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扬州杰某公司诉安徽安某公司、汪某恩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description": "扬州杰某公司诉安徽安某公司、汪某恩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判断发明创造是否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应当注意审查发明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具体的工作内容等是否与诉争发明创造…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扬州杰某公司诉安徽安某公司、汪某恩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职务发明,离职一年,最接近现有技术,芯片专利", "datePublished": "2023-11-08",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lizhi-yiniannei-yuan-danwei-zhuanli-cheng-zui-jiejin-xianyou-jishu-qiang-xiangguan-zhiwu-faming/"}},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扬州杰某公司诉安徽安某公司、汪某恩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item": "/anli/shiwu/lizhi-yiniannei-yuan-danwei-zhuanli-cheng-zui-jiejin-xianyou-jishu-qiang-xiangguan-zhiwu-faming/"}]}]

参考案例扬州杰某公司诉安徽安某公司、汪某恩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06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 · 2023-11-0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芯片高管离职四个月申下「汽车整流芯片」专利——审查员把老东家的二极管芯片专利列成最接近现有技术:这份审查档案,成了职务发明的铁证。

最高法院:汪某恩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离职,「故涉案专利是汪某恩从扬州杰某公司离职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相关性审查——「应当注意审查发明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具体的工作内容等是否与诉争发明创造的研发存在关联,如可从发明人的员工身份关系、在原单位从事或被分配的工作、发明创造与工作内容的相关性等方面进行评判」;关键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两次审查意见均将原单位8367号专利「作为评价涉案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甚至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且汪某恩系8367号专利第一发明人、申请授权均在职期间、涉案专利系「离职后4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作出」——「具有较强的相关性」,改判专利权归原单位。

规则确立:审查档案会说话——你的新专利拿老东家的专利当最接近现有技术,相关性就不言自明。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判断发明创造是否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应当注意审查发明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具体的工作内容等是否与诉争发明创造的研发存在关联,可从员工身份关系、在原单位从事或被分配的工作、发明创造与工作内容的相关性等方面评判。

专利审查程序中将原单位的专利作为评价涉案专利创造性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可以佐证涉案专利与该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及发明人在原单位本职工作的较强相关性。

三、赵律师点评

离职四个月申下的芯片专利

汪某恩二〇〇九年五月至二〇一四年一月在扬州杰某公司任副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一直负责并参与半导体芯片、电子器件的研究及运营工作」,为原单位贡献了包括8367号专利在内的多项职务发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离职后,同年十月三十一日安徽安某公司申请「一种汽车整流芯片及其整流基材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距离职仅四个月。合肥中院一审驳回原单位的确权诉请;扬州杰某公司上诉。

审查档案里的相关性证据

最高法院的改判抓到了一份特殊的证据。第一层,时间线:离职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申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涉案专利是汪某恩从扬州杰某公司离职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二层,相关性审查的方法:「应当注意审查发明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具体的工作内容等是否与诉争发明创造的研发存在关联,如可从发明人的员工身份关系、在原单位从事或被分配的工作、发明创造与工作内容的相关性等方面进行评判」。第三层,决定性的档案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两次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均将8367号专利作为评价涉案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甚至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8367号专利(二极管芯片及其加工工艺)与涉案专利(汽车整流芯片)「均属芯片加工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汪某恩系8367号专利的第一发明人,8367号专利的申请时间及授权时间均处于汪某恩在扬州杰某公司任职期间」——「涉案专利与汪某恩在扬州杰某公司从事的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应当认定涉案专利系汪某恩为扬州杰某公司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撤销一审,改判专利权归扬州杰某公司。

离职发明的对表

给原单位:追离职员工的专利先查审查档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把谁的专利列为对比文件,谁的相关性就不证自明;配合离职时间(一年内)、岗位职责(研发负责人)双重锁定。给跳槽高管:一年冷冻期内申请原领域专利,审查档案反而会成为原单位的呈堂证供——新东家申专利前做冻结期体检,避开原单位技术方向或取得许可才是实质方案。给法院:职务发明相关性的证据阶梯——审查档案(最接近现有技术认定)强于同领域一般论证,岗位职责加专利家族(前员工系在先专利发明人)构成强相关证据链。

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两项前后相承的芯片专利、四个月的跳槽间隔——最高法院把相关性钉死在官方档案里:审查员说你的专利紧挨着老东家的技术,这比十份证人证言都硬。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原告扬州杰某公司诉称:2009年5月至2014年1月期间,汪某恩先后任扬州杰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一直负责并参与半导体芯片、电子器件的研究及运营工作,扬州杰某公司以汪某恩为独立发明人或合作发明人申报了多项专利并获得授权。一项专利号为20131053****.1、名称为“一种汽车整流芯片及其整流基材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31日,专利权人为安徽安某公司,发明人为汪某恩,系汪某恩自扬州杰某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且与其在扬州杰某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归扬州杰某公司所有。故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涉案专利归扬州杰某公司所有;

2.安徽安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申请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8月25日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认为:涉案专利申请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结合对比文件2(系专利号20101016****.6、名称为“一种二极管芯片及其加工工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8367号专利,该专利的第一发明人系汪某恩)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5均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并结合其他现有技术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2015年12月28日,涉案专利的申请人安徽安某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将原来的10项权利要求修改为9项权利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1月28日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认为: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4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9对应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6-10,因其未作实质性修改故同第一次审查意见,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创造性。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皖01民初85号民事判决:驳回扬州杰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扬州杰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50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2022)皖0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二、名称为“一种汽车整流芯片及其整流基材的制备方法”、专利号为20131053****.1的发明专利权归扬州杰某公司所有。本案中,汪某恩从扬州杰某公司离职的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故涉案专利是汪某恩从扬州杰某公司离职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是否与汪某恩在扬州杰某公司的本职工作或被分配的任务有关。

本案中,扬州杰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半导体芯片、新型电子器件的生产、加工、销售及货物进出口业务,汪某恩在扬州杰某公司任职期间一直从事并负责芯片及相关技术的研发工作,汪某恩等发明人为扬州杰某公司贡献了包括8367号专利在内的多项职务发明创造。8367号专利名称为“一种二极管芯片及其加工工艺”,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汽车整流芯片及其整流基材的制备方法”,二者均属芯片加工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特别是在涉案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两次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均将8367号专利作为评价涉案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甚至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认为涉案专利申请文本及2015年12月28日修改文本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并结合8367号专利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涉案专利申请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7-10对应于2015年12月28日修改文本的权利要求5及其从属权利要求6-9,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8367号专利并结合其他现有技术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汪某恩系8367号专利的第一发明人,8367号专利的申请时间及授权时间均处于汪某恩在扬州杰某公司任职期间,且涉案专利系汪某恩从扬州杰某公司离职后4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故涉案专利与汪某恩在扬州杰某公司从事的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应当认定涉案专利系汪某恩为扬州杰某公司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判断发明创造是否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应当注意审查发明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具体的工作内容等是否与诉争发明创造的研发存在关联,如可从发明人的员工身份关系、在原单位从事或被分配的工作、发明创造与工作内容的相关性等方面进行评判。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0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0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5-13-2-160-006)。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