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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拘禁、强奸案

案号:(2014)睢刑初字第292号睢宁县人民法院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一审 · 2014-08-05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王某某因为妻子不能生育,想收买一个妇女给他生孩子。二零一三年六月,他以一万元从张某某、武某某处,把被害人杨某买回家。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为了防止杨某逃跑,王某某把她关在家里的杂物间。这期间,他多次与杨某发生性关系。同年七月十二日,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二、裁判要点提炼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实施非法拘禁、性侵、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等实行数罪并罚。

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其是否表现出「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三、赵律师点评

一万块,一个女人,一间杂物间

这个案子的事实很短,短到几句话就能说完。

二零一三年六月,江苏睢宁。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不能生育,他想收买一个妇女,给他生孩子。

他花了一万元,从张某某、武某某手里,把被害人杨某买回家。

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为了防止她逃跑,王某某把她关在家里的杂物间。这期间,他多次和她发生性关系。

同年七月十二日,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从被买到被解救,大约一个月。

法院判了三个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强奸罪,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这个案子的分量,全在「三个罪」这三个字上。**

因为在这类事情里,人们最常说的一句话是:「人是我花钱买回来的,她住在我家里,我又没打她,怎么就成强奸了?」

这句话里有三层误解,法院一层一层拆掉了。

还有一层背景,需要先说明。

在一些地方,「买个媳妇」曾经是一种被默许的做法。村里人知道,亲戚知道,有时候基层干部也知道。很少有人报警,因为大家觉得这是「人家的家务事」,说不清,也不该管。

**法律从来没有承认过这种默许。**

这个案子是二零一三年的事,判在二零一四年。

时间点值得留意。那时候,《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还带着「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一款。也就是说,在法律文本上,买人的口子还没有完全关上。

但睢宁县法院没有走那一款。它把三个罪一个一个摆出来,算了十年。

**这个选择,在当年不算主流,在今天成了标准。**

还要说明一件事:这类案子,是怎么进入司法程序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都是公诉案件。也就是说,不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案的入口是「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判决书没有写是谁报的警、怎么发现的。但这类案件被发现,通常有几条路:

一是被害人的家属长期寻找,找到线索后报警。 二是村里、社区里有人看不下去,举报。 三是公安机关在侦办拐卖案件时,顺藤摸瓜找到了买家。 四是被害人自己找到机会求救——借手机、写纸条、跑出去。

**这四条路里,第四条最难,也最重要。**

因为被收买的妇女,往往处在一个完全被隔离的环境里:不识字、不会说本地话、没有手机、没有钱、不认识路、被看着。

在这种情况下,能跑出去,或者能把消息传出去,需要的不仅是勇气,还有运气。

**所以对旁观者来说,「看见」这件事本身,就有意义。**

一个陌生的女人,被关在一间屋子里,从来不出门,不会说本地话,看见人就躲——这些迹象,值得报一次警。

报警不需要证据,也不需要确定。觉得不对劲,打 110,说清楚地址和情况,剩下的交给警察。

前两层:买人是罪,把人关起来又是另一个罪

先说第一个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条罪名很直白:**买,就是犯罪。**

不是「参与拐卖」,不是「帮忙运送」,就是单纯的「买」这个动作。买的人不需要事先和拐卖的人商量,不需要知道人是从哪儿拐来的,只要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罪名就成立。

为什么要把「买」单独定成罪?

因为拐卖这条链子,真正的动力在末端。人贩子冒那么大风险,是因为有人愿意出钱。**没有买,就没有卖。**

这个道理在立法上确立得很早,但很长时间里执行得不坚决。二零一五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本条还有一款「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款在实践中被用得极宽,很多买人的最后都没事。

修正案(九)把这一款改掉了。现在是: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改,买人的再也没有免罪通道了。

本案中,王某某花一万元买人,这个行为本身已经构成本罪,法院判了一年六个月。

但一万元买一个人,判一年六个月,很多人会觉得轻。**这个感觉是对的,但账不能这么算。**

因为买人这个动作,往往只是开头。人被买回来之后,关起来、打、强奸、强迫生育,这些事接着发生。立法把这些后续行为分别定了罪,一个一个算。

本案就是最典型的算法:三个罪,加在一起判了十年。

第二个罪,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这个案子里,王某某「为防止杨某逃跑,将杨某关在家中杂物间」。

这一句,就是非法拘禁的全部事实。

有人会问:关在自己家里,也算「非法拘禁」?

算。**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是人的身体活动自由,不是「被关在什么地方」。** 关在杂物间、关在地下室、锁在卧室、把门反锁、把鞋和衣服收走、把身份证和手机扣下,只要客观上使人不能按自己的意志离开,就是剥夺人身自由。

「非法」这两个字,指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父母短暂地不让孩子出门,是管教;司法机关依法拘留,是合法强制措施;把一个花钱买来的成年女性锁在杂物间一个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是非法。

本案判了二年六个月,接近本罪有期徒刑的上限三年。为什么判这么重?

因为关的人是被拐卖的妇女,关的目的是防止她逃跑,关的时间接近一个月,关的地点是杂物间。这几个情节叠在一起,法院认为需要重判。

**这里有个容易被忽略的点:非法拘禁是「继续犯」。**

意思是,从把人关起来那一刻起,到人恢复自由为止,犯罪行为一直在持续。关一天是一天,关一个月是一个月。追诉时效能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量刑也按持续时间来。

所以「我只是不让她出门」这句话,在法律上不是辩解,是自认。

这里还有一个结构上的问题,值得多说两句:买的人和卖的人,是什么关系。

刑法理论上,这叫「对合犯」。行贿与受贿、贩卖毒品与吸毒,都是这种结构。买卖双方各自实施行为,共同促成一件事。

但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是完全对等的对合。

因为卖的一方,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无期甚至死刑;买的一方,只有三年以下。**刑期差了整整两个量级。**

这个差别,是立法者有意为之。

它传递的判断是:拐卖是主动制造伤害,收买是提供需求。前者更恶,后者次之。

但这个判断,这些年一直在被挑战。理由很简单:**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 一个村子里有十户人家买媳妇,就一定会有人贩子往这里送货。买的人是这条链子的终端,也是它存在的原因。

所以修法方向上,是逐步收紧收买一端的责任:二零一五年删掉了免责条款,司法实践里对「明知」的认定也在放宽。

本案判一年六个月,放在今天看,仍然是一个中间的、不算重的数字。但三个罪加起来十年,才是这个案子真正的态度。

第三层:她患精神分裂症,这一句改变了整个案子

第三个罪,也是最重的那个:强奸罪,七年。

强奸罪的核心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

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法律上推定她有性自主能力,能够对自己的性行为作出有效同意。所以一般的强奸案,争的是「她当时同意了吗」。

但本案有一个特殊事实:**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判决书写得很清楚:「明知该妇女患有精神病,还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这一句,把「她同不同意」这个问题整个绕过去了。

为什么?

因为性同意能力,本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能力**。一个人要能理解「发生性关系」这件事的性质、后果和意义,并且能够自由地作出选择,她的同意才算数。

患有精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在发病期间,这种能力可能完全不具备。她可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可能无法反抗,可能因为恐惧而顺从,也可能表面上「配合」。

**但这些都不是同意。**

在刑法上,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精神障碍妇女发生性关系,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表现出同意,都构成强奸罪。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条相当稳定的规则。

所以本案的判决逻辑是两步:

第一步,杨某患精神分裂症,不具备性同意能力; 第二步,王某某明知这一点,仍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

两步走完,强奸罪成立,不需要再证明他用了暴力、胁迫,也不需要证明她反抗过。

**这就是为什么「她没反抗」在本案里毫无意义。** 一个被关在杂物间、患有精神分裂症、远离家乡的女人,她的沉默不是同意,是没有能力不同意。

七年,是强奸罪的基本刑档次里偏重的量刑。考虑到多次、考虑到被害人特殊状况,这个数不算重。

精神障碍与性同意能力的关系,在司法鉴定上是有分级标准的。

传统的表述是「性自我防卫能力」,分三级: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指被鉴定人完全不能理解性行为的性质、后果,也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与这类人发生性关系,不论手段如何,都构成强奸。

**部分(限定)性自我防卫能力。** 指被鉴定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有一定理解,但这种理解是残缺的、不稳定的。这类情形要结合具体情节判断: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这种残缺,仍然可以构成强奸。

**有性自我防卫能力。** 指被鉴定人能够理解并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时候,是否构成强奸,要看是否违背意志。

本案的被害人是精神分裂症患者,法院直接认定「明知该妇女患有精神病,还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

**这个认定,走的是「无能力 + 明知」的路径。**

注意「明知」这两个字。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有精神障碍,认定会复杂一些。但本案不可能不知道——人是他买回来的,关在同一间屋子里一个月,日常接触足够让他发现异常。

**实务上,这类案件的证据核心是两份:一份精神病鉴定意见,一份行为人的供述。**

前者证明被害人没有能力,后者证明行为人知道。

两份凑齐,强奸罪就成立了,不需要再证明暴力、胁迫、反抗。

三个罪加在一起,为什么不是「一事不再罚」

有人会问:一个人做了一件事,怎么判了三个罪?这不是重复评价吗?

不是。**三个罪,对应三个独立的法益。**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保护的是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不可买卖性。这个罪在「付钱交人」那一刻就既遂了。

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是人身自由。这个罪从「关进杂物间」开始,到「被解救」结束。

强奸罪,保护的是性的自主决定权。这个罪在每一次发生性关系时既遂。

三个行为,三个对象,三个时间段,互不吸收。

法律上把这叫「数罪并罚」。《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计算方法: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本案三个罪分别是 1 年 6 个月、2 年 6 个月、7 年,总和是 11 年,最高刑是 7 年。法院在 7 年到 11 年之间,决定执行 10 年。

**为什么不是简单相加 11 年?** 因为数罪并罚采「限制加重」原则,不是算术相加。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即使犯了好几个罪,最终刑期也有一个天花板,不会无限累加。

但反过来看,10 年也说明法院认为这三个罪都该实打实地算。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实务点:**判决书专门写了一段话,说这类案子要并罚。**

原文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还往往滋生出非法拘禁、强奸、伤害、侮辱等其他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不容低估。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实施非法拘禁、性侵、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这段话被写进了裁判要旨。它的作用是给全国法院一个统一口径:**买人之后的每一件坏事,都要单独算账,不许打包成一个罪从轻。**

再往上说一层:这条链子的上游,是怎么被处理的。

本案的判决书里提到,张某某、武某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这两个人,就是把人卖给王某某的人贩子。

他们定的什么罪、判了多少年,这份判决书没有写。但从「同案」两个字可以看出,这个案子是一起并案审理的。

**并案,是这类案件的常态。**

因为拐卖是一条链:拐、运、卖、买。链上的人分布在不同地方,但案子是同一个。公安机关一旦突破其中一环,往往会把上下游一起拉进来。

**上游的罪名,比下游重得多。**

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档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八种加重情形的(拐卖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贩子判得比买家重得多。**

一个买人的人,可能判一年半;卖给他的人,可能判十年。

这个差距,立法者是有意拉开的。它表达的评价是:制造伤害的人,比购买伤害的人更恶。

**但这个评价,这些年一直在被重新讨论。**

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需求端才是价格的来源。没有人买,拐卖就没有利润,链条自己会断。

所以治理的方向,这些年从「打击拐卖」扩展到「打击收买」:修法删掉免责条款、司法解释放宽「明知」认定、公安专项行动同时查买方。

本案的十年,是这个方向上的一份早期样本。

它把「买」这个动作的价格,从一年半,抬到了十年(连同后续的关人、强奸)。

把几个数字摆在一起,这个案子的结构就更清楚了:

买一个人,一万元。 收买罪,一年六个月。 关一个月,二年六个月。 强奸多次,七年。 并罚,十年。

**一万元,换十年。** 这个账,买之前没人算过。

如果有人正在经历这些,能做什么

这个案子是十年前的。但同类的事,今天还在发生。

如果你身边有人处于类似处境,下面几件事是能做的。

**第一,报警是第一位的,而且越快越好。**

拐卖妇女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警电话 110。报警时把知道的信息说清楚:人在哪里、被谁控制、大概什么时候被带走的、有没有受过伤。信息越具体,出警越快。

不要因为「她是被买来的媳妇,算是人家家里的事」就犹豫。**法律上从来没有「买来的媳妇」这个身份。** 人不是商品,付了钱也不产生任何权利。

**第二,保留证据。**

这类案子的证据,往往在日常生活里: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被撕坏的衣服、身上的伤、被收走的身份证和手机、邻居听到的呼救、村里人的议论。

如果能拍照、录音,就拍下来、录下来。如果当时不能,事后尽快把自己记得的时间、地点、人物写下来。**记忆会模糊,写下来的不会。**

**第三,留意精神状况。**

本案的被害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这一点直接决定了强奸罪的成立。如果被害人存在精神障碍,家属或救助人员应当尽早申请精神医学鉴定。这份鉴定在刑事程序里,是认定「有无性同意能力」的关键证据。

**第四,寻求专业帮助。**

县级妇联、法律援助中心、救助管理机构,都可以介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如果经济困难,法律援助是免费的。

**第五,别急着「私了」。**

这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不是当事人说不追究就能撤的。收钱出谅解书,在量刑上可能有影响,但改变不了定罪。而且,一旦出了谅解书又反悔,事情会变得更复杂。

最后说一句。

这个案子里,杨某是被「解救」的。法律用的这个词很准确:**她不是被「接走」,不是被「送回去」,是被解救。** 因为她从一开始就没有同意过任何事,包括那一个月里发生的一切。

最后说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后续问题:**人被解救之后,去哪里。**

本案的被害人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她被解救时,离家多久、家里还有没有人、能不能回去,判决书没有写。

但这类案件里,「解救」往往不是终点,是另一个难题的开始。

**第一,医疗。** 精神障碍需要长期服药和随访。被解救的人如果得不到治疗,病情可能反复,甚至出现自伤、伤人的情况。

**第二,安置。** 有的被害人不记得自己家在哪里,有的家里已经没人了,有的回去以后被村里人指指点点。这时候需要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介入,提供临时安置。

**第三,监护。** 如果被害人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为她确定监护人。这一步往往被忽略,但它直接影响后续的赔偿、诉讼、财产处理。

**第四,赔偿。** 刑事判决之外,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往往没有赔偿能力,实际执行到位的不多。

**第五,回归。** 这是最难的。被拐卖过的经历,会跟着人一辈子。心理创伤、社会歧视、家庭关系的重建,都需要长期的支持。

**法律能做的,是把人救出来,把罪定了,把钱判了。剩下的事,需要民政、卫健、妇联、社区一起接。**

对普通人来说,如果身边有这样的人,能做的最实际的一件事,是帮她找到当地妇联或者法律援助中心。

这个案子二零一四年判的,没有上诉,已经生效。

十年。对一个花了一万块钱、想过上「有后」日子的人来说,这个数可能超出他的预想。但判决书里的算法很清楚:买人一年半,关人两年半,强奸七年,加起来十年。

**它想说的是:买人不是一个动作,是一串动作的开头。**

这串动作里,每一环都被单独定了价。买,是罪;关,是罪;睡,是罪。不许打包,不许吸收,不许用「我花了钱」当成理由。

对正在遭遇这些的人,这个案子还留了一句话:她是被「解救」的,不是被「送回去」的。因为她从来没有同意过任何一件事。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案号:(2014)睢刑初字第292号 审理法院: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08-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89-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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