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陈某华与刘某洪执行复议案
一、案情速览
五组联保互相连带担保三百万借款——债权人撤回对其中一位保证人的执行、连他名下一百三十多万执行款都不要了;恢复执行时其他保证人异议:他那份四分之一免了,我们凭什么还全额扛。
福建高院复议: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债务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该连带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范围内相应消灭(《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联保内部无份额约定、平均分担,每人四分之一;陈某发应担的七十五万被免除,其他保证人只在剩余二百二十五万内担责;已执行超额部分可主张免执行,但「不能请求终结执行」。
规则确立:连带不是全有全无——放走一个人的四分之一,其他人的账同步减掉四分之一。
二、裁判要点提炼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内部份额的,视为份额相同、平均分担。
被执行人以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债务、自己的债务相应部分消灭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进行实体审查;经审查免除成立的,被执行人可请求不予执行相应份额内的保证责任,但不能请求终结执行。
三、赵律师点评
联保小组里的减账风波
五人组成联保小组、互为连带保证,银行向每名成员授信三百万。俞某明未还款,仲裁裁决:俞某明还本息,其余四组人(含配偶)连带清偿——主债务三百万。执行中,债权人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陈某发的执行申请,还明确不申请执行陈某发另案可分配的执行款一百三十三万余元——福州中院解冻发还给了陈某发。债权几经转让,现债权人刘某洪恢复执行,扣划陈某华名下存款二十七万余元。张某、陈某华异议:撤回对陈某发的执行就是免除其全部连带责任,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我们的债务也相应消灭——请求免除保证责任、撤销执行措施并终结执行。异议被驳,复议到福建高院,复议中债权人明确确认免除陈某发的连带保证责任。
份额计算与消灭范围
福建高院撤销原裁定、部分支持,三层算账。第一层,程序入口: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按执行行为异议条款实体审查;债权人撤回对陈某发的执行、放弃其执行款,「未进一步实体审查债权人行使权利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影响,存在不当」——这属于应当实体审查的范畴,福建高院直接审。第二层,份额的算术: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人内部无约定的平均分担——四组保证人各担四分之一,即每人七十五万。第三层,消灭的范围:申请执行人撤回对陈某发执行的「真实意思是免除陈某发的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即便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法理与实务均采肯定说、民法典沿用该观点——陈某发应担的七十五万被免除,「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该四分之一份额内亦相应消灭」,张某、陈某华夫妇「应在剩余二百二十五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执行二十三万余元尚未超出其应担份额,故可请求不予执行被免除的四分之一份额内的责任,「但不能请求终结执行」——免的是四分之一,不是全部。
连带债务免除的对表
给连带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撤回执行、放弃执行款的,盯住「免除份额」的连锁效果——异议书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主张同份额消灭(本案例公式),内部份额无约定的按人头均摊;主张范围要精准——请求免的是该份额内的执行,别顺手要「终结执行」,超出部分必被驳回。给债权人:免除个别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前算清连锁账——免他一个人的四分之一,等于给所有连带债务人集体减负四分之一(本案例口径);真想只对一人网开一面又不减其他人债务的,避免「免除」的表述与效果(如仅暂缓执行),或与其他连带债务人书面明确放弃追偿对价的安排。给执行法院:被执行人以「免除其他连带债务人」提实体异议的,按第七条第二款实体审查(本案例纠正了两级法院「债权人处分自由」的浅层处理)——核对免除的意思表示、算准内部份额、按份额裁减执行数额,别让一处豁免变成全员全免。
放走一个保证人,账本上却少了一整列——福建高院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算给所有人看:连带是相互的绳,豁免是按份的减;债权人免他七十五万,其他人的七十五万同时消失。要免除,先想清楚免除的是谁的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俞某明、陈某发、张某、郭某友、林某钦于2014年5月12日签订《联保小组合作协议》,约定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互相为债务提供连带保证,但未约定内部保证份额。联保期间,某银行福州分行向每位联保小组成员提供300万元的授信额度,并分别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除陈某发无配偶外,其他联保小组成员的配偶亦出具《自然人配偶保证担保函》,为《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俞某明未按约还款,某银行福州分行申请仲裁。2015年10月26日,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厦仲裁字[2015]第649号仲裁裁决:俞某明应自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某银行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等,林某敏(俞某明的配偶)、林某钦及其配偶杨某华、张某及其配偶陈某华、郭某友及其配偶王某、陈某发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银行福州分行于2018年1月23日向福州中院提交申请,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陈某发的执行申请,并明确其不再申请执行陈某发另案可分配的执行款133.69万元。福州中院遂终结对陈某发的执行,并在解除冻结另案分配款133.69万元后发放给陈某发。
因某银行福州分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福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刘某洪,福州中院于2021年3月3日裁定变更刘某洪为该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其中执行到被执行人张某、陈某华夫妇共计23.22万元。2022年6月22日,福州中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2022)闽01执恢152号案件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额为41.17万元。2022年7月15日,福州中院扣划到被执行人陈某华名下存款27.01万元及其他被执行人存款,共计28.98万元。
被执行人张某、陈某华对此提出异议,请求相应免除其保证责任,撤销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并终结执行,主要理由是:申请执行人撤回并终止对陈某发的一切执行申请,系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陈某发所应承担的案涉全部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债务已经消灭,不应承担责任。
福州中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闽01执异381号执行裁定,驳回张某、陈某华的异议。张某、陈某华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福建高院)申请复议。在复议审查中,经福建高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刘某洪于2023年3月确认其免除了陈某发对案涉债权的连带保证责任。福建高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2022)闽执复294号执行裁定:一、撤销福州中院(2022)闽01执异381号执行裁定;二、免除张某、陈某华在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5]第649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应承担的对主债务四分之一份额内的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复议申请人张某、陈某华的其他复议申请。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对张某、陈某华免除其保证责任并终结对其执行的异议请求应否审查;二是张某、陈某华的保证责任应否免除。
一、关于对张某、陈某华免除其保证责任并终结对其执行的异议请求应否审查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注: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后变更为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据此可知,因部分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执行依据生效之后发生的免除债务等事项可能会对主债务造成影响,亦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造成影响,故执行法院应当对该实体事由进行审查。
本案中,张某、陈某华以申请执行人撤回对陈某发的执行申请、放弃对陈某发财产的执行为由,主张相应免除其保证责任并终结执行的异议,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债务人实体异议范畴,依法应当参照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实体审查。根据查明的事实,陈某发与其他三对保证人夫妇之间构成连带共同保证,互相之间依法享有追偿权。在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连带债务人陈某发的执行申请、不接收已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后,福州中院执行实施和相关异议审查中,均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执行款是债权人的权利,而未进一步实体审查债权人行使权利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影响,存在不当。为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争议,福建高院对张某、陈某华的复议请求予以审查。
二、关于张某、陈某华的保证责任应否免除的问题 首先,本案应适用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本案中,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内部承担份额,此种情况无论是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还是民法典,各连带共同保证人内部均为平均承担保证责任,即陈某发与张某夫妇、郭某友夫妇、林某钦夫妇之间分别承担对主债务的四分之一的保证责任。
其次,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3日撤回对陈某发的执行申请,真实意思是免除陈某发的债务。虽然当时的法律未就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是否相应消灭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法理和实践均倾向采肯定说,即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也相应消灭。该观点为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所沿用,其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故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的陈某发,其应当承担的四分之一份额的连带担保责任被申请执行人免除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该四分之一份额内亦相应消灭,也即后者仅需在剩余四分之三份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涉主债权为300万元,因陈某发应承担的75万元连带担保债务被申请执行人免除,故张某、陈某华夫妇应在剩余2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次恢复执行前,福州中院已经执行张某、陈某华夫妇23.22万元,该二人尚未完全履行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故其可以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应予免除的四分之一份额内的保证责任,但不能请求终结执行。
综上,福建高院作出了前述复议裁定。申请执行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消灭,对该消灭的债务部分不应继续强制执行。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进行实体审查。
相关案例
- 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执行复议类案件|(2024)沪执复76号)
- 何某艺与阳春市某禾投资有限公司、陈某中执行复议案(执行复议类案件|(2024)粤17执复77号)
- 张某成与尚某祥执行复议案(执行复议类案件|(2024)黑执复58号)
哪些文章引用过本案
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相关栏目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22)闽执复29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6-17-5-202-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本文讲法律上怎么定;真要跑窗口,去看对应的办事指南——材料、期限、经办口子都按场景列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