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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诉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00号最高人民法院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审 · 2021-09-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主张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在与原告就专利许可费谈判过程中实施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致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停止侵害并赔偿。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所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域外行为,被诉行为发生地及结果地均位于域外,中国法院缺乏管辖依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异议,被告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裁判要点提炼

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一种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当事人因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三、赵律师点评

三个连接点,先确认性质

确定管辖的第一步是给案件定性。法院明确指出: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一种侵权责任纠纷,因此适用侵权案件的一般管辖规则——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个连接点中任何一个成立,管辖即成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起诉。这一性质认定并不复杂,但它决定了接下来要找的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地方,而不是合同订立或者履行的地方。对涉及跨境许可谈判的纠纷而言,这一点尤其重要:谈判可能在境外进行,协议可能适用外国法,但只要损害后果落在中国市场,中国法院就有管辖依据。

结果地怎么落在惠州

本案的具体论证是:原告中的两家公司的住所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均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原告提供初步证据显示受到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利影响;如果诉争行为经实体审理被认定确实存在,则惠州市是其市场竞争秩序受该行为不利影响的一个区域,因此惠州市为诉争侵权结果发生地之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行使管辖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里的论证结构值得注意——它用的是一个条件句:如果实体上成立,那么结果地就在惠州。这说明在管辖权阶段,法院只审查初步证据与可能性,不要求原告证明损害已经确定发生。把经营场所所在地作为市场竞争秩序受影响的区域,是把抽象的竞争秩序损害落到了具体的地理空间上。

管辖阶段不审实体

裁定中有两句界限分明的话: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且给原告造成损害,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实体审理后作出认定;该项实体争议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程序所处理的问题,不影响人民法院管辖权的确定。这条规则实务上极其重要。被告在管辖异议中常常用不构成侵权、没有损害、没有竞争关系等实体理由来否定管辖,这些理由原则上在管辖阶段不予审查,除非它们同时构成连接点是否成立的前提。本案的处理就是典型:被告主张行为发生在域外,这属于连接点问题,法院审查后认为结果地在中国境内;至于行为是否真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留待实体审理。

标准必要专利的特别背景

本案还涉及一类特殊场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这类谈判天然具有跨国性,许可费率的确定、谈判行为的合规性、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使,往往跨越多个法域。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判实际上确认了:中国企业在境内因境外谈判行为受到竞争秩序上的不利影响时,可以在中国法院寻求救济。这对通信、半导体等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中国企业意义重大——它避免了只能到对方选择的法域去打官司的被动局面。同时也要看到边界:主张的必须是竞争秩序受到不利影响,而不是单纯的合同利益受损;连接点必须落在境内具体的经营场所或者市场区域,需要有初步证据支撑。

谈判在境外,受损在境内;竞争秩序被搅动的地方,就是可以起诉的地方。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在与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进行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过程中实施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在本案所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域外行为,被诉行为发生地及结果地均位于域外,中国法院对本案的管辖缺乏法律依据。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537号民事裁定:驳回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00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一种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本案中,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诉称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存在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且在与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就专利许可费谈判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提供初步证据显示,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受到上述诉争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的不利影响。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中的两家公司的住所地和主要经营场所均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如果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实体审理被认定确实存在,则惠州市是其市场竞争秩序受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利影响的一个区域,惠州市为诉争侵权结果发生地之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某电信集团的瑞典公司、美国公司、中国公司的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且给中国某集团三家公司造成损害,应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实体审理后作出认定;该项实体争议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程序所处理的问题,不影响人民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当事人因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境内受到损失而提起诉讼的,该被诉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利影响的结果地,可以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30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9-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3-2-488-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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