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夏某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速览
超市窃贼强行挣脱逃离,员工拉拽制止致其椎体骨折——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扭送行为的强制力可以随抗拒相应升级。
法院: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辅助性强制措施,拉拽控制行为具有必要性、节制性和适度性的不构成犯罪
规则确立:扭送过程中因对方抗拒致行为程度升级、未超出合理限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二、裁判要点提炼
公民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人有权扭送,扭送属法律赋予的辅助性强制措施
对方抗拒致扭送强制力相应升级、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归咎于被害人
三、赵律师点评
购物袋里的牛肉与门口的拉拽
沈某菁在超市结账时藏下购物袋中的牛肉未付款,出门触发警报。员工反复询问均否认,直到被发现才由超市报警,并告知其留店等候。沈某菁执意离开,员工王某信、李某与夏某三人拉拽阻止;她挣脱到门口,夏某双手抓住其手臂向店内拉拽推搡,沈某菁倒地致两节椎体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后以不存在犯罪事实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扭送权的边界与弹性
裁判理由从两翼展开。定性翼:刑诉法赋予任何公民扭送权——这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辅助性强制措施;夏某与窃贼素不相识、出于职责阻止其离开、等民警到场处置,认定为扭送而非私人报复。故意翼:夏某没有伤害故意——归责逻辑在被害人一侧:窃盗在先、明知已报警仍强行挣脱,「扭送的强制力相应升级,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归咎于被害人」;行为一侧则检验三性——必要性(不拉住则民警到场时人证物证两空)、节制性(抓臂拉拽、瞬间连贯、无攻击性动作)、适度性(倒地后无任何加害)。检方撤诉是本案的落点:证据开示与定性研讨后,追诉被主动放弃——不是「疑罪从轻」的和稀泥,而是行为定性的正面澄清。
给商户、维权者和执法机关的对表
对商户与员工:发现盗窃时的正确顺序是——控制现场、立即报警、留存影像、合力劝阻离场;拉拽控制合法,但抓臂不锁喉、推挡不掀翻、倒地即松手,分寸即法律。对曾被控故意伤害的扭送人:本案是标杆判例——扭送致伤不必然入罪,对方抗拒升级的风险由其自担;保存报警记录、店内监控与目击证人,是撤诉裁定的证据底座。对检察机关:对扭送类案件应先审定性再谈伤情——伤情鉴定只回答损害多重,不回答行为正当与否;本案撤诉体现了起诉阶段的自我纠正。
一个被拽倒的窃贼,一份撤回的起诉——这起案件为所有敢于伸手制止违法的普通人撑了腰:法律要求控制行为有分寸,但不要求眼看违法者扬长而去。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6月7日9时许,被害人沈某菁在上海市徐汇区某超市结账时,仅将放在购物车内的蔬菜、鸡蛋等商品付款,并未将放在红色购物袋中的牛肉等商品取出付款。沈某菁离开超市时触发安检机器警报。超市员工王某信、李某、被告人夏某发现后,反复询问沈某菁是否有未付款的商品,沈某菁均回答没有。后超市员工发现红色购物袋中有未付款的牛肉,遂拨打110报警,并告知沈某菁留店等候民警处理,但沈某菁执意要离开。王某信、李某和夏某三人共同拉拽、阻止沈某菁离开超市。后沈某菁奋力挣脱到超市门口,夏某用双手抓住沈某菁的右手手臂将其向超市内方向拉拽、推搡,致沈某菁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沈某菁遭受外力作用致二节椎体(T12、S3)骨折,其中T12椎体压缩程度超过1/3以上,构成轻伤(一级);致体表挫伤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构成轻微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回起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1)沪0104刑初84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撤诉。本案主要涉及被告人夏某行为的定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实施的是扭送行为,不具有伤害沈某菁身体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扭送的权利,这是法律明确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或者称辅助性强制措施。本案中,夏某与沈某菁素不相识,在发现沈某菁盗窃超市财物欲逃离现场后,超市方采取报警方式处理。夏某出于对工作的尽职尽责阻止沈某菁离开,让沈某菁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置,可以认定为扭送行为。
第二,被告人夏某不具有伤害沈某菁身体的故意。一方面,从行为实施原因角度来看,夏某并无犯罪故意。本案被害人盗窃超市财物在先,在明知超市方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不听劝阻强行挣脱欲逃离超市,导致扭送的强制力相应升级,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归咎于被害人。
另一方面,夏某的扭送行为具有必要性、节制性和适度性。超市方已经报警并告知沈某菁在场等候,沈某菁仍不听劝阻强行离开,为防止民警到场时证据灭失,夏某等人采取拉拽的控制行为具有必要性;夏某被沈某菁拖带到超市门口,眼看沈某菁就要挣脱离开超市,夏某双手抓住沈某菁胳膊向超市内方向拉拽、推搡,沈某菁随即向超市内倒地,这是发生在一瞬间的连贯动作,根本目的是要阻止沈某离开,并未实施攻击性的暴力行为;沈某菁倒地后,夏某也未实施任何加害行为。行为人在扭送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过程中,因对方抗拒导致扭送行为程度升级,但并未超出合理限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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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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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沪0104刑初84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04-1-179-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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