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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钱某、葛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2013)亭少刑初字第14号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一审 · 2013-09-02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学生约架,一人持刀砍伤他人致重伤——纠集者虽未持刀,仍以故意伤害罪转化追责:首要分子为重伤后果负责。

法院: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法转化适用故意伤害罪,首要分子对重伤后果具有概括故意的应负责

规则确立:无论首要分子是否实施直接造成重伤的行为,聚众斗殴出现重伤后果均应依法转化适用

二、裁判要点提炼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

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重伤后果具有概括故意的转化定故意伤害罪

三、赵律师点评

一场校园恩怨引出的约架

学校保安张某、王某在维持秩序时查获翻墙学生并向其索要财物,学生葛某得知后去质问,反被打了一记耳光——双方约架。当晚九点,葛某纠集钱某等同学与对方持刀、钢管、甩棍互殴,钱某持刀将对方路某右臂砍成重伤。次日两人投案。法院判决:钱某故意伤害罪判三年缓三年,葛某故意伤害罪判二年三个月缓二年三个月——罪名都从聚众斗殴转化而来。

没持刀的纠集者为何同罪转化

裁判理由的关键在葛某的责任构造。第一步转化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这是法律明定的转化规则。第二步责任根据:葛某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斗殴中发生的重伤后果在组织者概括故意的覆盖范围之内:纠集多人持械约架,对「可能打出什么后果」具有概括故意,重伤落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因此即便刀在钱某手里,葛某也一并转化定故意伤害罪——「无论首要分子是否实施直接造成重伤的行为,均应依法转化适用」。量刑则充盈着未成年人的宽缓要素:两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自首、初犯、悔罪,全部适用缓刑——转化追责与少年司法的宽缓并行不悖。

给学生家长、青少年和裁判者的对表

对学生与家长:约架不是「讲义气」,纠集者与动手者的法律责任同轨——组织者别以为不动手就安全,转化规则把指挥棒下的后果全部算在头上;对方索要财物在先应向学校、家长、警方反映而不是私了式约架。对未成年涉案人:本案两人的缓刑结局依赖三件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年龄窗口(不满十八周岁)是硬性从宽资源。对裁判者:聚众斗殴转化案件的审查顺序是先辨首要分子、再论概括故意、后落转化罪名;对未成年被告人,转化追责不忘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底色。

一记耳光、一场约架、一根砍伤手臂的刀——两个少年最终都挂在故意伤害的名下。这起案件给青春期的热血上了法律的一课:你叫来的人,和你一起扛下全部后果。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2年5月8日晚,担任学校保安的张某、王某等人在维持学校秩序时,查获翻墙出校的学生陈某峰、陈某森,并向二人索要财物。次日中午,陈某峰、陈某森将此事告诉同学被告人葛某。当日19时许,葛某质问王某是否向学生索要财物,后被王某叫来的张某打了一个耳光。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约架。当日21时许,葛某及其纠集的同学被告人钱某等人与张某、王某、路某、徐某鹏(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钢管、甩棍等工具互殴。在斗殴过程中,钱某持刀将路某的右臂砍伤。经鉴定,路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同年5月10日,钱某、葛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亭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者死亡后果的,依法转化适用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葛某纠集被告人钱某等人持械与他人斗殴,钱某在斗殴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路某砍致重伤。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当无疑义。葛某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钱某持刀将路某砍致重伤,葛某在主观上具有概括故意,且系首要分子,应当对重伤结果负责,故依法对其转化适用故意伤害罪。

经综合考虑钱某、葛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自首、初犯、悔罪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1.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转化适用故意伤害罪,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要求,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在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基础上作出妥当处理。

2.对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聚众斗殴出现重伤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无论首要分子是否实施直接造成重伤的行为,均应依法转化适用。

案号:(2013)亭少刑初字第14号 审理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0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9-00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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