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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胡某诈骗案

案号:(2020)辽05刑终112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诈骗罪 · 二审 · 2020-10-2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胡某虚构与他人合伙投资某公司从国外购买医疗器械再卖给某医院可获得高回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人民币一百万元,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

胡某又虚构需要给某医院院长送钱以尽快拨付医疗器械款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美元一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当月月末归还。

辽宁本溪中院认定被害人是以投资名义给付钱款而非出借,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胡某至今未退款且不如实交代款项去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十二年有期徒刑。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以虚构的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基于投资名义主动交出钱财的,即使行为人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款协议、借条,双方之间也不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认定以借款名义取得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突破形式上的借贷关系,从客观层面考察是否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处分财产,从主观层面考察行为人占有财产后是否不愿返还、不能返还。

三、赵律师点评

有借条为什么还算诈骗

本案最直观的困惑是:白纸黑字的借款协议和借条都在,为什么不是民事借贷?法院的回答从被害人给付钱款的原因切入——被害人是以投资医疗器械的名义给的这一百万元,不是以出借的名义给的。民事借贷关系的成立,要求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一方要借,一方要贷。本案被害人心里想的是投资、是分红,行为人嘴上说的是项目、是回报,只是最后落纸时写成了借款协议和借条。形式与实质不一致时,看实质。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一点在类案中反复被强调:判断是不是借贷,要问被害人为什么掏钱,而不是看纸上写了什么标题。

两步虚构,两次收钱

胡某的骗术分两步走,每一步都对应一笔钱。第一步,虚构合伙投资医疗器械项目:声称某公司从国外购买医疗器械再卖给某医院,回报很高,骗得人民币一百万元,还签了借款协议约定一年还款。第二步,虚构需要给医院院长送钱以便尽快拨付器械款项,又骗得美元一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当月月末归还。第二笔尤其典型——所谓打点关系加快拨款,本就是无中生有的名目,钱一旦出手既无凭证也无去向。两笔加起来,行为人从头到尾没有做过任何一件与医疗器械有关的事,项目是编的,院长关系也是编的。

非法占有目的怎么认定:突破形式看两端

法院给出的判断方法很实用,分客观与主观两端。客观层面:行为人使用了欺骗手段,基于自己虚构的事实,使被害人处分了财产并由此占有财产——这一条在本案中证据确凿,项目纯属虚构。主观层面:行为人占有财产后不愿返还、不能返还,反映出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本案在这一端的证据是:案发后胡某仍未退还被害人款项,也不如实交代所得款项的去向。钱没退,也说不清去哪了,这两项叠加,非法占有目的就站住了。反过来想,如果行为人能说清资金去向、有实际经营行为、有还款动作,案件性质可能就不同了。

给出资人的三条具体建议

这类以投资为名、落纸为借条的案件,实务中极易被误当民事纠纷处理,等到刑事立案时钱早已不知去向。给出资人三条可操作的建议:其一,钱款性质写清楚——协议里明确是投资款还是借款,投资就写投资项目、风险承担与收益计算方式,不要因为对方说写借条更有保障就同意,这张纸反而可能成为日后主张被骗的障碍;其二,资金去向要盯住——投资款应当进入项目公司或共管账户,而不是进入个人银行卡;其三,回报承诺高得不合常理的,先核实项目和主体是否真实存在。本案一百万元的所谓投资,没有任何公司文件、没有采购合同、没有医院订单,全是口头说法。

借条只是包装纸——被害人掏钱的原因是投资,纸面写什么改变不了钱是怎么被骗走的。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胡某虚构与其合伙投资某公司从国外购买医疗器械再卖给某医院能够获得高回报收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钟某、马某人民币100万元,胡某与马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

2019年2月3日,胡某虚构需要给某医院院长送钱以尽快拨付医疗器械款项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钟某、马某美元1万元,胡某为马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当月月末归还。

案发后,胡某仍未退还被害人款项,亦不如实交代所得款项的去向。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辽05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钟某、马某人民币一百万元、美元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提出上诉,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辽05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害人钟某是以投资医疗器械的名义给付被告人胡某人民币100万元,而非借款。胡某以其虚构的投资医疗器械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基于投资名义主动交出钱财,虽然胡某为被害人出具的是借款协议、借条,但双方之间并非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至今,被告人仍未退还被害人款项,亦不如实交代所得款项的去向,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又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1.行为人虚构事实以借款的形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性质认定。行为人以虚构的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基于投资名义主动交出钱财,即使行为人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款协议、借条,但双方之间不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行为;主观上,行为人案发后仍未退还被害人款项,亦不如实交代所得款项的去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以借款名义出具借条,使得被害人向行为人提供钱款,表面上具有民事借贷的属性。但是民事借贷关系的认定还应当从被害人提供钱款的原因进行考虑。若被害人并非基于出借的原因向行为人提供钱款,则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3.行为人以借款名义取得财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然向被害人出具借条,表面上形成借贷关系。但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突破形式上的借贷关系,考察行为人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客观层面,行为人使用欺骗的手段,基于自己虚构的事实,使得被害人处分了自己财产而占有被害人财产。主观层面,行为人占有被害人财产后不愿返还、不能返还,反映出了行为人具有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据此,行为人虽然表面与被害人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实际上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案号:(2020)辽05刑终112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222-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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