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孙某迪危险驾驶案", "description": "孙某迪危险驾驶案(危险驾驶罪):按照国家标准对驾驶自动化的分级,仅具备零至二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驾驶辅助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系统激活后,驾驶人…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危险驾驶罪,孙某迪危险驾驶案,辅助驾驶,驾驶主体,从重处罚,高速公路醉驾", "datePublished": "2024-03-08",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危险驾驶罪"},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fuzhu-jiashi-buneng-tidai-jiashi-zhuti/"}},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孙某迪危险驾驶案", "item": "/anli/shiwu/fuzhu-jiashi-buneng-tidai-jiashi-zhuti/"}]}]

参考案例孙某迪危险驾驶案

案号:(2024)浙0212刑初290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危险驾驶罪 · 一审 · 2024-03-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三年三月四日一时许,被告人孙某迪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行驶,行驶至宁波东绕城高速公路时启用汽车辅助驾驶功能。二时二十分许,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一处路段时,追尾碰撞他人驾驶的载货汽车,造成本人受伤、两车受损及道路中央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呼气检测为九十九毫克每一百毫升,抽血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一百一十九毫克每一百毫升。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迪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判决:孙某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按照国家标准对驾驶自动化的分级,仅具备零至二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驾驶辅助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以确保行车安全。

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行车时启动仅具驾驶辅助功能的系统并在驾驶室打瞌睡、怠于监管控制车辆的,事故责任应归咎于驾驶人而非驾驶自动化系统,其关于开启系统后本人没有实施驾驶行为的辩解不能成立。

三、赵律师点评

开着辅助驾驶,在驾驶室睡着了

孙某迪这个案子集合了几个加重情节:没有驾驶证、喝了酒、上了高速、开了辅助驾驶、然后在驾驶室打瞌睡。凌晨两点二十分,车追尾了一辆载货汽车,他自己受伤、两车受损、中央护栏也撞坏了。血检一百一十九毫克每一百毫升。

“我没开车,是车自己开的”

这是他辩解的核心:我开了自动驾驶,车子自己跑,我没有实施驾驶行为。这个抗辩在近几年越来越多。判决的回应不是讲道理,而是讲标准——按国家标准对驾驶自动化的分级,零至二级是驾驶辅助,三级是有条件自动驾驶,四级是高度自动驾驶,五级是完全自动驾驶。他车上那套系统只具备驾驶辅助功能,属于零至二级。

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差在哪

差别就在“谁是驾驶主体”。判决说得很清楚:仅具备零至二级功能的驾驶辅助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以确保行车安全。也就是说,辅助驾驶只是在帮你,不是在替你。你在驾驶室打瞌睡,等于放弃了监管义务,事故责任当然归你。

这个判决对行业的信号

判决里有一句话很关键:实践中不少醉酒驾驶行为人以开启自动驾驶功能为由抗辩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个案子就是给这类抗辩一个明确回答。要看到,法律判断锚定的是“驾驶行为”这个事实,而不是“谁的手在方向盘上”。只要车辆在你的控制之下、你在车上、系统只是辅助,你就是驾驶人。将来三级以上真正落地,这个问题会更复杂,但现在这条线画得很清楚。

三个月,几个情节叠起来

判拘役三个月、罚金六千。对照前面那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子,差别一目了然:本案有四个从重情节——无证驾驶、在高速公路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判决明确写了依法从重处罚。所以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从来不是只看酒精含量一个数字,而是看这一路上你到底制造了多少风险。

辅助驾驶只是在帮你,不是在替你——你在驾驶室睡着的那一刻,驾驶人还是你。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3年3月4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迪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行驶,行驶至宁波东绕城高速公路时启用汽车辅助驾驶功能。2时20分许,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1508公里+600米处,追尾碰撞江某驾驶的载货汽车,造成本人受伤、两车受损及道路中央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孙某迪送至医院救治,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结果为99毫克/100毫升。经抽血鉴定,孙某迪血液酒精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迪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错,负事故主要责任;江某因在高速公路上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大件运输未按操作规范的过错,负事故次要责任。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8日作出(2024)浙021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在道路上行驶行为的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实践中,不少醉酒驾驶行为人以开启自动驾驶功能为由抗辩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等犯罪。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据此,仅具备0-2级驾驶自动化功能的驾驶辅助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孙某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孙某迪在高速公路行车时启动的驾驶自动化系统仅具有驾驶辅助功能,其在驾驶室打瞌睡,怠于监管、控制车辆,不符合安全驾驶规范,事故责任应归咎于驾驶人孙某迪而非驾驶自动化系统,其关于开启驾驶自动化系统后本人没有实施驾驶行为的辩解不能成立。孙某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孙某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驾驶辅助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后,驾驶人仍在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需要监管系统并始终参与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行为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的,属于驾驶机动车,其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案号:(2024)浙0212刑初290号 审理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6-1-055-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该不该打官司」看本文;「去哪办、带几份、几天出结果」看办事指南,一件事一条路径。

查看全部 188 个办事场景 ›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