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深圳市某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共享单车装着侵权太阳能电池板满城跑——组装是使用,营运供电也是使用:使用地深圳就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零部件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使零部件实现使用价值的,亦构成对零部件的使用,可作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
规则确立:营运方组装、投放、供电维持、日常维护的行为均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使用地法院有管辖权——共享单车的投放地即使用行为地。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的,该使用行为构成对被诉零部件产品的使用,可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共享单车营运方组装、投放市场营运、维持供电及日常维护中被诉零部件的使用,并非终端消费者使用,属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行为,投放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三、赵律师点评
车轮上的管辖权之争
太阳能电池组件实用新型专利,被诉产品装在共享单车上。权利人在深圳起诉,被告的异议逻辑很直接:我们公司在上海,单车和太阳能组件都不在深圳生产——移送上海。一审居然同意移送了。最高法院撤销裁定:管辖区在深圳,因为使用行为就在深圳发生。
使用行为的解剖与连结点的落定
裁判把营运方对零部件的使用拆成两层。第一层,组装:把太阳能电池组件装上单车,若视为零部件组装,组装本身就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第二层,真正的使用:太阳能电池的功能是为单车开关锁供电——这个功能在投放市场营运后才实际发挥;营运方要维持电池持续供电(利用太阳能充电)、要日常维护,这些行为都是对零部件的实际使用,远超组装范畴。定性上,营运方的使用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它不是骑车的消费者,是靠单车收钱的经营者。使用行为地因此落在单车投放地深圳——满城跑的单车,每辆都在深圳的街头行使着侵权电池的使用价值。管辖连结点就此敲定,一审的移送裁定被撤销。
对表:零部件侵权案的管辖地图
给权利人:零部件被装进终端产品的,产品投放地、营运地都是使用行为地——起诉地点可以选离证据和执行最近的地方;互联网租赁设备的营运模式(投放、供电、维护)是论证生产经营性使用的好素材。给营运方:采购零部件时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不因业务模式新颖而豁免——组装加营运的组合行为在多地构成使用,管辖防守几乎无解;真正的防线在上游供应链与合法来源。给法院:零部件使用行为的认定采使用价值实现标准——终端产品的使用即零部件的使用;营运方与消费者的使用目的区分,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要件判断提供了清晰刻度。
每辆在街头扫码开锁的共享单车,都在深圳的大地上使用着那块太阳能电池——管辖权的连结点,跟着车轮一起落了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深圳市某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820107946.X、名称为“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其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投放的某共享单车使用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江苏某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并使用了被诉侵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亦构成侵权。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且涉案共享单车及其部件“太阳能组件”均不在广东省深圳市生产制造,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粤03民初634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深圳市某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以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在广东省深圳市将被诉侵权的“太阳能组件”组装到涉案共享单车,并将共享单车投放到广东省深圳市为由,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0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63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深圳市某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显示,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投放的共享单车上,使用了被诉侵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
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被诉侵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组装到共享单车上使用,至少存在组装及实际使用行为。首先,如将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视为零部件组装,可以认定该组装行为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其次,本案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除组装行为外,还存在实际使用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使其真正发挥功能与作用的使用行为。太阳能电池作为组件产品,其实际发挥的功能与作用,系为共享单车接受指令、开关锁等功能提供电能。而能发挥该功能与作用,则是共享单车投放市场营运之后。因此,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组装了被诉侵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的共享单车投放到深圳市场进行营运之初,为保证共享单车实际被使用时能正常使用,应当维持太阳能电池持续不断地为共享单车开关锁提供电能,该过程需要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电池组件产品,利用太阳能给电池充电。作为营运方,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需要对共享单车进行日常维护,使用电池组件产品。
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共享单车投放市场进行营运,对电池组件产品实际进行使用,显然已经超出其将电池组件产品作为零部件组装到共享单车上的使用范畴。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享单车的营运方,在向市场投放共享单车的实际经营中,对被诉侵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进行使用,此行为并非市场终端消费者的使用行为,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行为。该使用行为发生在深圳市,深圳市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一审法院作为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使用该另一产品的行为亦使作为零部件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现了使用价值,则该使用行为亦构成对于被诉侵权零部件产品的使用,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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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0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05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6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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