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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刘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乐陵市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一审 · 2006-04-06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十五岁少年为护祖父持铁叉伤人,缓刑期满后领到一张《前科封存证明书》——山东第一例,也为立法探了路。

法院: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及其「犯罪标签化」是重返社会的障碍,判后帮教应助其顺利回归

规则确立: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探索前科封存,为刑法修正案确立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二、裁判要点提炼

前科报告义务带来的犯罪标签化是未成年犯罪人重返社会的障碍和阻力

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前科封存是判后帮教、帮助其回归社会的有益探索

三、赵律师点评

铁叉、对骂与一张证明书

2005年12月的一个下午,刘某十五岁,其父酒后与同村刘某乙对骂,两家随即卷入殴斗,祖父也参与厮打。刘某闻讯赶到,用铁叉将刘某乙打成重伤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期满后,刘某领到了《前科封存证明书》——山东法院第一例前科封存案件。

从个案探索到刑法修正

这份证明书的分量要放到1997年《刑法》第一百条的背景下去看:前科报告义务要求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对成年人这是再社会化的正常代价,对未成年人却意味着「犯罪标签」可能伴随一生:升学、参军、就业,每一个环节都要先交代那段历史。乐陵法院的探索直指这一痛点:动机不恶劣(见亲人被殴一时激愤)、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坦白、赔偿、谅解——社会危害与主观恶性都轻的少年,不该被一个标签永久放逐。裁判理由特别点明这起案件的价值链:个案帮教→少年司法改革创新→为立法提供实践基础。历史给了它最好的注脚——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制度,2012年刑诉法修改完成程序衔接。一个基层法院的判决书,站在了国家立法的前面。

给涉案少年、家长和少年法庭的对表

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缓刑考验期的每一分表现——赔偿、谅解、遵规守纪——都是争取封存的实绩;封存不等于消灭,但足以让求学求职的履历表不再被一票否决。对家长:孩子卷入家族冲突时,第一时间让他离开现场比「讲义气地帮忙」重要百倍——本案重伤后果本可完全避免。对少年法庭:前科封存的审查要把动机、年龄、悔改表现、社会关系修复串成整体评价;封存证明书要能实际用于入伍就业场景,让制度善意可感知、可验证。

一张薄薄的证明书,封存的是一段少年时代的错误,打开的是此后几十年的正常人生。从乐陵的一次探索到刑法的正式条文,这起案件证明了:好的司法判决可以跑在立法前面。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5年12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某(犯罪时15周岁)之父刘某甲酒后与同村刘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在刘某乙家门口对骂,刘某乙的两个儿子到场后,与刘某甲相互扭打,继而两家发生殴斗。刘某的祖父刘某丙闻讯赶来后,与刘某乙相互厮打。在两人殴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闻讯赶到现场,用铁叉将刘某乙叉成重伤,刘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害人刘某乙与被告人刘某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刘某乙对刘某表示谅解。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缓刑考验期满后,刘某领取了《前科封存证明书》。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刘某因见亲人被人殴打一时愤怒,采取过激行为加入殴斗,犯罪动机尚不恶劣,社会危害尚不严重。刘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1997年刑法第100条设立了前科报告义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就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前科报告义务及其所带来的“犯罪标签化”是其重返社会的障碍和阻力之一。

本案是山东法院实施的第一例前科封存案件,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开展有效判后帮教,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进行的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前科封存制度的开展不仅是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改革创新,更是为相关刑事立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基础。此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前科封存制度,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又对未成年犯罪人前科封存作了程序衔接规定。

案号: 审理法院: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06-04-0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79-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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