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刘某胜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速览
打了女友两耳光,她哥哥带人上门各回一耳光,他掀开被子抽出菜刀连砍三人——这算防卫吗?
法院: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有别于攻击性不法侵害;因自身重大过错引发冲突,被打两耳光后径直持菜刀砍人致轻伤的,属泄愤而非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规则确立:防卫权不保护自己点燃火药的人——轻微暴力对轻微暴力,菜刀出场就是新的犯罪。
二、裁判要点提炼
因自身过错引发冲突,对方实施的轻微暴力有别于以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对此径直持械致人死伤的还击并非防卫,属于泄愤行为,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因恋爱、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不法侵害,特别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要求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而非径直致人死伤,认定防卫与防卫过当时应综合被害方过错及大小判断。
三、赵律师点评
情感纠纷里的两记耳光
佛山禅城,刘某胜与黄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因分手和孩子抚养问题积怨已久。2016年10月1日晚,刘某胜因情感纠纷打了黄某甲两耳光;黄某甲找到哥哥黄某乙,带人上门质问。黄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某胜一耳光,刘某胜随即从被子下抽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乙头部,又拽住欲离开的李某某向其头部连砍三刀,直到众人夺下菜刀。两被害人分别构成轻伤一级、二级。刘某胜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已生效。
为什么两记耳光换不来防卫权
裁判理由的逻辑链有三环。第一环,过错在先:上门质问这场冲突的直接原因,是刘某胜自己先动手打了两耳光——冲突由他点燃。第二环,侵害轻微:黄某乙、李某某回敬的耳光属于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目的在泄愤羞辱而非造成伤害,与「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有本质区别——不法侵害的强度决定还击的正当性空间。第三环,手段悬殊:对方空手给耳光,他持菜刀连砍头部,超出任何「制止」的想象。三环相扣,持刀行为被定性为泄愤。裁判要点还加了一层文化判断:亲友之间的矛盾激化型冲突,行为人应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这契合公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给冲突者、被害人亲属和裁判者的对表
对因情感纠纷上门讨说法的人:质问可以,动手不行——回敬耳光看似「教训」,实际是把自己送进对方的「泄愤」射程,本案两被害人挨的三刀就是代价。对裁判者:亲友圈冲突的防卫审查要过三问——冲突谁点燃、对方暴力多重、还击手段多强,本案的三环递进论证可以直接迁移;对先动手引发冲突的一方,其过错应全面进入量刑评价。对公众:这起案件与护妻无罪案同读最佳——防卫权的大小不取决于你手里有什么,而取决于对面的人对你做了什么。
这起案件与同批的护妻无罪案恰好构成一组对照:同样是亲属冲突、同样是拿刀,陈某杰面对的是钢管击头的围殴,刘某胜面对的是两记耳光。防卫权的刻度尺上,侵害强度是零点,自己的过错是负数——两样都占尽的人,刀出鞘就是罪。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刘某胜与黄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10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刘某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某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黄某甲来到其兄长黄某乙的水果店,告知黄某乙其被刘某胜打了两耳光,让黄某乙出面调处其与刘某胜分手、孩子抚养等问题。黄某乙于是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被害人李某某、毛某某、陈某某,由黄某甲带领,于当晚10时许来到刘某胜的租住处。黄某乙质问刘某胜,双方发生争吵。黄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刘某胜一耳光,刘某胜随即从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伤黄某乙头部,黄某乙逃离现场。李某某见状欲跑,刘某胜拽住李某某,持菜刀向李某某头部连砍三刀。毛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随即上前劝阻刘某胜,毛某某、陈某某抱住刘某胜并夺下菜刀后紧随李某某跑下楼报警。经鉴定,黄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一级,李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粤0604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胜与黄某甲因家庭、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刘某胜打了黄某甲两耳光,这是引发后续黄某乙、李某某等实施上门质问争吵行为的直接原因。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且刘某胜具有重大过错。黄某乙、李某某打刘某胜耳光的行为,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有别于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刘某胜因家庭婚姻情感问题矛盾激化被打了两耳光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致人轻伤的行为,并非出于防卫意图,而是属于泄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1.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司法适用中,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滥用防卫权,特别是对于针对轻微不法侵害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正当防卫还是违法犯罪行为。
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或者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不法侵害,特别是发生在亲友之间的,要求优先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而非径直选择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契合我国文化传统。对于相关案件,在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时,要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被害方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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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7)粤0604刑初94号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8-1-179-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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