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孙某阳等非法经营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被告人孙某阳在上海注册成立某咨询公司并实际控制,聘用被告人邱某强为销售主管,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以香港某公司名义通过发展代理商的方式开发客户,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某平台从事非法黄金期货业务。
二〇一七年一月至二〇二〇年五月,孙某阳、邱某强发展被告人韩某为某平台代理商;韩某伙同被告人陈某钦在乌鲁木齐市多处发展客户进行境外黄金合约买卖,客户可买涨买跌、存入保证金兑换成美金后加杠杆放大数倍交易,从中收取高额佣金,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三千八百二十万余元。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孙某阳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百万元,韩某四年、罚金八十万元,邱某强、陈某钦各二年三个月、罚金五十万元;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要点提炼
交易平台经营的黄金交易本质上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通过转移债权、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利用价格杠杆予以投机,该交易平台实质系经营期货业务。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平台经营黄金期货业务,违反期货交易与外汇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赵律师点评
叫黄金,做的是期货
本案第一个技术问题是定性:平台上买卖的是黄金,能不能算现货?法院给出的判断标准很务实——看交易的目的和结构。本案交易本质上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通过转移债权,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利用价格杠杆予以投机。也就是说,客户从头到尾没打算提货,只结算差价,这就是期货。名称叫黄金、合约写黄金,都改变不了这个结构。
场所规定保护的是什么
判决有一段容易被忽略的论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要求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这个规定不仅为了限定交易场所、实现市场管理需要,同时为了规范期货交易本身、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正常经营。这段话是在回应一个常见抗辩——只是选错了交易场所,有那么严重吗。法院的回答是:场所管制的实质是交易规范性与投资者保护,不是单纯的地域限制,所以危害是实质的而不是形式的。
外汇与期货,两条规定同时踩
本案还叠加了外汇管理的问题:客户存入保证金要兑换成美金再加杠杆交易,涉及外汇管理条例禁止的擅自组织境外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判决查明,上海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本就没有外汇、期货交易项目,经营境外期货交易也未获相关部门批准。两条规定同时被违反,这也是本案量刑偏重的原因之一——孙某阳七年、罚金一百万,是本批二十一件中最重的。
三千八百万,谁是主犯
非法经营数额三千八百二十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四名被告人的量刑呈明显阶梯:孙某阳注册公司、实际控制、以香港公司名义运作,七年;韩某作为代理商直接发展客户,四年;邱某强作为销售主管、陈某钦与韩某共同操作,各二年三个月。这个结构与平台方、代理商、业务员的三层架构对应,越靠近平台控制端责任越重。本案未认定单位犯罪,因为公司被用作犯罪工具、利益归个人。
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
境外期货类案件的辩点集中在三处:一是交易结构是否真的构成期货,有无实物交割可能、是否以保证金和杠杆为核心;二是当事人对未经批准是否明知,平台方与终端业务员的明知程度差别很大;三是数额的计算口径,入金金额、交易金额、佣金收入三种算法差别巨大。本案采用非法经营数额三千八百二十万余元,若改按佣金收入计算,档次可能完全不同。所以数额口径之争,往往就是五年以下与五年以上的分界。
客户从没想过提货,只想赌差价——那它就不是黄金买卖,是期货。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已隐去)
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孙某阳在上海注册成立某咨询公司,并实际控制该公司,聘用被告人邱某强作为销售主管,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以香港某公司名义,通过发展代理商的方式开发客户,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某平台从事非法黄金期货业务。
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孙某阳、邱某强发展被告人韩某为某平台代理商。被告人韩某伙同被告人陈某钦,在乌鲁木齐市某广场某座、乌鲁木齐市某大厦等地发展客户在某平台进行境外黄金合约买卖,约定客户可以在交易平台上买涨、买跌,客户存入保证金兑换成美金可以加杠杆放大数倍进行交易,从中收取高额佣金,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8209580.62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1)新010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孙某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三、被告人邱某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四、被告人陈某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五、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孙某阳、韩某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新01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四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期货。
首先,某公司交易平台经营的黄金交易本质上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通过转移债权,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利用价格杠杆予以投机,该交易平台实质在经营期货业务。
其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该规定不仅为了限定交易场所,实现市场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同时为了规范期货交易本身,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正常经营而设立。本案被告人经营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某平台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潜在地威胁到了客户的投资环境和资金安全。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均规定,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境外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如果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上海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无外汇、期货交易项目,其经营境外期货交易并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综上,法院认为,上海某公司的经营范围无外汇、期货交易项目,某公司总部在马来西亚。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孙某阳、韩某、邱某强、陈某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期货交易场所由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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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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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新01刑终12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1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16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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