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祝某飞、祝某镡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
一、案情速览
妻子遭同事骚扰,丈夫约人持刀教训对方后收下五千元「补偿」——这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量刑差别巨大。
法院:行为人实施暴力后给出开放性选择,被害人主动提出补偿并交付财物、处分意志未被完全限制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规则确立:「两个当场」不是机械公式,暴力取财案件的定性最终看被害人交财时的意志自由还剩多少。
二、裁判要点提炼
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两个当场」标准适用于常态情形;对事出有因、暴力与取财相对独立的情形,应重点考量被害人丧失财物时的意志状态。
行为人为报复先前有过错的被害人实施暴力后,威胁其自行提出解决办法,被害人主动提出给予财物并实际交付,但处分财物的意志自由未被完全限制的,应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三、赵律师点评
一场「教训」引发的两罪之争
2023年2月,丁某通过微信骚扰同事吕某某表示想发生婚外情。吕某某丈夫祝某飞得知后,安排妻子将丁某约至重庆渝北某公园,与祝某镡携棒球棍、砍刀前往。见面后祝某飞先持棒球棍与丁某互殴,祝某镡持砍刀将其砍伤致轻伤一级。随后祝某飞要丁某道歉,谎称专门从浙江回来处理此事,质问如何解决;丁某主动提出经济补偿,祝某镡查询机票价格并持刀在旁。双方协商补偿五千元——其间祝某飞看到丁某微信里有八千元,却未提出额外要求,还先后提议报警、送医,均被丁某拒绝。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公诉机关以应定抢劫罪为由抗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两个当场」为什么不敷使用
传统区分标准是「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即定抢劫。但裁判理由指出,这一公式适用于常态抢劫,对事出有因、暴力与取财相对独立的情形失灵——本案的暴力与取财之间隔着一轮「协商」。法院把目光转向被害人意志:祝某飞给出的是开放性选择,并未把处理方式限定为交钱;在被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前提下,用钱财表达歉意是当时环境下其最直接且免遭进一步伤害的方式;祝某飞看到对方有八千元却接受五千元方案,还提议报警和送医,这些都表明被害人并非在暴力压制下完全丧失处分自由。抢劫中的被害人是「不得不给」,敲诈勒索中的被害人是「在恐惧压力下选择给」——程度之差就是罪名之别。裁判理由还补了一层罪责刑相适应的考量:机械定抢劫会导致量刑失衡。
给行为人、被害人和控辩双方的对表
对行为人:私力「教训」加收钱,无论最终定哪个罪都是犯罪——故意伤害加敲诈勒索数罪并罚,本案两人各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维权必须走报警、诉讼的正道。对被害人:遭遇暴力胁迫交财时,事后及时报警并完整陈述协商过程,交财的自愿程度细节(谁先提钱、金额怎么定、有无讨价还价)直接影响对方罪名认定。对控辩双方:此类案件的定性辩论应聚焦三点——补偿方案由谁提出、金额如何确定、被害人有无拒绝余地;「两个当场」只是起点,意志自由才是终点。
抢劫与敲诈勒索之间隔着一条意志自由的光谱。本案的价值在于告诉实务:别让一个便于记忆的公式替代对具体情境的审视——钱是被迫交出的,还是在恐惧中选择的,问清楚这个,罪名自然清楚。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3年2月,被害人丁某通过微信骚扰其同事吕某某(被告人祝某飞的妻子),并表示想和吕某某发生婚外情。祝某飞得知此事后,安排吕某某将丁某约至重庆市渝北区某公园,并告知被告人祝某镡一同持棒球棍、砍刀驾车至约定地点。2月5日19时许,祝某飞等三人在公园见到丁某后,祝某飞先持棒球棍与丁某互殴,后祝某镡持砍刀将丁某砍伤,致丁某右侧胫骨、腓骨等处受伤。之后,被告人祝某飞要求丁某向吕某某道歉,并谎称其专门从浙江回来处理此事,质问如何解决,丁某提出经济补偿,被告人祝某镡通过手机查询浙江往返重庆的机票价格并在一旁持刀威胁。双方协商补偿金额为5000元,其间,祝某飞看到丁某微信账户中有8000元,但未提出额外要求。后丁某通过微信提现,分三次向祝某飞转款2000元、2000元、1000元。祝某飞先后提议报警、送丁某入医院治疗,丁某均表示拒绝。祝某飞、祝某镡及吕某某离开。后因丁某伤后无法行走而拨打电话报警。
祝某飞、祝某镡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渝0112刑初110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祝某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祝某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以本案应以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为由,提出抗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日作出(2023)渝01刑终104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祝某飞、祝某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对于如何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中通常以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是否当场取得财物,即“两个当场”作为判断标准。但该区分标准适用于常态情况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对于事出有因而实施的暴力行为,且暴力与取财相对独立的情形,则需要重点考量被害人丧失财物时的意志状态。对于抢劫罪来说,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旨在确保被害人彻底放弃反抗或者完全不能反抗,以便更为快捷地获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行为或者暴力威胁,旨在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或者对财物损失与身体伤害间产生选择困境,使得被害人基于压力处分财产。一般来说,相较抢劫罪中被害人因遭受暴力强制而丧失财产处分意志自由而言,敲诈勒索罪中的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意思自由受限程度相对轻微,即行为人要通过被害人的必要配合方能实现财产占有。
本案中,被告人祝某飞等人先行实施了暴力行为并造成了伤害后果,这必然增强被害人对后续可能继续发生暴力侵害的心理预期,也必然影响被害人的财物处分行为。但祝某飞在提出如何处理该事件时,给出了开放性选择,并未直接将“补偿方式”限定于交出财物。在被害人前期存在过错行为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选择虽然夹杂着对后续可能遭受暴力的恐惧,但通过钱财表达歉意无疑是当时环境下其最直接满足被告人内心需求并免遭进一步身体伤害的方式,从选择的唯一性、心理的强制性、数额多少等角度分析,同抢劫罪中被害人在暴力压制下完全丧失处分财产的意志自由有所不同。其间,祝某飞看到被害人微信中有8000元,但仍然以“机票损失”的借口要求被害人自己看着办,接受被害人提出的赔偿5000元的建议,也体现了被害人在暴力行为下并未完全丧失财物处分自由。祝某飞等人的行为性质总体上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此外,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对被告人祝某飞等人简单以“两个当场”的常规判断规则认定为抢劫罪并处以重刑,会导致量刑失衡,而以敲诈勒索罪与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行为人为报复先前有过错的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后,威胁被害人自行提出解决办法,被害人主动提出给予财物并实际交付,但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意志自由未被完全限制的,一般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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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渝01刑终104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0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9-01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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