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恩强奸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被告人张某恩经钟某某、杨某某(均不满十四周岁)介绍,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某酒店房间内与被害人刘某某(女,时年十三岁)发生性关系,张某恩支付一千元、钟某某向刘某某支付四百五十元。
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张某恩经他人介绍欲与被害人阮某某(女,时年十三岁)发生性关系,因阮某某反抗未能得逞;张某恩另曾向介绍人提出要介绍小一点的、十二三岁的。
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年龄的判断,应当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根据在案证据所反映的上述特征情况,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相识经过、发生性关系的模式以及行为人的生活经历、一贯作风等全面分析判断,对行为人科以特别严格的注意义务。
对行为人提出主观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辩解,需特别严格把握,一般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的,或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错误认识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
三、赵律师点评
身高发育不是挡箭牌
本案两名被害人的情况不同。刘某某身高约一百六十厘米,从身体发育状况看幼女特征并不明显;阮某某身高约一百五十厘米,幼女特征较为明显。被告人以对方看起来不像幼女辩解,在刘某某这一起上有一定表面道理。但法院没有停留在外貌判断上,而是综合了三项事实:其一,刘某某陈述证明张某恩在发生性关系前曾询问其年龄,她告知是二〇〇七年出生,即不满十四周岁;其二,两名介绍人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张某恩知晓她们的年龄,对她们介绍来的对象理应给予足够注意;其三,张某恩曾主动向介绍人提出要介绍小一点的、十二三岁的。三项叠加,明知成立。
特别严格的注意义务
裁判要点中最有分量的一句是:对行为人科以特别严格的注意义务。为什么如此严格?因为在涉及幼女的案件中,一旦发生错误,后果由谁来承担,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把注意义务分配给行为人,意味着他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前必须主动弄清对方年龄,而不是等对方或者社会来提醒。司法实践对不明知辩解的把握因此极为严格——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或者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年龄产生错误认识,才可以采纳。换句话说,仅仅是没问、没看清、对方没说,都不够。
相识经过与交易模式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结构:两起行为都是通过他人介绍、在酒店房间内完成、伴有金钱支付。支付金额虽然不大,却清楚地表明这是一种交易性的性关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行为人对对方身份的了解往往是被动的、表面的,既不关心也不核实。法院把发生性关系的模式列入判断因素,正是为了回应这一类情形——越是疏于了解,越不能以不了解为由开脱。这条判断思路对办理介绍、引诱类案件很有帮助:把相识经过与交易链条完整查清,明知的认定就有了着落。
抗诉改判的量刑意义
本案一审只判了三年四个月,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改判七年六个月,几乎翻倍。差别在哪里?关键在于两起事实是否都被正确评价,以及奸淫幼女应当从重处罚的落实。三年四个月接近强奸罪基本档的下限,显然没有充分体现奸淫幼女的从重要求;七年六个月则与之相称。这个对比说明,在奸淫幼女案件中,量刑偏轻往往不是因为事实认定错误,而是因为从重处罚的要求在量刑环节被稀释了。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纠正量刑,是落实依法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政策的重要手段。
没问过年龄不是不知,是没尽到该尽的注意;要的是小一点的,更是明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恩经钟某某、杨某某(均不满14周岁)介绍,在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某酒店房间内与被害人刘某某(女,时年13岁)发生了性关系。张某恩向钟某某支付1000元,钟某某又向刘某某支付450元。
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恩经赖某滢(另案处理)、刘某某介绍,欲与被害人阮某某(女,时年13岁)发生性关系。张某恩在河源市源城区某酒店房间欲对阮某某实施奸淫,因阮某某反抗,张某恩未能得逞。张某恩向赖某滢支付30元、向刘某某支付100元。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以(2021)粤1602刑初3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以(2021)粤16刑终221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改判被告人张某恩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张某恩对刘某某、阮某某年龄不满14周岁主观明知的认定。
被害人刘某某身高约160厘米,从身体发育状况上看,幼女特征并不明显,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某恩明知刘某某不满14周岁,据此认定张某恩主观明知刘某某是幼女,具体理由:一是,刘某某陈述证明,张某恩在与其发生性关系前曾询问其年龄,其告知2007年出生(即时年不满14周岁)。二是,介绍人杨某某、钟某某均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杨某某证明在曾与张某恩发生性关系时(该起事实未指控)告知过自己14岁。因此,张某恩在知晓介绍人杨某某、钟某某年龄的情况下,应对二人所介绍的刘某某的年龄给予足够注意,判断刘某某很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三是,有证据证明,张某恩曾向杨某某提出要介绍“小一点的,十二三岁的”,即张某恩主观上主动追求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
被害人阮某某身高约150厘米,身体发育状况上幼女特征较为明显;介绍人刘某某曾微信告知张某恩,阮某某现读初一;张某恩亦供认,阮某某看起来是14岁,故足以认定张某恩明知阮某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张某恩明知被害人刘某某、阮某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二审法院作出如上裁判。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年龄的判断,应当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应根据在案证据所反映的被害人的上述特征情况,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的相识经过、发生性关系的模式以及行为人的生活经历、一贯作风等全面分析判断,对行为人科以特别严格的注意义务,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提出主观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辩解,需特别严格把握。一般必须确有证据或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的,或已经足够谨慎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错误认识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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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粤16刑终22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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