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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湖南科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湖南志某种业有限公司、李某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号:(2023)湘01知民初26号最高人民法院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3-05-31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湖南科某种业有限公司诉称其系科两优二四九三和科两优八八的育种人并取得该两品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李某花系该公司的股东兼区域销售经理,同时是湖南志某种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科某公司主张李某花使用其公章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志某公司生产上述两个品种的种子,并用该授权委托书及两品种的审定证书办理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三百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品种审定制度是决定申请品种可否推广及可推广范围的行政管理与市场准入制度、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植物新品种授权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科某公司未取得品种权授权即提起侵权之诉并无权利基础,裁定驳回起诉;该公司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品种审定制度是决定申请品种是否可予推广及可推广范围的行政管理及市场准入制度,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植物新品种授权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

原告仅依据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主张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进而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三、赵律师点评

审定证书不是权利证书

科某公司手里拿的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它能证明的是这两个品种通过了审定、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推广销售。这个证书很重要,没有它连市场都进不去。但它证明不了另一件事:这个品种是不是你的。植物新品种权要单独向审批机关申请,经受理、审查、符合规定才授予。法院说得很明确,不能仅以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就认定其取得了植物新品种权授权。两张证书,两套程序,各管一段。

一个是行政许可,一个是民事权利

为什么两者不能互相替代?法院给出了性质上的区分:品种审定是行政管理及市场准入制度,决定的是能不能推广、能在多大范围推广,属于行政许可;而植物新品种授权是民事权利的授予,决定的是这个品种归谁排他支配。前者管的是市场秩序,后者管的是权利归属。一个品种完全可能通过审定却没有人享有品种权,也完全可能已被授予品种权却尚未通过审定。两条线本来就不必同步。

育种人身份能不能替代授权

科某公司还强调自己是这两个品种的育种人。育种确实是创造性劳动,但育种人的身份本身并不自动产生品种权。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设计,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要经过审批机关受理和审查才能被授予品种权。育种人只有走完申请程序,才拿到那张排他权的证书。少了这一步,即便品种是自己育出来的,在侵权诉讼里也缺少请求权基础。

为什么是裁定驳回起诉

这个案子的处理方式值得留意: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是裁定驳回起诉。两者的区别在于,判决驳回解决的是请求能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解决的是起诉本身是否符合条件。法院认定科某公司提起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之诉并无权利基础,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从程序出口解决,不进入实体审理。这也提醒准备起诉的一方,在立案之前先确认自己手里的究竟是审定证书还是品种权证书,这一步错了,后面走得再远也要退回来。

拿到审定证书只是拿到了推广的门票,品种权还得另外申请、另外拿证。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湖南科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诉称:其系“科两优2493”和“科两优88”的育种人并获得该两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李某花是该公司的股东兼任公司区域销售经理,也是湖南志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科某公司认为,李某花使用科某公司公章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志某公司生产“科两优2493”和“科两优88”种子,并用该授权委托书及公司两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办理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该行为及志某公司后续制种、销售行为侵害了科某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志某公司及李某花立即停止侵害、假冒科某公司“科两优2493”及“科两优88”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

2.志某公司及李某花共同赔偿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3、志某公司及李某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李某花辩称:自己作为科某公司的区域经理,合法持有和使用科某公司的审定证书与印章;在代表志某公司与科某公司负责人孙某就互换品种等合作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后,为赶农时而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科某公司股权转让等事宜致使股东产生矛盾而中止合作,科某公司也未提供制种所需的父母亲本种子;志某公司并未生产和销售“科两优 2493”及“科两优 88”种子,没有侵权行为和后果。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2023)湘01知民初26号民事裁定:驳回湖南科某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宣判后,科某公司提起上诉,但于2023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2345号民事裁定:准许湖南科某种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可见,品种审定制度是决定申请品种是否可予推广及可推广范围的行政管理及市场准入制度。品种审定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而植物新品种授权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

本案中,科某公司仅取得“科两优2493”和“科两优88”《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未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不能仅以科某公司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就认定其取得了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科某公司提起本案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之诉并无权利基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品种审定制度是决定申请品种是否可予推广及可推广范围的行政管理及市场准入制度。品种审定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而植物新品种授权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原告仅依据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主张其享有植物新品种权,进而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案号:(2023)湘01知民初2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3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3-2-161-01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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