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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某钢铁厂与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执行复议案

案号:(2022)最高法执复7号最高人民法院 · 执行复议类案件 · 执行 · 2022-05-18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三万五千多万的金融不良债权两道转手——资产管理公司转给经营公司、经营公司再转给信息服务公司,报纸公告加书面证明齐备;被执行的钢铁厂拦在变更申请的门口:转让无效、你没资格。

最高法复议: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债权依法转让且原债权人书面认可、第三人申请变更的应予支持;两次转让均在省级报刊发布转让暨催收公告、两任原债权人均出具《债权转让证明》——「经初步审查,认为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变更申请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执行人对转让效力的异议「可依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座谈会纪要第五条、第六条相关精神,另行救济」。

规则确立:变更申请执行人走形式审查的快车道——效力的实体之争,回另诉的慢车道。

二、裁判要点提炼

执行程序中,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的,可以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连环转让中每一手转让均有转让公告及原债权人书面认可的,受让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

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等途径予以救济,不影响执行程序中对变更申请的形式审查处理。

三、赵律师点评

三万五千八百万的两次易手

资产管理公司对轧钢厂、钢铁厂等的借款担保判决执行中,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债权链条两道弯:〇〇六年资产管理公司将含钢铁厂债务在内的债权作价三万五千八百余万转给西安某经营公司——陕西日报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二〇二〇年经营公司又转给信息服务公司——再登公告。审查期间,两任原债权人分别出具《债权转让证明》认可转让事实。陕西高院变更信息服务公司为申请执行人;钢铁厂复议:转让合同无效、未审查受让人适格性与程序公正性。

形式审查的快车道

最高法驳回复议,两层定调。第一层,条文的轨道: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层,对号与边界:两次转让「均在省级报刊上发布了转让公告,同时某资产管理公司、西安某经营公司分别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认可债权转让的事实」;陕西高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变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连环转让的每一手都过了公告与书面认可两道形式关。钢铁厂主张的「转让无效、受让人适格性、程序公正性」是效力的实体之争——「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第六条相关精神,另行救济」;规则落点:形式审查过关即变更,「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另诉予以救济」——快车道与慢车道各走各的。对照入库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系列案例(无偿受让被执行人债权不宜变更),本案例补上正面场景:正常对价、公告完备、原债权人认可的形式审查路径一路绿灯。

债权转让变更的对表

给债权受让人(尤其是多手受让的):变更申请备齐「三件套」——每一手的转让合同、省级报刊转让暨催收公告、每一任原债权人的《债权转让证明》(本案例三件套齐);受让前的尽调注意让与人自身负债状况(无偿+被执行人=被拦,另案口径),正常对价的连环转让走形式审查通道很顺。给被执行人:对转让效力不服的(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政策性问题、转让程序瑕疵等),按座谈会纪要精神另诉主张——在变更程序里拦不住形式审查(本案例口径);另诉要趁早,变更后执行措施照常推进。给执行法院:金融不良债权变更申请按形式审查处理——公告+书面认可+初步合法性判断,符合的即变更(本案例);效力异议一律释明另诉,形式审查不做实体深究,程序分工守住。

三万五千八百万的债权转了两道手,两份公告两纸证明铺成变更的快车道——最高法把形式审查与效力之争分开:程序够格的变更即办,实体的质疑另诉去讲。不良债权的流转,效率与救济各有各的站台。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轧钢厂、某钢铁厂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以其受让债权为由向该院申请变更其为(2005)陕执二民字第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2006年12月25日,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西安某经营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合同附件一中债权作价35810万元转让给西安某经营公司,某轧钢厂涉案债务在附件一清单中。2012年4月27日,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西安某经营公司在陕西日报联合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某轧钢厂涉案债务包含在公告列表中。

2020年7月2日,西安某经营公司与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签订《单户资产转让协议》,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受让涉案债权。2020年9月26日,西安某经营公司与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在陕西日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某轧钢厂涉案债务包含在公告列表中。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期间,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交了《债权转让证明》,证明其涉案债权已经于2006年12月25日转让给了西安某经营公司。西安某经营公司提交了《债权转让证明》,证明涉案债权已于2020年7月2日转让给了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资产管理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了西安某经营公司,西安某经营公司又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了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两次转让均在省级报刊上发布了转让公告,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某资产管理公司、西安某经营公司亦分别向该院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认可债权转让的事实。故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陕执异42号执行裁定,变更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为(2005)陕执二民字第3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某钢铁厂不服,以债权转让合同无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未审查受让人的适格性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2022)最高法执复7号执行裁定,驳回某钢铁厂的复议请求,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执异42号执行裁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某资产管理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了西安某经营公司,西安某经营公司又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了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两次转让均在省级报刊上发布了转让公告,同时某资产管理公司、西安某经营公司分别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债权转让证明》,认可债权转让的事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遂根据债权转让合同及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申请,变更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为(2005)陕执二民字第3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钢铁厂复议请求确认西安某经营公司向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转让涉案债权无效等主张,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第六条相关精神,另行救济。执行程序中,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的,可以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另诉予以救济。

案号:(2022)最高法执复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8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17-5-202-04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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