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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青州某智能制造公司诉无锡某贸易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620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 2021-12-1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织物自动悬挂装置实用新型——卖出去的「智能落布机」只是专利机架的一半,挂布车是买方自己造的:不全面覆盖就不侵权?最高法院:明知专用而供货,帮助侵权跑不掉。

最高法院:被诉产品的压布针与专利的压布钩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相同、连接方式差异属常规替换——「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并无不当」;对方系同业经营者、「明知自动落布机需与挂布车配合使用」,其制造的智能落布机具备涉案专利隧道式机架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提供产品组件,且其明知该产品组件系用于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专用产品,其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被诉侵权人以其并未实施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行为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驳回再审。

规则确立:卖一半也是教唆——明知这半件只能拼成整件侵权产品,全面覆盖的挡箭牌失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诉侵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提供产品组件,且明知该产品组件系用于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专用产品的,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以其行为未全面覆盖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为由主张不侵权的,不予支持。

被诉技术方案与专利相应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效果、且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构成等同。

三、赵律师点评

机架与挂布车的拼图

无锡某贸易公司系「一种织物自动悬挂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权利要求含隧道式机架与可在其内移动的挂布车两大块。下游客户先从权利人处购得完整的全自动挂布机,后又转向青州某智能制造公司购买只含机架的「智能落布机」,自行制造挂布车配套使用。权利人诉青州公司与该客户共同侵权。一审青岛中院认为不构成共同侵权、驳回;二审最高法院改判共同侵权成立。青州公司申请再审:自家产品只有机架、缺挂布车特征,不全面覆盖、何来侵权。

等同认定与帮助侵权的两步落定

最高法院驳回再审。第一步,等同的成立:被诉产品的压布针与专利的压布钩均由气缸带动向一个方向运动压住布料、配合连续送布使后续布料成环——「两者实现的功能、效果基本相同,两者实现压布成环功能的技术手段也基本相同」;铰接系常规连接方式,连接方式的差异不改变往返运动的目的与效果——等同成立。第二步,帮助侵权的定性:青州公司与权利人系同业经营者,「明知自动落布机需与挂布车配合使用」,其产品具备专利机架的全部技术特征——「智能落布机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设备」;提供专用产品组件构成帮助侵权,「并未实施全面覆盖」的抗辩不予支持。客户自造挂布车与其拼合使用,共同侵权成立。

组件供应合规的对表

给设备厂商:供应的部件若系他人专利方案的专用组件(缺此件专利方案即无法实施),等于亲手拼装侵权产品——出货前做专利筛查,或要求买方出具不侵权承诺;「只卖一半」在帮助侵权规则下没有豁免。给权利人:维权对象不止完整侵权设备——专供组件的上游供应商一并起诉,共同侵权把责任织成网;取证时固定「组件需与权利要求其余部分拼合使用」的行业常识(说明书、行业惯例、双方同业关系)。给法院:帮助侵权认定的三要件——组件覆盖部分权利要求、明知专用性、提供行为;同业关系是「明知」的通常来源。

半台落布机、一辆买方自造的挂布车、一个「不全面覆盖」的抗辩——最高法院把帮助侵权拼图拼完:明知缺的那半块是侵权设备的心脏还去供货,拼图的责任里就有你的份额。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无锡某贸易公司系名称为一种织物自动悬挂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一种织物自动悬挂装置,包括隧道式机架和可在隧道式机架内移动的挂布车。山东新某路公司先后分别向无锡某贸易公司、青州某智能制造公司购买涉案专利产品“全自动挂布机”、被诉侵权产品中的“智能落布机”。其中“全自动挂布机”包含涉案专利的隧道式机架和可在隧道式机架内移动的挂布车,“智能落布机”仅指代涉案专利中的隧道式机架,不包含隧道式机架内移动的挂布车。山东新某路公司在从青州某智能制造公司购买“智能落布机”后,又自行制造挂布车与其一起结合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中挂布车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限定的挂布车技术特征相同。无锡某贸易公司主张山东新某路公司、青州某智能制造公司生产销售全自动挂布机侵害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鲁02知民初21号民事判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青州某智能制造公司、山东新某路公司存在意思联络并分工实施涉案专利,构成共同侵权。青州某智能制造公司辩称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智能落布机”不具备无锡某贸易公司主张的与“挂布车”有关的技术特征成立,驳回无锡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无锡某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459号民事判决:山东新某路公司与青州某智能制造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青州某智能制造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6620号民事裁定:驳回青州某智能制造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压布针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压布钩,都是通过气缸带动向一个方向运动,从而使其压住布料,使布料无法运动,因送布机构仍在连续送布,使后续进来的布料形成环状,因此,两者都能固定布料,完成压布成环,两者实现的功能、效果基本相同,两者实现压布成环功能的技术手段也基本相同。铰接是常规的连接方式,被诉侵权产品的压布针与支撑架虽然非以铰接方式连接,但其与支撑架连接的目的与涉案专利相同,都是使压布钩或压布针在气缸的带动下能够往返运动,功能和效果基本一致。原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技术特征并无不当。

青州某智能制造公司与无锡某贸易公司系同业经营者,其明知自动落布机需与挂布车配合使用,青州某智能制造公司制造的智能落布机具备涉案专利隧道式机架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审判决认定智能落布机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的设备并无不当。被诉侵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提供产品组件,且其明知该产品组件系用于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的专用产品,其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被诉侵权人以其并未实施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行为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的,不予支持。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62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12-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60-01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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