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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赵某健故意伤害案

案号:(2023)粤07刑终76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二审 · 2023-03-2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妻子与邻居妻子发生轻微对打,矛盾已经平息,丈夫提棍上门泄愤——这能算「被害人有过错」吗?

法院:邻里间轻微矛盾已经平息,被告人可以报警处理却为泄私愤持棍伤害对方的,被害人对案件引发不具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有暴力前科的,不予适用缓刑。

规则确立:被害人过错必须「引发」案件——矛盾平息后的报复性伤害,过错账不能算到被害人头上。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告人在邻里间轻微矛盾平息、可以报警处理的情况下,为泄私愤又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不应认定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和殴打他人的行政处罚前科,又持械伤害他人的,社会危险性较大,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不予适用缓刑。

三、赵律师点评

一桩已经了结的邻里口角

江门新会,赵某健的妻子叶某英与邻居陈某珍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轻微对打。事情本可以到此为止——报警处理的大门始终开着。但2022年4月的一个晚上九点多,赵某健持木棍闯进陈某珍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对其头部、肋骨连续殴打,致轻伤二级。他当日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家属垫付了两万九千余元医疗费。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他上诉主张被害人有过错、自己主观恶性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过错」这道减刑阀门为什么没打开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不是「对方也有不是」这么宽泛,它要求被害人的行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推动作用。法院核查了时间线:叶某英与陈某珍的矛盾已经平息,赵某健完全可以走报警渠道,却选择持械上门泄愤——案件由他的报复行为单方引发,陈某珍此前的轻微对打与本案伤害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牵引。法院还点名其人身危险性:有故意伤害犯罪前科,又有殴打他人的行政处罚记录,这次又持械,缓刑的大门由此关闭。自首、赔偿、邻里纠纷起因等从宽情节照常评价,但都填不平人身危险性这道沟。

给冲动者、被害人和裁判者的对表

对家属涉纠纷的人:配偶间的口角不构成你出手的授权,「帮亲人讨说法」在刑法上只有一种结局——把民事摩擦升级成自己的刑事案件;矛盾没平息也该报警,平息了更没有动手的余地。对被害人:保留对方到店行凶的监控、报警记录与伤情材料,正面回应「过错」抗辩。对裁判者:被害人过错的认定要点在「引发性」与「时间线」——矛盾是否平息、报警渠道是否存在、伤害与先前摩擦是否同源;有暴力前科者持械再犯,缓刑适用要格外收紧。

「她先动过手」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辩词,但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从来不这么算。矛盾已经翻篇之后的每一棍,都是全新的犯罪——法律给过你报警的选择,你选了木棍,刑期就是答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赵某健于2022年4月24日21时许,持木棍进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某美容美发店内对被害人陈某珍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陈某珍头部受伤、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健于当日主动向江门市公安局古井派出所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赵某健及其家属垫付陈某珍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29500.3元。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2)粤0705刑初5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赵某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赵某健不服,以被害人陈某珍存在过错为由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作出(2023)粤07刑终7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被告人赵某健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陈某珍存在过错,赵某健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意见。经查,赵某健在其妻子叶某英与陈某珍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矛盾已经平息,且可以报警处理的情况下,为泄私愤,持棍对陈某珍进行殴打,造成陈某珍头部受伤、肋骨骨折的严重后果,陈某珍对案件的引发并无过错。赵某健有犯罪前科和暴力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足见其人身危险性较大。虽赵某健妻子叶某英与陈某珍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并发生过轻微对打,但系邻里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轻微矛盾,且已平息,陈某珍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故赵某健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赵某健有犯罪前科和殴打他人的行政处罚前科,又在本案中持木棍殴打他人,社会危险性较大,综合考虑赵某健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适用缓刑。赵某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且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起的犯罪,可以对赵某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在邻里间轻微矛盾平息后,又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不应认定被害人对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案号:(2023)粤07刑终7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9-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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