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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陈某生危险驾驶案

案号:(2024)粤06刑终241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危险驾驶罪 · 二审 · 2024-07-0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三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生与朋友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创意产业园饮酒。当日三时二十四分许,陈某生通过手机在代驾平台下单代驾服务,准备由代驾司机驾驶汽车送其朋友返回顺德区家中。因未能与代驾司机确定具体接车地点,双方约定在创意产业园南门会合。

此后陈某生驾驶汽车从园区停车场出发,行经创意产业园东北门、弼塘东二街、清水一街,转入佛山大道中辅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一百五十八点六九毫克每一百毫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判决:陈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其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裁判要点提炼

醉酒后从内部停车场驾车出发,行经多条公共道路后被查获、行驶距离较长的,不属于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情形,不能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综合考虑驾驶人驾车的目的系与代驾司机交接车辆、主观恶性较小,行驶时间为凌晨车流稀少时段、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归案后认罪悔罪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他已经叫了代驾,只是没接上头

这个案子的情节有点特别:陈某生凌晨喝了酒,三点二十四分在代驾平台下了单,本来打算让代驾开车送朋友回家。问题出在接车地点没谈拢——代驾司机找不到园区里具体哪儿,双方约在南门会合。于是他自己把车从停车场开出来,往南门去。结果一路开过东北门、弼塘东二街、清水一街,转进佛山大道中辅路,被交警查了。血检一百五十八点六九毫克每一百毫升。

为什么不能算“情节显著轻微”

《醉驾意见》里有一条出罪通道: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这条对本案很有诱惑力——他确实是去找代驾的。但判决认为不符合,理由是:他从内部停车场出发,行经多条公共道路,行驶距离较长。也就是说,这条通道限定了两个条件——场所限定(小区、停车场等)和距离限定(短距离)。他开出去已经上了城市道路,还转了几个路口,超出去了。

那为什么最后免了刑

走不了“不构成犯罪”,还可以走“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醉驾意见》第十三条给了这条路:综合考虑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列了四个理由——目的是与代驾交接,主观恶性较小;时间是凌晨三时,路面车流人流稀少;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归案后认罪悔罪,且不具有从重情节。

一审和二审差在哪里

一审是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八千;二审直接免予刑事处罚。这个落差说明,同一个案子在“情节轻微”的判断上有相当的空间。一审可能更看重数值——一百五十八点六九,已经远超八十的入罪线,接近一百五十的从重线;二审更看重行为的目的性和实际危险性——他是在解决问题(找代驾),不是在放任风险。二审的这个判断,把“为什么开”放到了“开了多远、喝到多少”同等的位置上。

这条界限给谁用

要特别强调,这个判决不是“叫了代驾就可以开车”。三点界限很清楚:一、从停车场驶出、上了公共道路,就不再是“短距离驶出”,出罪通道关闭;二、醉酒程度高(本案近一百六十)、有事故、有从重情节的,即使目的是找代驾,也很难认定情节轻微;三、二审免刑是个案综合判断,不是普遍规则。真正稳妥的做法是——叫代驾就在原地等,让代驾进来接,不要在电话里说“我开出来找你”。

他确实在找代驾,可他把车开上了三条街——出罪的门关了,从宽的门还开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4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生与朋友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创意产业园饮酒。当日3时24分许,陈某生通过手机在某代驾平台下单代驾服务,准备由代驾司机驾驶汽车从该创意产业园送其朋友返回佛山市顺德区的家中。因未能与代驾司机确定具体接车地点,陈某生遂与代驾司机约定在创意产业园南门会合。后陈某生驾驶汽车从该创意产业园停车场出发,行经创意产业园东北门、弼塘东二街、清水一街,转入佛山大道中辅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随后陈某生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陈某生血液酒精含量为158.69毫克/100毫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2024)粤0604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陈某生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5日作出(2024)粤06刑终24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陈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为与代驾司机交接车辆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生醉酒后从内部停车场驾车出发,行经多条公共道路,后被交警查获,行驶距离较长,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醉驾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情形,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醉驾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生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目的系为了与代驾司机交接车辆,主观恶性较小;陈某生驾车行驶时间为凌晨3时许,涉案道路上车人流密集程度相对于其他时间段较低,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陈某生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也不具有《醉驾意见》所规定的从重情节,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陈某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审法院改判陈某生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出于与代驾司机交接车辆的目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虽然不属于“短距离驶出”,不能认定为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是综合行为人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道路情况、行驶时间、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案号:(2024)粤06刑终24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6-1-055-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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