧兼从轻——1997年9月30日前实施的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时效制度依新法总则第八节处理是题中之义。第二笔,逃逸免责条款:新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时间线严丝合缝:行为在1996年12月,立案在1997年2月、拘留证2月18日签发——1997年刑法施行(1997年10月1日)时「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且立案在先、潜逃在后,「进行了上网追逃等侦查活动」——应当适用第八十八条,追诉不受期限限制。第三笔,证据与量刑:如实供述、二十余年后死刑政策下的死缓裁量——核准。裁判要点把规则钉在1997年9月30日这个时点上:旧法期间的犯罪,新法后仍在追诉期内,立案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对命案积案侦查、时效辩护和犯罪潜逃者的对表
对命案积案侦查机关:旧案重新攻坚的法律基础是第八十八条——立案文书的完备(立案登记、拘留证签发时间)与追逃动作的持续留痕(上网追逃记录)是二十年后仍可追诉的证据底盘;本案立案至签发拘留证仅十三天,程序动作快而全,是积案范本。对时效辩护人:追诉时效之辩的胜负手在两个时点——立案是否早于潜逃、新法施行时是否仍在追诉期内;本案两个时点都不利于辩方,「过期了」的辩护在规范与事实面前无空间。对潜逃者:逃得过的从来不是二十年,是侥幸——立案的那一刻,时效的钟就停了;上网追逃、生物信息比对、逢查必检的天网之下,二十三年后的凯里街头照样是终点。
五岁女孩被埋进柴屋那年,他以为跑得够远就赢了时间——二十三年后,一份1997年2月的立案记录和一个拘留证编号,把「追诉期限」四个字钉死在了原地。时效挡得住遗忘,挡不住立案在先的追逃。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彭某杰因怀疑其妻子李某英与同村村民蔡某伦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心生怨恨。1996年12月11日下午,蔡某伦的女儿蔡某(被害人,殁年5周岁)到彭某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的家中玩耍,彭某杰为发泄私愤,先用手拍打蔡某头部,又采取捂压口鼻、掐颈等方式将蔡某杀死,并将其尸体埋藏于自家柴屋内,后畏罪潜逃。1997年2月5日,蔡某尸体被发现。经鉴定,蔡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可能性大。同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对彭某杰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立案。同月18日,该局签发了对彭某杰的拘留证。2009年5月12日,彭某杰被上网追逃。2020年7月3日,彭某杰在贵州省凯里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2021)渝01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彭某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渝刑核87136409号刑事裁定:核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被告人彭某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涉犯罪行为系于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即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案发后彭某杰潜逃二十余年,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基于此,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具有“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情形的,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杰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于1997年2月立案并对其签发了拘留证,1997年刑法施行后仍在追诉期限内,并进行了上网追逃等侦查活动,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仍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的,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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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渝刑核87136409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1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7-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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