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广州市某立体眼镜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清洗篮侵权、清洗机不侵权,赔偿按整机算还是按篮算?最高法院:耗材型零部件宜以零部件为计算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零部件专利的损害赔偿计算基础可选零部件或产品整体,综合考虑销售模式、贡献程度、协同效应、多项专利及数据可获得性确定。
规则确立:侵权零部件属耗材、通常单独销售、功能相对独立、协同作用不显著且销量价格利润证据充分的,宜以零部件作为计算基础。
二、裁判要点提炼
侵害零部件产品专利权的损害赔偿,可根据销售模式、零部件对整体利润的贡献、协同效应、是否多项专利及数据可获得性,选择零部件或产品整体作为计算基础。
侵权零部件为耗材且通常向终端用户单独销售、功能和作用相对独立、与产品其他部件协同作用不显著、销量价格利润证据较充分的,宜以零部件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
三、赵律师点评
整机没落池,零部件落池——赔偿的秤放哪
旋转式眼镜清洗设备及其清洗篮发明专利,权利人起诉同行制造销售的清洗机。比对结论是有趣的半落池:清洗篮落入保护范围,清洗机整机未落入。一审按整机价格作计算基础,考虑利润率和贡献率判赔约一百三十三万;双方都不服,权利人嫌少、被告嫌多。二审维持判赔数额,但把计算基础的规则说透了。
计算基础的选择是一道多因素题
最高法院给的框架是:无论选产品整体还是最小可销售单元,只要正确考虑利润率和专利对产品整体的贡献率,得出的数额都属合理——选择本身取决于市场因素、技术因素和数据可获得性。市场因素看需求驱动力:消费者买清洗机是为了整机还是为了清洗篮;技术因素看协同效应和多项专利:清洗篮与清洗机是否深度耦合、整机里还有没有其他专利方案。本案的证据链给了明确答案:产品设计上清洗篮可拆分,商业实践中清洗篮作为耗材单独销售;采购项目里两家投标、清洗篮的销量与单价都能单独计算——数据可分,就选零部件。计算路径随之清晰:中标数量即权利人销量减少,一千三百个乘单价一千六百元;利润率按成本评估报告在百分之六十六以下;专利贡献率排除其他部件影响后按百分之百计——一百三十三万的判赔站得住。
对表:选对计算基础,赔偿翻倍或减半
给权利人:零部件落池的案件先梳理销售模式——耗材型、单独销售、数据可分的,主动主张以零部件为基础并排除整机中的非专利贡献,避免被摊薄;招投标记录是证明销量减少的利器。给被诉侵权人:整机不落池时主张按零部件基础加贡献率打折是对的路数,但若零部件单独销售数据齐全,以整机摊薄来压赔偿的空间很小。给法院:计算基础的选择遵循多因素框架,耗材型零部件优先按零部件基础计算;利润率以财务数据为准,贡献率按专利方案与产品整体的实质关系确定。
清洗篮和清洗机在专利法上是两个世界——落池的是篮,算账的秤也该放在篮上,整机再贵也替不了零部件的账。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广州市某立体眼镜有限公司为专利号为201410132116.*、名称为“一种旋转式眼镜清洗设备及其清洗篮”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广州市某立体眼镜有限公司认为,广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3D眼镜清洗机及其配套清洗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粤73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清洗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清洗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包括清洗篮在内的清洗机整机的价格作为计算基础,综合考虑利润率、贡献率,判决广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132798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广州市某立体眼镜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判决维持原审关于判赔数额的判项。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清洗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清洗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正确。
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无论选取产品整体还是专利所覆盖的最小可销售单元作为计算基础,在正确考虑利润率及专利技术方案对产品整体贡献率的情况下,最终计算得出的损害赔偿数额均属合理。如何选择,取决于市场因素、技术因素等以及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就市场因素而言,需要考虑整个产品的市场需求驱动力是来源于零部件还是产品整体。就技术因素而言,需要考虑产品零部件与整体是否存在协同效应,同一产品中是否存在多项专利技术方案等。一般而言,由于零部件的价格和利润信息相对更难获取,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考虑获得零部件的价格和利润信息的可行性。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清洗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清洗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产品设计看,清洗篮与清洗机可以拆分;
从商业实践看,清洗篮被作为类似耗材的产品可单独销售。故可以认定,清洗篮的单独销售价格已经能够体现其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价值以及其作为零部件与产品整体的协同价值等。根据广州市某立体眼镜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万达两个年度招标中只有广州市某立体眼镜有限公司和广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两个投标者,两个项目中清洗篮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均可单独计算,故在可以单独计算零部件的销售金额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将清洗篮作为计算基础,以广州市某立体眼镜有限公司适当的专利产品利润率、专利贡献率计算损害赔偿。首先,2017-2019年度的万达3D眼镜清洗机及耗材集中采购项目中,广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中标后的销售数量即为广州市某立体眼镜有限公司因被侵权造成的销售量减少,取整数确定为1300个,清洗篮单价为1600元,据此可以计算广州市某立体眼镜有限公司因侵权造成的销售金额的减少。
其次,根据《商品单位成本评估报告》披露的数据,扣除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费用,广州市某立体眼镜有限公司的利润率在66%以下。最后,在计算实际损失金额时,已排除了其他部件在清洗机整体中所占比例等影响因素,即专利贡献率确定为100%。根据上述因素,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1327980元,系在利润率66%以下确定,并无明显不当,予以维持。
1.侵害零部件产品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计算基础,可以根据产品零部件与使用该零部件的产品整体的销售模式、零部件对于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程度、零部件与产品整体是否存在协同效应、产品整体是否存在多项专利技术方案以及相关的价格、销量、利润等数据的可获得性等因素,选择确定以零部件或者该零部件所属的产品整体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
2.若有关侵权零部件产品为耗材且通常向终端用户单独销售,在产品整体中的功能和作用相对独立、与产品其他部件的协同作用不显著,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利润率等证据较为充分的,宜选择零部件产品作为损害赔偿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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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这类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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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58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3-2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6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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