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马某危险驾驶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日零时许,被告人马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京榆旧线白庙检查站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前方车辆后部因车牌挤压导致轻微圆孔状变形、轻微受损。事故发生后,马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
经鉴定,马某血液酒精含量为一百四十九毫克每一百毫升。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多次联系事故相对方就赔偿开展工作,对方始终拒绝接受赔偿、表示不谅解;法院审理期间,马某仍表示愿意赔偿,但对方要求赔偿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不愿出具证据证明车辆实际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判决: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被告人未赔偿损失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但事故相对方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拒不提供损失证明,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赔偿不能并非因被告人原因的,不属于该情形。
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构成自首;事故后果轻微、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宽并适用缓刑。
三、赵律师点评
撞了一下,车牌挤出一个圆孔
马某凌晨喝完酒开车,到检查站时追尾了前车。损失小到什么程度——判决写的是前车后部因车牌挤压导致轻微圆孔状变形。就这一点损伤。他血检一百四十九,负全责。撞完他没跑,知道别人报警,就在现场等着。
“没赔钱就不给缓刑”这条,卡住了他
《醉驾意见》里有一条硬规定: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被告人未赔偿损失的,一般不适用缓刑。这条规定的目的很实在——你不赔,被害人拿不到补偿,社会关系没修复,那就别想在外面服刑。马某正撞在这条上:他没赔成。
为什么没赔成,比没赔更重要
判决往下追了一步:为什么没赔成。事实是——检察机关多次联系对方做工作,对方始终拒绝接受赔偿、明确表示不谅解;到了法院阶段,马某仍表示愿意赔,但对方要求的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又不愿出具证据证明车辆的实际损失,调解不成。也就是说,赔偿这件事卡住的原因不在他。
这条例外规则的分量
判决的结论是:因事故相对方要求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拒不提供损失证明,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不属于因未赔偿损失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这一层很重要——如果只看“有没有赔成”这个结果,等于把是否缓刑的决定权交给了对方;对方一句“我不谅解、我要一百万”,被告人就永远进不了缓刑。所以判断的落点必须是“赔偿不能的原因归属”,而不是赔偿的结果。
两个月缓两个月,四个从宽点
最终判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四千。从宽的情节有四个:事故后果轻微(车牌轻微变形)、自首(明知报警在现场等候)、愿意赔偿(法院阶段仍表示愿意)、认罪。从重的有一个:造成事故且负全责。两边一比,从宽这边更重,所以适用缓刑。这个案子对辩护的启示很直接——遇到被害方漫天要价,一定要把“我愿意赔”固定下来:书面表示、提存、向办案机关提交赔偿款,都是证明“赔偿不能非因我”的办法。
他不是不赔,是对方开的价没法赔——这条缓刑的门,最后是“为什么没赔成”打开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4年2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马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京榆旧线白庙检查站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前方车辆后部因车牌挤压导致轻微圆孔状变形,轻微受损。事故发生后,马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经鉴定,马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审查起诉期间,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多次联系事故相对方,就赔偿问题开展工作,对方始终拒绝接受赔偿,表示不谅解被告人马某。检察机关认为非马某原因导致赔偿问题未能解决,不宜认定为“未赔偿损失”而不适用缓刑。法院审理期间,马某仍表示愿意赔偿对方损失,因事故对方要求赔偿过高,且不愿出具相应证据证明车辆实际损失,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4)京0112刑初29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马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理。鉴于事故后果轻微,马某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4条第2项规定,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被告人未赔偿损失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但因事故相对方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拒不提供相应损失证明,经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的,不属于前述因“未赔偿损失”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综合考虑,采纳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裁判。因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被告人未赔偿损失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但是,因事故相对方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拒不提供相应损失证明,经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的,不属于前述因“未赔偿损失”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对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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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京0112刑初29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07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6-1-05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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