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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宁波某星公司诉宁波某沃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最高人民法院 ·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 二审 · 2019-11-0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一、案情速览

一家针织设备公司把技术图纸交给合作方,约定只能用于合同范围内的事。后来它发现对方拿这些图纸生产同类设备,于是以违反保密义务为由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案子一审期间,公安机关对这家合作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函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侦查的事实与民事案件事实重合,裁定驳回起诉,全案移送公安。

合作方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民事部分是合同之诉,刑事部分是侵权之诉,两者法律关系不同,只是事实重合。正确的做法是移送犯罪线索,同时把民事案子审下去。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与关联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分别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

三、赵律师点评

民事案子审到一半,公安立案了

先看事实。

宁波有两家公司,一家做针织机械,叫某星公司;另一家叫某沃公司。两家之间有业务往来,签了一份采购协议,协议后面附了一份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的内容不复杂:某星公司把技术图纸交给某沃公司,某沃公司只能在合同约定的事项范围内使用,不得外传,不得用于别的用途。

后来某星公司发现,某沃公司用这些图纸生产了同类设备——横机。

于是它起诉了。诉讼理由是:某沃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把被许可的技术秘密用到了合同约定事项之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诉讼的性质是合同之诉。原告主张的不是「你偷了我的秘密」,而是「你违反了我们的约定」。

案子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到一半,出了个岔子。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对某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函告了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的反应是:把民事案子停下来。

它的理由是: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涵盖了涉案协议和图纸的相关内容,与本院审理的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有重合之处,应当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9 年 6 月 6 日,一审作出裁定:一,驳回某星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注意这个裁定的分量。它不是「中止审理」,是「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意味着,这个民事案子从程序上被否掉了,原告想要主张违约,得等刑事案件走完,再重新起诉。

某沃公司不服,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这里有个地方值得停一下:不服的是被告。

一般想象中,被告应该乐意看到案子被推走。但本案的被告不乐意,它主张本案是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法律关系,公安立案的是侵权法律关系,两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移送,应当继续审理。

被告为什么这么主张?可能的原因有几个:刑事程序里它的处境更被动;民事程序里它有一些抗辩可以用;拖下去对它的经营影响更大。具体是哪一种,裁定书没写,也不重要。

重要的是,它把这个程序问题推到了最高法面前。

2019 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这个裁定的篇幅不长,但它把一条被用得很滥的规则,重新校准了一遍。

一审的做法:驳回起诉,全案移送

先把一审的逻辑讲清楚,因为它代表了一种很常见的思路。

一审的思路是:民事案件的事实,与刑事侦查的事实重合,所以先把刑事走完,民事等等。

这个思路背后,是一条被叫作「先刑后民」的习惯做法。很多年里,只要民事案子沾上刑事嫌疑,法院的第一反应就是停、移、等。

支持这个做法的理由,听上去也站得住:

一是避免矛盾裁判。同一件事,刑事说构成犯罪,民事说只是违约,两个判决打架,不好看。

二是刑事程序查得更彻底。公安有侦查权,可以调取银行流水、扣押物证、讯问当事人,查清的事实比民事庭审靠双方举证要全面。

三是防止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规避刑事追究。有些案子,一方提起民事诉讼,目的就是抢在刑事立案之前把财产分掉。

这些理由,在某些案子里是成立的。但把它当成一条无条件的规则,就会出问题。

问题出在「重合」这个词上。

什么叫事实重合?

本案里,民事案件要查的事实是:双方有没有保密约定、被告有没有超出约定范围使用、有没有造成损失。刑事侦查要查的事实是:被告有没有侵犯商业秘密、情节是否严重、谁实施的。

这两组事实,确实有交集:都要看那些图纸,都要看被告拿图纸做了什么。

但交集不等于同一。

一审法院的推论是:事实有重合,所以全案移送。这个推论跳过了一步——它没有回答:这两条线,是不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

最高法的裁定,把这一步补上了。

裁定的表述是:本案二审争议核心,在于判断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与某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同一法律事实」,这五个字是整篇裁定的轴。

它把问题从「事实有没有重合」,改成了「是不是同一个事实引发了两种责任」。

前一个问题看的是证据的交叉程度,后一个问题看的是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审看的是前者,所以得出了移送的结论。最高法看的是后者,所以推翻了这个结论。

「同一法律事实」这道门槛

那么,什么算同一法律事实?

最高法在本案给出的答案,是从两个案子的请求权基础上看的。

先看民事这一边。

某星公司起诉的依据,是双方之间的采购协议和保密协议。它主张的是:你答应过只在约定范围内用,你违反了,所以你要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一个合同请求权。它的成立要件是:有合同、有约定的义务、有违反义务的行为、有损失。

再看刑事那一边。

公安机关立案的罪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个罪的成立要件是:有商业秘密、有非法获取或披露使用的行为、有情节严重。

这是一个侵权性质的认定,只是严重到要用刑罚处理。

两者的差别在哪里?

差别在于,合同请求权的前提是「我们之间有一个约定」。侵权认定的前提是「你侵害了一个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前者靠约定,后者靠法定。

这两个基础不同,导致举证的内容也不同。

民事案件里,原告要拿出保密协议,要证明被告知道这个约定的范围,要证明被告超出了范围。至于这个技术秘密在刑法意义上够不够「商业秘密」的门槛,不是民事案件必须解决的。

刑事案件里,侦查机关要证明这个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商业价值、采取了保密措施。还要证明情节严重。

所以,同一个行为,可能民事上构成违约,刑事上不构成犯罪;也可能刑事上构成犯罪,民事上因为合同无效而不构成违约。

两种判断,各走各的路。

最高法的裁定,用的正是这个逻辑:本案是某星公司以某沃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公安立案侦查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之法律关系,仅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

注意最后半句:「仅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

「仅仅」两个字,是在划界。有重合,就够不上同一。

这个区分不是学理上的较真,它有明确的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写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这条规定本身就预设了两种情形:同一法律关系的,全案移送;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移送线索、继续审理。

一审的错误,在于把第二种情形当成了第一种。

这里可以把「遇到刑事嫌疑,民事怎么办」的三种处理方式摆出来对比,因为这三种方式对当事人的影响完全不同。

第一种,中止审理。案子还在,只是暂停,等刑事案件有结果了再恢复。原告的权利主张还在,诉讼时效也不会白跑。

第二种,驳回起诉并移送。案子从程序上被否掉,原告的诉请没有得到实体审理。要再主张,得等刑事案件走完,重新起诉,重新交诉讼费。

第三种,移送线索、继续审理。这是本案最高法给的方式:把犯罪嫌疑材料交给公安,民事部分照常审。

三种方式,对原告的伤害依次递减。

中止审理,伤的是时间。驳回起诉,伤的是权利本身——因为一旦驳回,之前做的财产保全要解除,之前查到的财产线索要重新来,而且被告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财产。

这就是本案原告(虽然是被告上诉赢的)面临的实际处境。一个索赔案子被驳回起诉,等于回到零。

所以判断该用哪种方式,不能只看「有没有刑事嫌疑」,要看「民事请求能不能独立成立」。

能独立成立的,就该继续审。不能独立成立的,比如合同本身就是犯罪手段(伪造公章签的合同),那才需要等刑事定性。

这条分界线,实务上可以这样把握: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本身是不是犯罪行为的一部分。

如果是——比如合同是诈骗的手段,那民事上讨论违约没有意义,因为合同可能无效,得先定刑事。

如果不是——比如合同是真实的,只是履行过程中有人涉嫌犯罪,那民事的违约判断可以独立进行。

本案属于后一种:合同是真的,技术是真的,只是被告可能把技术用到了不该用的地方。这在民事上是违约,在刑事上可能是侵权犯罪,两条线各自成立。

移送线索与继续审理,可以并行

最高法给的方案,是「两条腿走路」。

裁定说得很具体:一审法院应将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但也应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这个方案,解决了很多人心里的一个疙瘩:如果民事继续审,会不会影响刑事侦查?会不会出现两份判决打架?

先看第一个担心。

移送线索,不等于把案子交出去。法院把掌握的犯罪嫌疑材料交给公安,公安按自己的程序立案侦查,这是两条独立的轨道。民事庭审照常进行,该开庭开庭,该举证举证。

唯一的协调点,是证据的使用。刑事案件里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能不能拿到民事庭审里用?这要看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质证。这个问题有现成的规则,不需要靠「停下来等」来解决。

再看第二个担心。

两份判决会不会打架?有可能,但概率不高,而且有办法处理。

因为两者的判断对象不同:民事判的是「有没有违反约定」,刑事判的是「有没有构成犯罪」。一个合同违约,一个刑罚处罚,本来就可以并存。

真正可能冲突的,是事实认定。比如民事认定「被告没有接触过图纸」,刑事认定「被告窃取了图纸」。这种冲突出现时,后审的案子要受在先判决的约束,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但这是「万一」,不是「一定」。为了一个可能发生的冲突,把所有民事案子都停下来,代价太大。

代价有多大?

对一个企业来说,民事案子停三年,意味着三件事同时发生:拿不到赔偿、无法申请财产保全、无法通过判决确认对方的违约事实。而刑事案子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不立案、不起诉,或者拖很久。等它走完,损失早就无法追回了。

所以「先刑后民」这四个字,如果不加限定地用,实际上是在用程序拖垮权利人。

本案的裁定,把这条路的门关小了一点:只有在「同一法律事实」的情况下,民事才让路。其余情况,各走各的。

这个规则的另一个好处,是给了当事人选择权。

权利人发现对方既违约又涉嫌犯罪,可以同时启动两条线:民事索赔,刑事报案。两条线互不干扰,哪条走得通走哪条。

如果权利人只想索赔,不想把对方送进去,也可以只打民事。这是他自己的处分权。

反过来,被告如果认为民事案子被不当移送,也有了明确的抗辩依据:请法院判断,这两个案子是不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如果只是事实重合,就应当继续审理。

这个抗辩,本案的被告提了,而且赢了。

这条规则对企业的用法

最后说实务。这条规则,两边都能用。

对权利人这一侧,也就是技术被违约使用的那一方,有三点。

第一,起诉的时候,把请求权基础选清楚。

本案原告选的是违约,不是侵权。这个选择带来了几个后果:举证上,只要证明有协议、有违反,不用去证明商业秘密的三要件;赔偿上,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损失来算;被告范围上,只能告合同相对方。

如果它选侵权,举证会重得多,但被告范围会更宽——实际使用技术的关联公司也能一并告进来。

这两种打法,没有绝对的好坏,看你要什么。要快、要稳,走违约;要把链条上所有人都拉进来,走侵权。

第二,刑事和民事可以同时走,不必二选一。

很多当事人以为报了案就不能起诉,或者起诉了就不能报案。这是误解。两条线的功能不同:民事解决钱,刑事解决责任。

同时走还有一个实际好处:刑事侦查取得的证据,可以在民事案件里作为证据使用,反过来补强民事的举证。

第三,如果民事案子被一审驳回了,别急着认。

本案就是一个例子。一审驳回起诉、全案移送,看上去是程序问题,实际上把原告的实体权利卡死了。上诉到上一级法院,是有机会纠正的。

对被告这一侧,也就是被指控违约的那一方,也有三点。

第一,程序抗辩要早提。

如果认为民事案件不应移送,应当在裁定作出后及时上诉。等到刑事案件走完再回头主张,程序上就难了。

第二,注意「事实重合」和「同一事实」的区别。

这是本案最有用的一个区分。对方或法院说「事实重合」,你可以追问:是同一个法律事实吗?请求权基础是什么?两个案子的构成要件一样吗?

这三个问题问下去,很多「先刑后民」的主张就站不住了。

第三,刑事立案本身不等于民事违约。

这一点尤其重要。很多被告一看公安立案了,就觉得自己在民事上也没戏了,干脆放弃抗辩。

但本案说明,两者是独立的判断。刑事立案的门槛和民事违约的认定标准不同,刑事上被立案,民事上未必构成违约;反过来,民事上构成违约,刑事上未必够罪。

所以刑事立案之后,民事的抗辩该提还得提。

本案的裁定,写于 2019 年。这几年,法院对「先刑后民」的态度一直在收紧,方向是一致的:能并行的并行,必须让路的才让路。

这个方向,对市场经济是好事。因为合同的确定性,靠的是「签了就要算」,不是「出了刑事案子就全部悬空」。

再说一层证据上的衔接,因为这是当事人最常问的问题。

民事案子继续审,刑事那边的材料能不能用?

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这种事实,在后续的民事诉讼中,一般不需要重新举证,法院可以直接采信。这是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

第二种,刑事侦查过程中形成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这些材料,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要经过质证。对方可以质疑取得方式、质疑内容真实性。

第三种,鉴定意见。刑事案件的鉴定意见,如果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程序都合法,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使用。这在实际中很有价值——比如商业秘密案件的非公知性鉴定,刑事做了,民事可以省一笔。

所以「等刑事」这件事,未必划算。等来的可能是一份生效判决,也可能只是白白浪费了三年。

而没有等的这一方,反而可以在民事程序里,通过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把局面先稳住。

一份保密协议,被违反之后,牵扯出两个程序、两种责任、两套构成要件。

一审看到的是「同一件事」,所以把民事推走了。

最高法看到的是「同一件事,两种看法」,所以让两条线各走各的。

这个区别,说白了就是一句话:事实可以重合,法律关系不能混。

对当事人来说,这个案子最实用的一句提示是:

程序不是形式。一审那个「驳回起诉」的裁定,只有半页纸,却能让一个索赔案子在原地停三年。

所以碰到程序上的不利裁定,别当成流程的一部分。该上诉就上诉。

因为有些门,关上了要很久才开。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宁波某星公司认为,宁波某沃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利用宁波某星公司要求保密的技术图纸生产横机设备的行为,侵害了宁波某星公司的商业秘密,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程序期间,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针对宁波某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关事项立案侦查,并函告一审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的事实涵盖了涉案协议和图纸相关内容,与其所审理的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8)浙02民初2329号民事裁定:一、驳回宁波某星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宁波某沃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系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法律关系,而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系侵权法律关系,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本案不应移送,而应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由此可见,本案二审争议核心在于判断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与宁波某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宁波某沃公司与宁波某星公司之间因履行《采购协议》及其附件《保密协议》产生争议,宁波某星公司以宁波某沃公司违反保密义务,将其“被许可的技术秘密”用于合同约定事项之外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宁波某沃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宁波某沃公司又因涉嫌侵犯宁波某星公司的商业秘密(包含涉案合同所涉技术秘密)犯罪与其他案外人一并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可见,本案系宁波某星公司以宁波某沃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所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所立案侦查的宁波某沃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宁波某沃公司涉嫌侵犯宁波某星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之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本案为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尽管本案的案件事实与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商业秘密犯罪案具有重合之处,但宁波某星公司与宁波某沃公司之间的涉案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一审法院应将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但也应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因此,一审法院以“宁波某沃公司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裁定驳回宁波某星公司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结论错误,予以纠正。因违反保密义务引发的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与关联刑事案件并非基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在移送犯罪嫌疑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该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11-0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151-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情况差异较大,遇有具体法律问题请携带材料咨询律师,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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