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等诈骗案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杨某将丈夫邓某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偷偷拿出交给被告人李某,由李某冒充邓某住院治疗并使用医保卡报销医疗费用。
李某先后在两家医院三次住院,医疗总费用九万余元,骗取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支出的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七万四千余元。
南昌东湖区法院认定二人构成诈骗罪且属数额巨大,鉴于坦白、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盗窃他人医保卡、身份证后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隐瞒真相诈骗医疗机构,使之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同意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构成诈骗罪。
冒用他人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的,应当以实际骗取的统筹支付及大病支付金额认定犯罪数额;行为人退缴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三、赵律师点评
医保卡的双重身份
判决书里有一段专门的论述值得注意:医保卡往往由银行机构代理发行,除具有传统医保功能外,还具有银行卡存取现金、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两种功能被分设于相互独立的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之中,所以它既是医保功能卡又是信用卡。这个属性决定了冒用医保卡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路径——如果使用的是金融账户功能,可能指向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使用的是医保报销功能,指向的就是诈骗罪。本案使用的是后者:李某拿着邓某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去医院住院治疗,由医保基金按统筹与大病项目支付费用,骗取的是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的资金。
为什么定诈骗而不是别的
把诈骗罪的构造套到本案上,四个要件逐一对应。行为:隐瞒真相,冒充邓某本人住院。对象: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果:医保经办机构产生错误认识——以为住院的是参保人本人,从而同意报销。财产处分:统筹支付三万五千余元、一万余元、二万四千余元以及大病支付四千余元,合计七万四千余元被实际支出。主观:李某明知自己不是参保人仍持卡住院,杨某明知李某要冒用仍偷拿丈夫的卡和身份证交给她,二人有共同故意。四要件齐备,诈骗罪成立。法院同时明确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七万余元已跨过门槛。
夫妻之间偷拿证件,为什么两人都判
本案的一个常见疑问是:杨某拿的是自己丈夫的卡,算不算家事?不算。关键在于两点:其一,医保基金是公共资金,不是家庭财产,杨某没有处分权;其二,杨某明知李某要拿去冒名住院报销,仍然偷偷把卡和身份证取出交给她,这就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与行为。法院认定二人系伙同实施,均构成诈骗罪。判决结果也体现了责任相当:二人同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处罚金五万元。杨某出借证件这一动作看似轻微,但它正是骗保得以完成的前提。
缓刑是怎么来的,以及一条红线
刑期落在三年并适用缓刑,是三个情节叠加的结果: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于归案后六天将七万四千余元全部归还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退赔到位;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从轻。三个情节共同把宣告刑压到了缓刑适用区间之内。这里要提醒一条红线:医保骗保不是占便宜的小事。本案中冒名住院三次、金额七万余元即构成数额巨大,法定刑起点就是三年以上。实务中还有两类常见情形一并提示——出借本人医保卡给他人住院报销的,出借人同样可能构成共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虚记费用的,按共犯甚至贪污贿赂类罪名处理,后果更重。
卡是丈夫的,钱是医保基金的——把参保人的名字换成年限,剩下的都是公共资金被套走的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5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将其丈夫邓某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偷偷拿出给被告人李某,用于李某冒充邓某住院治疗使用医保卡报销医疗费用,被告人李某骗取江西省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支出医疗费用人民币74049.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爱尔眼科医院医疗总费用15765.33元,骗取统筹支付10162.97元;2015年8月31日至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第九医院医疗费用44363.27元,骗取统筹支付35069.13元;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李某在南昌市第九医院医疗费用35975.96元,骗取统筹支付24767.9元以及大病支付4049.2元。2017年1月10日公安人员在本市青云谱区南莲路388号附近抓获被告人李某。
2017年1月10日公安人员在本市东湖区胜利路招商银行处五合物业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杨某。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将赃款人民币74049.2元归还南昌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处,并取得了谅解。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赣0102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杨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他人身份使用医保卡报销治疗费用的手段,骗取医保费人民币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杨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医保卡往往由银行机构代理发行,除具有传统医保功能外,还具有银行卡存取现金、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两种功能被分设于相互独立的社保账户和金融账户之中,所以既是医保功能卡又是信用卡。若行为人盗窃他人医保卡、身份证后,冒用持卡人名义使用,隐瞒真相诈骗医疗机构,使之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同意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符合刑法有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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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7)赣0102刑初344号 审理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6-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5-1-2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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