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李某等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速览
凌晨三点、四人对一名「第三者」围殴——地点在繁华街道,检察院指控聚众斗殴,两审法院都说:这是故意伤害。
法院:聚众斗殴侵犯的是公共秩序,故意伤害侵犯的是他人身体健康,应以侵犯客体与主观动机双重审查定性
规则确立:因民事纠纷引发、事出有因、目标明确的多人伤害行为,不具备逞强好胜、称霸一方特征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裁判要点提炼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本质是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挑衅公共秩序
对因普通民事纠纷引发、事出有因、目标明确的多人伤害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凌晨街头的四人围殴
廉某怀疑妻子与毛某有不正当交往,约毛某深夜见面「教训」他,表弟李某纠集杨某、花某携铁棍、水果刀到场。毛某被踹被打耳光后夺路而逃,被三人持械追打,致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六处。廉某两次制止殴打并指示送医,四人赔偿188万元并获谅解,主动投案。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两度抗诉,天津三中院两审均驳回抗诉、维持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人多、街上、动粗」不等于聚众斗殴
裁判理由搭起两重审查框架:客体之问——案发地虽属公共场所,但凌晨三点行人车辆稀少,殴打针对特定个人,没有证据证明四人公然蔑视法纪、向社会挑战,侵犯的是毛某的健康而非公共秩序;主观之问——四人的动机分别是教训「勾搭嫂子」者、防止表兄吃亏、帮朋友出头,均无争霸一方、抢占地盘、寻求刺激的流氓动机。裁判理由还给出关键提醒:认定聚众斗殴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防止客观归罪——不能一见「聚众+斗殴+公共场所」就定此罪。本案的量刑细节同样耐读:李某有前科且纠集他人持铁棍,酌情从重;廉某两次阻止殴打、指示送医,酌情从轻获缓刑——共同犯罪里各人的作用被逐一称量。
给纠纷当事人、办案机关和辩护人的对表
对感情纠纷当事人:约架「讲道理」是刑事风险最高的解决方式,纠集亲友、备好器械的那一刻,所有人都是共同犯罪的一员;本案188万的天价赔偿换来的只是从轻而非免责。对办案机关:多人暴力案件的罪名甄别要看三点——时间地点的公共性、对象的特定性、动机的流氓性,缺一则故意伤害更符合罪刑法定。对辩护人:罪名之辩与量刑之辩要并行——本案把聚众斗殴辩成故意伤害,量刑档次随之下移,四被告人全部获得宽缓处理,这是定性之辩直接兑换刑期利益的样板。
同样是四个人在街上打了一个人,罪名的分野决定了量刑的走向。这起案件告诉所有人:刑法评价看的不是打架的画面,而是行为人心里想的是什么、秩序被伤到了哪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8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廉某因怀疑其妻子英某某与被害人毛某之间存在不正当交往,与毛某相约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附近见面,廉某通知其表弟李某陪同前往。李某自行联系杨某、花某前往,并告知二人听其指挥。到达现场后,李某从其驾驶车辆的后备厢中取出一把水果刀交给杨某备用、取出一根铁棍自持,等待毛某到场。
毛某到达后与被告人廉某发生口角,廉某踹了毛某一脚、打了毛某一个耳光,并招呼李某等人前来殴打毛某。李某见状,向杨某、花某下达殴打指令,杨某、花某旋即追击毛某,毛某夺路而逃,在逃走过程中摔倒在地。杨某追上来后,使用水果刀砍伤毛某的腿部、胳膊等处,花某对毛某拳打脚踢,李某驾车赶上后使用铁棍殴打毛某腿部等处并踢踹后背。廉某赶到殴打地点后,阻止李某、杨某、花某等人继续实施殴打行为。后李某、杨某、花某将毛某带至北塘码头附近,廉某亦驾车前往。廉某与毛某交谈过程中,李某、杨某、花某再次殴打毛某,后被廉某再次阻止。事毕,廉某要求李某、杨某、花某将毛某送往医院救治,三人将毛某带至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门口后离开。
2018年4月26日,李某等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经鉴定,毛某左腓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胸部损伤及左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二级;面部、肢体挫擦伤、肢体创口、右胫骨骨折及双眼部、鼻部损伤程度分别为轻微伤。四名原审被告人赔偿毛某188万元,并取得了毛某的谅解。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津0116刑初802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存在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津02刑终30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0日做出(2019)津0116刑终8017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人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四、被告人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一部诉刑抗〔2020〕1号刑事抗诉书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津03刑终67号刑事判决,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首先,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主要的区别在于两罪的侵犯客体不同。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聚众斗殴行为较多的发生在公共场所,往往同时造成对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但其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由于行为人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公然向社会挑战,破坏公共秩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本案案发地点确实处于滨海新区繁华街道,属于公共场所,但是案发时间发生在2018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当时行人、车辆都非常稀少。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人公然蔑视法纪和社会公德,公然向社会挑战,李某等四人为了教训毛某而深夜对其实施的殴打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毛某的身体健康,而非社会公共秩序。
其次,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另外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聚众斗殴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一般是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为了报复他人,或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方面一般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本案起因于廉某怀疑毛某与其妻子英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廉某与毛某相约见面的主观心态是想解决问题、教训对方。见面之前纠集李某时的主观心态是为了防止自己吃亏。李某主观心态是帮助其表兄廉某教训勾搭嫂子的毛某,杨某、花某的主观心态是帮助好友李某殴打他人。四人主观上均为伤害他人的故意,并没有抢占地盘、寻求刺激、报复他人等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故意。
其三,认定聚众斗殴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防止客观归罪。聚众斗殴罪目的是压制、震慑他人,维护、树立本方威信,逞强好胜、称霸一方,本质是蔑视、挑衅社会公共秩序。上述特征与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具有本质区别。对因普通民事纠纷引发,事出有因,目标明确,杀人或伤害故意明显,不具备前述主观特征的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应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起因于廉某怀疑毛某与其妻子英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属于事出有因;本案廉某等人要教训的对象明确,就是与其妻子微信聊天的毛某,与毛某一同到达现场的王某林并没有受到殴打,属于目标明确。
综上,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出有因、目标明确”恰当,故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本案系因家庭婚恋关系等引发的纠纷,事出有因、目标明确。原审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毛某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六处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等四名原审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具有前科,纠集杨某、花某,手持铁棍殴打被害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杨建冬具有前科,用水果刀伤害被害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廉某具有两次阻止同案犯殴打行为,并指示同案犯把被害人送到医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予以维持。故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聚众斗殴行为的性质,需要在犯罪客体、主观方面等进行精准把握。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主观心态上一般是出于为了争霸一方抢占地盘,或为了报复他人,或为了寻求刺激等公然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犯罪动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观方面一般是伤害他人的故意,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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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津03刑终67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179-004)。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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