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米某兰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速览
夫妻深夜争吵厮打,妻子情急之下用家中水果刀捅伤丈夫致死——十年刑期是怎么量刑出来的?
法院: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谅解等酌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规则确立: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轻,赔偿与谅解不是「花钱买刑」,而是矛盾化解的司法确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谅解的,均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案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谅解等酌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深夜争吵升级成的悲剧
2023年5月深夜,袁某回家后责怪妻子米某兰不管孩子、孩子睡觉晚,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米某兰持厨房内的水果刀朝袁某左上臂捅刺三刀、左上腹捅刺一刀,随即拨打急救电话,袁某经多器官衰竭抢救无效死亡。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米某兰有期徒刑十年;米某兰上诉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样是伤害致死,为什么不是更重的刑罚
法院的量刑逻辑分四层:其一,本案系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民间矛盾激化犯罪,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酌情从轻,这与发生在社会上的随意伤害有本质区别;其二,米某兰是在争吵厮打过程中一时冲动持家中水果刀行凶,属于激情犯罪,不存在预谋;其三,案发后她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到案后认罪悔罪;其四,一审法院积极开展民事调解和矛盾化解,米某兰及其亲属主动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出具书面谅解——特别是考虑到米某兰是被害人独生子生母,被害人其他亲属并不要求从重。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矛盾已化解,十年有期徒刑正是这些因素叠加的结果。
给被告人亲属、办案机关和类似家庭的对表
对被告人家属:赔偿与取得谅解要趁早、要真诚,一审阶段的调解窗口最宝贵;书面谅解书应明确出具,口头谅解在量刑中的分量有限。对办案机关:涉家庭矛盾的重大案件,调解化解矛盾不是程序点缀,而是直接影响量刑的实体工作;对激情犯罪与预谋犯罪的界分要落在证据上——工具来源(家中随手取得)、案发场景(争吵厮打中)、事后表现(主动施救)。对公众:家庭琐事引发的冲突中,厨房里的刀与蓄谋已久的凶器在法律评价上完全不同,但一时的冲动足以为两个家庭留下终身伤痛,情绪管理永远是代价最小的止损方式。
宽严相济的「宽」,宽的不是结果而是情节。本案造成一人死亡,十年有期徒刑已是严厉评价;但法院没有回避民间矛盾、激情犯罪、赔偿谅解这些量刑事实——刑罚的精细化,正体现在对「为什么动手」的认真回答里。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米某兰与被害人袁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5月9日23时许,袁某回家后发现米某兰和孩子正准备睡觉,便责怪米某兰不管孩子、孩子睡觉晚等,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米某兰持厨房内的一把水果刀,先后朝袁某左上臂捅刺三刀、左上腹捅刺一刀,致袁某倒地。米某兰拨打120急救电话,袁某被送至医院。5月23日,袁某因小肠破裂、肠系膜及血管(肠系膜下动脉)破裂、后腹膜血肿形成引起低血容量休克,之后继发肝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腹腔及肺部感染、凝血功能障碍、结肠坏死出血等最终导致循环、呼吸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期间,双方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米某兰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米某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晋06刑初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米某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米某兰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2024)晋刑终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以及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均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系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虽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是被告人米某兰是在与丈夫争吵、厮打过程中一时冲动而持家中水果刀捅伤丈夫,属于激情犯罪。鉴于米某兰是被害人袁某独生子的生母,被害人其他亲属并不要求对米某兰从重判处,一审法院积极开展民事调解、矛盾化解工作。
米某兰及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米某兰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到案后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对于家庭成员之间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案件,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谅解等酌定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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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4)晋刑终56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2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4-1-17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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