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蓉故意伤害、虐待案
一、案情速览
同居六年持续虐待六岁女童,从掐拧体罚升级到踹胸撞头致植物人——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无期徒刑。
法院:长期虐待中某次暴力明显升级、直接造成重伤且有伤害故意的,应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并罚
规则确立:虐待过程中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致被害人重伤的,应当数罪并罚依法从严惩处
二、裁判要点提炼
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痛苦长期多次实施虐待、过失致重伤的,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长期虐待期间某次暴力程度明显升级直接造成重伤、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的,应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并罚
三、赵律师点评
六年阴影里的那个孩子
2014年起,王某蓉与女童刘某甲的父亲恋爱同居,女童自六岁起随其生活。此后多年,殴打、体罚、指甲掐扭身体隐秘部位持续发生,致全身皮肤破溃感染、外阴部轻伤二级。2020年2月起暴力再升级:踹胸、抓头撞向大理石茶几,多次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5月14日凌晨孩子昏迷才被送医——左侧硬膜下血肿、弥漫性脑肿胀、大面积脑梗死,重伤一级、二级伤残、全部护理依赖,至判决时仍是植物人状态。法院以虐待罪判二年、故意伤害罪判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上诉被驳回。
为什么两罪并罚而不是一罪了之
裁判理由划出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线。虐待罪的画像:追求肉体与精神痛苦的长期性、多次性,损害逐渐累积,即使过失造成重伤也只在虐待罪内评价——本案六年的掐拧、体罚、隐秘部位伤害属此。故意伤害罪的画像:长期虐待中某一次或几次暴力明显升级——踹胸、撞头这类钝性外力直击要害,直接造成重伤后果,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损害健康的故意——2020年春节后的系列重击属此。两段行为性质不同,罪名不同,并罚才是完整评价。量刑的从严还有两块砝码:伤后不救治——「非但没有积极救治,反而任由伤情发展」直至昏迷才送医,伤情扩大后的严重后果由其承担;到案后对起因细节皆不供述,主观恶性深。裁判文书罕见地以价值观语言痛斥其行,从严立场贯穿始终。
给同居家庭、监护人和社会的对表
对同居重组家庭:非亲生子女的照护风险最高,任何「管教」都不容许掐拧隐秘部位、踹胸撞头——这些行为的法律定性不是家事而是重罪。对亲属与邻里:孩子身上的陈旧伤、反复伤是报警的充分理由,本案女童的伤情历经数年才被外界干预,每早一步都是一次重生机会。对裁判者:虐待转化伤害的案件要按行为时段切割评价——长期软暴力归虐待罪,升级重击归故意伤害罪,并罚才能避免重罪轻判;对伤后救治态度与认罪态度的从严评价,应写入裁判理由接受公众检验。
无期徒刑为一名仍在植物人状态的孩子讨回了制度的交代。这起案件划出的红线属于每一个家庭:管教与虐待之间,隔着《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与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双重追诉。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虐待罪事实。
2014年,被告人王某蓉与被害人刘某甲(女,时年6岁)的父亲刘某乙恋爱并同居。2015年,刘某甲开始与王某蓉一起共同生活。其间,王某蓉经常以殴打、体罚、指甲掐、扭身体隐秘部位等方式虐待刘某甲。2020年以来,王某蓉又多次对刘某甲小肚子、大腿根部、会阴部等身体多部位进行扭掐、殴打,致刘某甲全身多处皮肤破溃感染、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外阴部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大腿内侧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王某蓉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5月16日晚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故意伤害罪事实。
2020年2月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蓉在山西省怀仁市家中因殴打被害人刘某甲与刘某乙发生争执,王某蓉用脚踹在刘某甲的胸脯上,并抓住孩子的头发往大理石茶几上撞,刘某乙阻拦时引发厮打,遂报警。2020年春节后,王某蓉多次使用钝性外力致刘某甲头部受伤。2020年5月14日凌晨,王某蓉发现刘某甲昏迷,伴呼吸异常,遂将其送医救治。经诊断,刘某甲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弥漫性脑肿胀,大面积脑梗死。经鉴定,刘某甲的颅脑损伤符合至少一次以上外力直接作用所致,其颅脑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为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全部。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4日以(2021)晋06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蓉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蓉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30日以(2021)晋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蓉在与未成年女童刘某甲共同居住期间,长期、多次对该女童实施殴打、体罚、用指甲伤害身体隐私部位等虐待行为,致其身体多处损伤,造成刘某甲轻伤二级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王某蓉故意对刘某甲实施伤害行为,使刘某甲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弥漫性脑肿胀、大面积脑梗死,至作出判决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在刘某甲受伤后,王某蓉非但没有积极救治,反而任由其伤情发展,直至出现昏迷状态,方才送医救治,致使刘某甲伤情扩大,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案发后,王某蓉在侦查、庭审、提审时对案件起因、作案细节等方面皆未如实供述,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王某蓉仅因琐事即对未成年女童持续、多次以严重暴力相向,将一个孩子对家庭得美好向往和其光明的未来毁坏得荡然无存,其内心之卑劣,令人发指,实为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所不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应对其依法从严惩处。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行为人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应当以虐待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在长期虐待期间,如果其中某一次或几次暴力行为的暴力程度较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故意的,则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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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晋刑终305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7-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7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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