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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王某民、高某、徐某芬故意伤害案

案号:(2022)沪01刑终334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二审 · 2022-09-29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因为不文明养狗多次报警,民警上门处理时双方相遇互殴致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寻衅滋事,法院纠正为故意伤害。

法院:因邻里纠纷实施殴打、事出有因、对象特定的,不构成「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应按故意伤害罪评价;参与殴打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规则确立: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的分水岭在「事出有因」——有因的纠纷型暴力不打 «随意» 标签。

二、裁判要点提炼

「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看客体(公共秩序还是特定人健康权)、看对象选择是否随意、看主观上有无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动机;因邻里纠纷实施殴打、事出有因的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共同故意伤害案件中,互殴致伤的主要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具有自首等情节的可从轻处罚;其他参与殴打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养狗积怨在民警到场后爆发

上海松江某小区,高某自2020年起因邻居裘某奇、李某亮不文明养狗问题多次报警,民警多次调处。2021年1月17日,民警再次接警上门处理养狗问题后,高某一家三口(王某民、高某、徐某芬)与裘某奇、李某亮相遇,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王某民与裘某奇直接互殴,徐某芬持械追打李某亮致矛盾升级,高某也参与殴打。裘某奇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构成轻伤,双方多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起诉三名被告人,一审改按故意伤害罪处理:王某民获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高某、徐某芬免予刑事处罚,二审维持。

罪名为什么从寻衅滋事改成了故意伤害

「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的灵魂是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对象随意、事由随意。本案三个被告人的暴力有明确的因:长期养狗纠纷、报警调处记录在案、冲突发生在民警上门处理之后双方相遇之际,对象特定、事出有因。按相关规定,因邻里纠纷实施殴打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定性纠正之后责任分配依然精细:法院靠监控视频锁定主要互殴者是王某民,徐某芬持械追打致矛盾升级,高某参与殴打起帮助作用,三人依参与度分别担责;再叠加自首、情节轻微等情节,形成一实刑两免刑的梯度。司法鉴定还排除了介入因素——两次鉴定结论一致,轻伤确系本次冲突所致。

给纠纷双方、公诉机关和裁判者的对表

对纠纷当事人:邻里积怨反复报警的一方,与对方「偶遇」时最忌升级为肢体冲突——那样你的报警史就从维权利器变成预谋背景;冲突后各自验伤、保存监控是基础动作。对公诉机关:寻衅滋事的指控冲动源于其重刑威慑力,但事出有因的案件强行套用,二审纠正率高,本案即是;起诉前应审查纠纷起因与对象特定性。对裁判者:此类案件的审理要点是定性准、责任清——先用「三看」纠正罪名,再按监控还原的参与度分配责任,罚当其人。

一个罪名的纠正,改写的是三个人的档案:从「寻衅滋事」的流氓标签回到「故意伤害」的纠纷定性,从宽严失衡回到实刑、免刑各得其所。刑法评价暴力的精确度,就体现在这种「换个罪名的较真」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王某民、高某、徐某芬与被害人裘某奇及李某亮居住于同一小区。自2020年7月起,被告人高某以被害人裘某奇、李某亮有不文明养狗等问题多次报警。2021年1月17日14时许,民警接被告人高某报警至被害人裘某奇家处理养狗问题。后被害人裘某奇及李某亮至29号楼附近,被告人王某民、高某、徐某芬先后下楼,双方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被告人王某民直接殴打被害人裘某奇,被告人高某、徐某芬也均参与殴打,致裘某奇受伤。被告人高某、王某民及李某亮也在冲突中受伤。后被告人王某民、高某、徐某芬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并分别于2021年1月29日、2月8日、2月25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经鉴定,裘某奇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撕裂,构成轻伤;左额部头皮挫伤,面部皮肤划伤,右胫骨平台外侧后份骨挫伤及左前臂、双膝部皮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李某亮左下颏皮肤挫伤、右颈部皮肤划伤、右手第3掌骨骨挫伤、右手背皮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王某民左眼部挫伤、颈部皮肤划伤、右手皮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高某被咬伤致右手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后经补充鉴定,裘某奇右膝前交叉韧带撕裂符合新鲜损伤的影像学征象,系本次外伤造成的新鲜损伤;其右膝内侧半月板后角在自身病变基础上遭受本次外伤致新鲜损伤。裘某奇被他人打伤,致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伴半月板撕裂已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民、徐某芬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否认案件事实,当庭又如实供述,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三人的行为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沪0117刑初100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徐某芬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王某民、高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沪01刑终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争执焦点是案件定性和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被告人高某、王某民、徐某芬以被害人裘某奇、李某亮有不文明养狗等问题多次报警,公安机关也多次调处。2021年1月17日14时许,民警接被告人高艳报警至被害人裘某奇家处理养狗问题后,被告人王某民、高某、徐某芬与被害人裘某奇及李某亮相遇,双方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属于事出有因。被告人王某民、高某、徐某芬均无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且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被告人王某民、高某、徐某芬因邻里等纠纷实施殴打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实施了对被害人裘某奇的伤害行为。被告人王某民与被害人裘某奇发生肢体冲突,有直接殴打行为,被告人高某、徐某芬也均参与殴打。

根据在案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被害人裘某奇案发后即去医院进行验伤治疗,医院于当日就裘的膝部伤势作出抬高制动处理,裘于次日去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后于2021年1月27日进行手术治疗。上海某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为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公司,根据在案资料先后作出了两份鉴定意见,鉴定结果相一致,被害人裘某奇的轻伤不存在其他介入因素。监控视频、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的证言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害人裘某奇因本次冲突造成轻伤及多处轻微伤的伤势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王某民、高某、徐某芬的行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裘某奇轻伤、轻微伤的后果,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

关于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在案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证实,与被害人裘某奇互殴的主要是王某民,徐某芬持械追打李某亮导致矛盾升级,且高某、徐某芬均有殴打行为,对王某民起到了帮助作用,均应追究。但被告人王某民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高某、徐某芬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等,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一是看侵犯的客体,前者是复杂客观,主要是侵犯公共秩序,同时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二是看客观方面,前者通常在作案对象的选择上具有随意性,后者通常是事出有因,侵犯的对象特定;三是看主观方面,前者主要是基于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等动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后者多是因民间矛盾引起,在矛盾激化过程基于情绪失控的因素使用暴力。行为人殴打被害人,如果事出有因,或者此前双方已有矛盾,或者事发时因被害人言语不当等原因引起,不应定性为“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

案号:(2022)沪01刑终33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29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9-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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