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马某军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速览
1996年一扁担打死人后化名逃往新疆,24年后落网——追诉时效早过了吗?
法院:案发当日即立案侦查、已决定刑事拘留,行为人逃往外地使用假名生活致拘留无法执行的,属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依法追诉。
规则确立:追诉时效为逃跑者停止计时——「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时效闸门关死。
二、裁判要点提炼
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犯罪行为发生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决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行为人逃往外地并使用假名生活致拘留无法执行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三、赵律师点评
二十四年前的一根扁担
湖北利川,1996年7月,马某军之妻与邻居吴某宪夫妇争吵,马某军闻讯与兄长前往理论,离开时吴某宪持扁担打向其肩部,马某军夺扁担回击致吴某宪倒地,吴某宪经救治无效死亡。利川市公安局当日立案侦查,1997年4月决定对其刑事拘留——但马某军案发后即逃往新疆,化名「杜某」在新疆生活了二十余年,刑事拘留始终无法执行。2020年4月公安机关将其网上追逃到案。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决马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时效已过」的抗辩为何不成立
马某军一方案件发生于1996年,法律适用上应采用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院的时间线核对得很清楚:案发当日立案侦查,十个月后决定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决定已经作出;此后马某军逃往新疆、使用假名生活至2019年,逃避行为使拘留决定一直无法执行。两个要件都齐了:强制措施已决定、逃避致未执行。追诉时效的制度目的是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办案、防止证据湮灭,而不是给隐姓埋名者发放「熬年头」的免罪券——他熬过的二十四年,恰恰是把追诉的闸门越关越死。
给在逃人员、侦查机关和被害方
对在逃人员:法律不奖励熬时间,只要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逃多久都换不来时效利益,投案自首才是唯一止损选项,越早投案赔偿谅解的窗口越大。对侦查机关:本案的启示是立案与强制措施决定要及时留痕——案发当日立案、十个月后作出拘留决定,正是这两份书证把追诉时效的闸门彻底关死;对陈年积案应持续更新追逃手段,网上追逃对假名生活者的命中能力已经验证。对被害方:亲人离世二十四年等来了判决,时限从来不是正义的敌人,逃避才是;家属应保存当年的报案与立案材料,配合补充侦查,让旧案的证据链在再审眼中依然扎实。
化名、远走、成家、谋生,二十四年足以让一桩命案在记忆里褪色,却褪不掉法律对他的追索。这个案子告诉所有在逃者:时效制度从不保护逃跑,它只保护清白。自首的每一天都比逃亡的每一天更接近出路。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1996年7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军之妻丁某碧与被害人吴某宪及其妻子赵某菊发生争吵,马某军闻讯后与其兄马某斌前往吴某宪家理论,马某军等人与赵某菊发生争吵、抓扯。在马某军离开吴某宪家后,吴某宪手持扁担朝马某军肩部打去,马某军用扁担回击致吴某宪受伤倒地,马某军拉扯吴某宪几下后,遂去帮正在与赵某菊发生抓扯的丁某碧。吴某宪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利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1996年7月2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1997年4月15日决定对马某军刑事拘留,2020年4月1日对马某军进行网上追逃。由于马某军案发后即逃往新疆,并使用杜某的名字在新疆生活至2019年,致对马某军的刑事拘留未能执行。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鄂2802刑初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发生于1996年,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利川市公安局于1996年7月27日决定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于2020年4月对马某军进行网上追逃。由于马某军在案发后即逃往新疆,并使用杜某的名字在新疆生活至2019年,致使对马某军的刑事拘留一直未能执行。
综上,由于公安机关已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已决定对马某军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由于马某军逃避致使无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故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关于立案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是否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规定,发生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并已决定对行为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行为人逃往外地,并使用假名在外地生活至被抓捕,致使无法对其执行刑事拘留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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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鄂2802刑初8号 审理法院: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0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179-01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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