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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龙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2020)渝01刑终591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二审 · 2020-11-0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取保候审期间跑到外省又犯一罪获缓刑,两地法院互不知情都给了缓刑——纸包不住火之后怎么算账?

法院: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且不得再适用缓刑;隐瞒异地新罪致原判缓刑错误的,二审以新证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规则确立:缓刑的根基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两头隐瞒者两头都要清算。

二、裁判要点提炼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并不得再次适用缓刑。

被告人对两地司法机关均隐瞒异地犯罪事实,致两地法院均错误适用缓刑的,二审应认定出现影响量刑的新证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依法撤销异地缓刑并数罪并罚。

三、赵律师点评

两头隐瞒的双缓刑奇案

重庆璧山,龙某2019年3月因租金纠纷持菜刀划伤租客颈部致轻伤二级,当日投案,先后被行政拘留、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他跑到山东淄博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淄博张店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淄博法院不知道他在重庆有案在身。2019年12月,璧山法院对故意伤害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璧山法院也不知道他在淄博已被判刑。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发现这一双重缓刑的怪局。

发回重审与数罪并罚的清算路径

二审法院的处置分三步。第一步定性:龙某在两地均隐瞒对方的案件事实,导致两地法院各自在信息残缺下错误适用缓刑——缓刑的法定前提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恰恰证明这一前提不成立。第二步程序:新罪判决已生效、前罪因抗诉在二审,新罪事实构成影响量刑的新证据,原判量刑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三步清算:重审法院依《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先撤销淄博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再将故意伤害罪与前罪未执行的拘役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且依法不得再适用缓刑。2020年11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给被告人、两地法院和辩护人的对表

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跨省犯案还想各算各账,结局是并罚后刑期翻倍且彻底失去缓刑资格——如实告知反而是代价最小的选择。对两地法院:异地犯罪信息核查是缓刑适用的前置动作,判决前调取被告人诉讼记录、讯问有无在办案件应成为固定流程;本案两地信息不通造成的「双缓刑」是制度性警示。对辩护人:缓刑撤销加并罚的清算路径有明确法条支撑,为当事人做预期管理比徒劳的翻盘尝试更有价值。

这起案件罕见之处在于它是「双向隐瞒」酿成的制度漏洞样本:两地法院都没有错在法律,错在信息。而对龙某,答案很朴素——缓刑是给确有悔意者的宽待,不是给钻空子者的奖励。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龙某在其位于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的家中,因房间内物品挪动问题,与租用其房间的被害人肖某某发生争吵打斗,打斗过程中龙某持菜刀将肖某某颈部划伤。经鉴定,肖某某的损失程度系轻伤二级。当日,经民警电话通知,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次日,龙某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4月6日被释放,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龙某经公安机关多次传讯不到案,同年9月30日被抓获;同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逮捕。原审庭审前龙某赔偿了肖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肖某某谅解。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渝0120刑初454号一审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对龙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发现原审被告人龙某因本案在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于2019年7月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渝01刑终161号刑事裁定: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刑初454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渝0120刑初177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龙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判未执行的拘役三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龙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渝01刑终5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龙某在原判前取保候审期间又在市外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该判决已生效,正在缓刑考验期内。龙某又犯新罪的行为表明其具有再犯罪的危险,不符合法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原判对其适用缓刑不当。因龙某对两地司法机关都隐瞒了异地犯罪的情况,导致两地法院均错误适用缓刑。

综上,二审期间新证据的出现,导致原判对龙某定罪量刑的事实没有完全查清,可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龙某所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判决已生效,目前正在缓刑考验期内。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缓刑考验期间内发现判决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处的处理规定,依法撤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判处的缓刑,对本案所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并与其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审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原审法院宣判前取保候审期间又在异地犯新罪,原审被告人对两地法院均隐瞒前罪和新罪事实,导致原审法院未考量新罪因素仅以前罪对其判处缓刑,异地法院未考量前罪因素仅以新罪对其判处缓刑。

在新罪判决已生效并进入缓刑执行程序,前罪判决因检察机关抗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情形下,审理前罪的二审法院应认定二审期间出现了影响原审被告人量刑的新证据,原判量刑事实不清,予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处的处理规定,先依法撤销异地法院所判处的缓刑,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案号:(2020)渝01刑终591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179-010)。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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