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张某某强奸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十三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家二楼沙发上休息,见其孙女张某(时年四岁)在一旁玩耍,遂起意奸淫,将生殖器强行插入张某阴部。
事后张某将此事告知奶奶王某某,王某某质问张某某后带张某离开;当晚张某告知母亲李某某,李某某报警并于同月十三日带张某到医院检查,结果为阴道口充血、处女膜九点处见陈旧性破裂。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作出修改,增加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作为第五项。据此,在该修正案施行之后,对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的,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处罚。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严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修法带来什么变化
本案的裁判要点首先讲清了一条时间线。刑法修正案十一自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增加了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作为第五项加重情形。本案发生在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在修法之后,因此直接适用新的规定:对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的,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修法之前,被害人年龄不满十周岁本身并不是独立的加重情形,只能结合具体案情判断能否认定为情节恶劣;修法之后,这一年龄界限成为明确的升档条件,认定标准因此清晰了许多。
特殊职责的第二重从重
在升档之后还有第二重评价。张某某是被害人的爷爷,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裁判要点明确: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严处罚。也就是说,十年以上是起点,特殊职责身份要求在起点之上继续从严。本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正体现了这一层加码。这里的法理在于,监护、照护关系本应是最安全的庇护,行为人却把它变成了侵害的条件,不仅违背了职责,也摧毁了被害人对家庭的基本信任,危害远重于陌生人作案。
四岁被害人的证据特点
被害人只有四岁,这在取证上带来特殊的困难与特殊的优势。困难在于表达能力有限、时隔多日才就医、原始痕迹可能变化;优势在于年幼儿童的陈述往往更为直接,缺乏编造复杂情节的能力。本案的证据链是:被害人事后当即告知奶奶,奶奶质问被告人后带其离开,当晚又告知母亲,母亲报警并在八天后带其就医,检查结果为阴道口充血、处女膜九点处见陈旧性破裂。告知的及时性与连贯性、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共同支撑了事实认定。办理此类案件,第一时间固定被害人向监护人的转述内容,往往比事后反复询问更有价值。
家庭内部性侵的发现与处置
本案还暴露出家庭内部性侵案件的一个普遍问题:从奶奶知悉到母亲报警,中间隔了一天;从案发到就医,中间隔了八天。虽然最终没有影响定罪,但时间间隔越长,客观证据越容易灭失。对监护人而言,发现孩子陈述被性侵后应当立即报警并就医,同时保留衣物、床单等可能附着痕迹的物品,不要清洗孩子的身体。对基层组织与学校而言,性安全教育中要明确告诉孩子:任何人对隐私部位做的事,都要第一时间告诉爸爸妈妈,哪怕对方是亲人。这句话看着简单,在真实案件里往往就是唯一的出口。
监护关系不是便利条件,而是更重的责任;对四岁的孩子下手,从重再从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1年8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化名)在自家二楼沙发上休息,见其孙女张某(化名,被害人,时年4岁)在一旁玩耍,遂对张某起意奸淫,将自己生殖器强行插入张某的阴部。事后,张某某妻子王某某(化名)来到二楼,张某将此事告知奶奶王某某,王某某质问张某某后带张某离开。当晚,张某将此事告知母亲李某某(化名)。李某某报警,后于同月13日带张某到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张某阴道口充血,处女膜9点处见陈旧性破裂。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赣0829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赣08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某对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作为张某的爷爷,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应当从严惩处。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强奸罪的加重情节处罚情形作出修改,增加“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的”作为第五项。据此,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对不满十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的,应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处罚。
鉴此,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的,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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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赣08刑终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2-22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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