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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某航运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236号上海海事法院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一审 · 2007-11-1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承运人的目的港代理人向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到货通知书要求提货,该公司办妥进口报关手续后凭记名提单换取了提货单,承运人随后要求暂停放行货物。

经查,该公司持有的记名提单非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提单是指示提单,除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不同外,其他内容基本一致,该指示提单最终背书给了案外人上海某金属矿产有限公司。

上海海事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判决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各方均未上诉。

二、裁判要点提炼

当一票货物出现两套正本提单时,应从正本提单的签发、流转等环节来辨别提单的真伪,认定提取货物的权利人。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代表涉案货物的合法权利凭证只能是一套正本提单;持单人不能证明其提单系经正当、合法流转途径取得的,其提单不具有权利凭证的效力。

三、赵律师点评

一票货,两套提单

本案的罕见之处在于同一票货物出现了两套正本提单、两个收货人。一套是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的记名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境外某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该公司,货物品名电解铜,装货港德班港、卸货港上海港;另一套是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指示提单,除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不同外,其他内容基本一致,且最终背书给了案外人上海某金属矿产有限公司。承运人在目的港暂停放行,纠纷由此而起。遇到这种情形,法院首先要解决的不是谁有权提货,而是哪一套提单是真的。

真伪之辨从哪里入手

法院给出的路径很明确:从正本提单的签发、流转等环节来辨别。承运人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涉案货物真实提单签发流转的过程,并根据法院的搜查令,从境外某公司的电脑中获取了相关邮件,邮件内容显示该公司将欺诈提单的复印件发送给了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且明示欺诈提单的正本已在邮政快递途中;此后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回复邮件告知没有正确的舱单、无法进口报关并获得货物等。这些邮件的发件人名字,与其提交的销售确认书买方签名人员的名字一致。

一物一权:权利凭证只能有一套

法院在说理中援引了民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代表涉案货物的合法权利凭证只能是一套正本提单。既然承运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指示提单是代表货物的合法权利凭证,而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持的记名提单是伪造的、舱单也被人篡改,那么后者就不具有权利凭证的效力。这一原则在提单语境下的适用很自然:货物只有一个,据以提取货物的凭证也只能有一个,不可能两套提单都指向同一批货物的提货权。

持单人的举证短板在哪里

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称其所持提单系从贸易对家处取得,但始终未能证明该贸易对家的合法存在,也不能证明其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及的卖家客观合法存在。更关键的是,其取得正本提单未支付对价。法院据此认定:在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无法证明自己所持记名提单是通过正当、合法流转途径取得的情况下,确认案外人持有的指示提单才是承运人签发的真实、合法提单,应作为涉案货物的权利凭证。可见,持单人在真伪之争中的举证重点是流转链条——前手是谁、如何取得、是否支付对价。

进口商的自我保护清单

本案对进口商的警示非常实用。第一,核实贸易对家的主体资格,通过官方登记信息查询其是否合法存续,不要仅凭邮件与印章建立信任。第二,坚持通过银行信用证或者可靠的结算渠道支付对价,支付记录是证明“经正当流转取得”的核心证据。第三,收到提单后及时向承运人或者其目的港代理核验提单编号、签发记录与舱单信息是否一致,这一步能在报关之前发现问题。第四,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交易保持警惕,本案货物为电解铜,属于高价值、易变现的大宗商品,正是提单欺诈的高发品种。第五,一旦发现有两套提单或者舱单异常,立即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固定邮件、舱单、集装箱流转记录等关键证据。

一票货物只能有一套权利凭证;出现两套时,看谁拿得出完整的签发与流转链条,看谁真的付了对价。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05年10月24日,上海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某航运有限公司的目的港代理人向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到货通知书要求其提货。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办妥了货物进口报关等手续,同时凭记名提单向上海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换取了提货单。其后,某航运有限公司要求上海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暂停放行涉案提单项下货物。经查,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的记名提单非某航运有限公司出具给案涉货物托运人的正本提单。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的提单是记名提单,记载托运人为RPM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货物品名电解铜,装货港德班港、卸货港上海港。某航运有限公司出具给案涉托运人RPM公司的提单是指示提单,除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不同外,其他内容与原告持有的记名提单基本一致。该指示提单最终背书给了案外人上海某金属矿产有限公司。

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称,其所持提单系从贸易对家TIL公司处取得,但无证据显示TIL公司以及TIL公司所称的卖家客观合法存在。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取得正本提单未支付对价。

根据某航运有限公司的申请,英国高等法院对OMG公司发出搜查令并从该公司电脑中获取了相关邮件。邮件内容显示,OMG公司将案涉欺诈提单之复印件发送给了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且明示欺诈提单的正本已在邮政快递途中,此后,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写邮件给OMG公司告知没有正确的舱单,无法进口报关并获得货物等等。上述邮件都是一个名为NewdehXXX的人所发。该名字与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交的销售确认书买方的签名人员的名字一致。

上海海事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判决对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根据提单的记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但本案涉案货物出现了两个收货人,各持有一套正本提单,所以必须首先查明哪套提单才是承运人出具给托运人的、能够代表涉案货物凭证的合法的提单。为此,某航运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证实了涉案货物真实提单签发流转的过程,并根据法院的搜查令,从OMG公司的电脑中得到OMG公司与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李某伪造本案记名提单的事实。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代表涉案货物的合法权利凭证只能是一套正本提单。现某航运有限公司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指示提单是代表涉案货物的合法的权利凭证,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持的记名提单是伪造的,舱单也被人篡改,对此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虽然主张记名提单系自己的贸易对家TIL公司邮寄给自己,但其始终未能证明TIL公司的合法存在,也不能证明所谓的TIL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及的卖家JMP公司客观合法存在。在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无法证明自己所持记名提单是通过正当、合法流转途径取得的情况下,上海海事法院确认案外人上海某金属矿产有限公司持有的涉案指示提单才是某航运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签发的真实、合法提单,应作为涉案货物的权利凭证。据此,上海海事法院判决对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当一票货物出现两套正本提单时,应从正本提单的签发、流转等环节来辨别提单的真伪,认定提取货物的权利人。

案号:(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236号 审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0-2-202-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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