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甲等强奸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二十一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等人提议将被害人周某某(女,时年十六岁)灌醉后发生性关系并多次商议,次日二时许将其带至公路边围住并触摸其胸部、大腿、阴部等处;周某某反抗并咬伤谢某龙头部,谢某龙遂殴打其面部并进行言语威胁。
之后李某龙、张某甲、吴某、谢某龙、胡某昆先后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乙躺在地上提供帮助;其中张某甲、谢某龙得逞,李某龙、吴某、胡某昆因自身原因未得逞。
法院认定六人均构成强奸罪且均属既遂并构成轮奸,分别判处十年七个月、十年十个月、八年四个月、八年一个月、七年二个月、三年;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轮奸事实中部分行为人强奸得逞、部分行为人强奸未得逞的情形,由于各行为人是基于共同强奸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只要一人既遂,其余共犯,无论是共同实行犯还是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都应当按照强奸罪既遂论处。
对于各被告人均按照强奸罪既遂论处及构成轮奸的,并不意味着量刑时无差别对待,应当根据全案事实所反映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认定主从犯并量刑。不能简单仅以强奸是否得逞予以区分主从犯。
三、赵律师点评
一人既遂,全案既遂
本案的规则可以浓缩成一句话:共同犯罪中,只要一人既遂,其余共犯均按既遂论处。理由是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实施共同行为,他人的得逞就是共同犯罪目的的达成,未得逞者的行为已经在共同行为中发挥了作用。因此本案中张某甲、谢某龙得逞,李某龙、吴某、胡某昆因自身原因未得逞,张某乙仅躺在地上提供帮助,六人仍然全部认定为强奸既遂,并且全部构成轮奸。这条规则的实践意义在于:不能因为某人自己没有得逞就认为他只是未遂,更不能据此认为他不构成轮奸。
轮奸的实质是被轮流侵害
法院还解释了为什么未得逞者同样构成轮奸:各被告人基于共同强奸故意,对被害人轮流实施强奸行为,被害人亦实际遭受被轮流强奸的持续伤害,符合轮奸的实质。这一判断把落脚点从各行为人是否完成性交,转移到被害人实际遭受的侵害形态上。对被害人而言,被五人先后轮流侵害,其遭受的伤害是连续的、叠加的,不因其中几人未完成而减轻。这个视角的转换是轮奸认定的关键——它评价的是共同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整体侵害,而不是各个行为人各自的结果。
主从犯不能只看是否得逞
裁判要点中有一句极为重要的提醒:不能简单仅以强奸是否得逞区分主从犯。本案的量刑印证了这一点。张某甲提起犯意、策划实施,谢某龙实施暴力殴打与言语威胁,二人行为积极、主动且均得逞,认定为主犯,分别判处十年七个月与十年十个月——注意谢某龙的刑期还高于张某甲,因为他在奸淫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殴打。李某龙、胡某昆、吴某起次要作用且均未得逞,认定为从犯;张某乙提供帮助、起辅助作用,亦为从犯,判处三年。可见主导犯意、使用暴力、组织策划,才是区分主从的核心要素,是否完成性交只是参考因素之一。
共同犯罪中的量刑梯度
本案六名被告人的刑期从三年到十年十个月,跨度很大,展示了共同犯罪量刑的完整梯度。形成这一梯度的因素包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使用暴力,是否自首,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张某甲、胡某昆、吴某有自首情节,李某龙、吴某、张某乙取得谅解,这些都体现在最终刑期上。对辩护工作而言,这意味着在轮奸情节已经成立、十年起点无法回避的情况下,争取从犯认定、自首认定与被害人谅解,是切实影响结果的三条路径;对公诉工作而言,把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分别查清,才能让量刑梯度站得住脚。
轮奸看的是被害人被轮流侵害的整体事实;谁没得逞,不影响这一认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5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谢某龙、李某龙、胡某昆、吴某等人与被害人周某某(女,时年16岁)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某KTV娱乐时,张某甲提出将周某某灌醉后发生性关系,李某龙、吴某、胡某昆等人表示同意,张某甲等人即向周某某劝酒,又将周某某带出吃宵夜,张某甲、谢某龙、李某龙等人再次商议将周某某带至偏僻处后发生性关系。其间,张某甲联系张某乙到场。次日2时许,张某甲、谢某龙、李某龙、胡某昆、吴某、张某乙将周某某带至前锋区一公路边。张某甲、谢某龙、李某龙、吴某、胡某昆将周某某围住,触摸周某某的胸部、大腿、阴部等处。周某某反抗,并咬伤谢某龙的头部,谢某龙遂殴打周某某面部,并对周某某进行言语威胁。之后,周某某反抗未果,李某龙、张某甲、吴某、谢某龙、胡某昆先后强行与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张某乙躺在地上,为张某甲等人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提供帮助。
其中,张某甲、谢某龙强奸周某某得逞,李某龙、吴某、胡某昆因自身原因强奸未得逞。案发后,张某甲、胡某昆、吴某投案自首;周某某对李某龙、吴某、张某乙表示谅解。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被告人谢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被告人李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被告人胡某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被告人张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轮奸行为中各被告人犯罪形态的认定。经查,被告人张某甲、谢某龙、李某龙、胡某昆、吴某等基于共同故意,轮流强奸被害人周某某,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乙明知他人轮奸周某某,仍为之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强奸罪。张某甲、谢某龙的强奸行为均已得逞,系强奸既遂;尽管李某龙、胡某昆、吴某的强奸行为未得逞,张某乙仅提供帮助,但与张某甲、谢某龙构成共同犯罪,均应认定为强奸既遂。
同时,各被告人基于共同强奸故意,对周某某轮流实施强奸行为,周某某亦实际遭受被轮流强奸的持续伤害,符合轮奸实质,故在张某甲、谢某龙轮流强奸行为得逞的情况下,对李某龙、胡某昆、吴某、张某乙亦应认定构成轮奸。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甲提起犯意、策划实施,谢某龙在奸淫行为中对周某某进行暴力殴打和言语威胁,行为均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二人强奸行为亦均得逞,均系主犯;李某龙、胡某昆、吴某起次要作用,且强奸均未得逞,均系从犯;张某乙为强奸行为提供帮助,起辅助作用,亦系从犯。张某甲、胡某昆、吴某具有自首情节,李某龙、吴某、张某乙取得周某某的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对于轮奸事实中部分行为人强奸得逞、部分行为人强奸未得逞的情形,由于各行为人是基于共同强奸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只要一人既遂,其余共犯,无论是共同实行犯还是帮助犯、教唆犯、组织犯,都应当按照强奸罪既遂论处。
当然,对于各被告人均按照强奸罪既遂论处及构成轮奸的,并不意味着量刑时无差别对待,应当根据全案事实所反映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认定主、从犯并量刑。需要强调的是,不能简单仅以强奸是否得逞予以区分主、从犯。
相关案例
- 席某某强奸案(强奸罪|(2024)晋02刑终15号)
- 杜某强奸案(强奸罪|)
- 周某强奸、强制猥亵、抢劫案(强奸罪|(2024)渝01刑终122号)
延伸阅读(站内文章)
同类事情怎么办(流程指引)
继续浏览案例库
案号:(2016)川1603刑初21号 审理法院: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06-1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82-01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相关办事指南
同一件事「法律上怎么办」看本文;「到窗口怎么走、带什么、多久办完、找谁问」在办事指南里,按场景串成了一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