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王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一、案情速览
继母用筷子捅伤八岁继女咽喉致轻伤,此前的铅笔扎、吹风机烫、撕嘴唇另行评价——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三年。
法院:既有长期虐待行为又有致轻伤以上后果的伤害行为的,应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并罚
规则确立:公诉指控的故意伤害与自诉指控的虐待可以合并审理,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二、裁判要点提炼
长期虐待期间因果关系明确的一次伤害行为直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评价
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系不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犯罪,不存在吸收牵连关系,应分别评价并罚
三、赵律师点评
一根筷子和四年虐待
王某自2005年起与张某甲共同生活,是女孩的继母。趁生父不在家,她经常性打骂、用铅笔尖扎女孩;2005年春用吹风机烫伤其头皮和耳朵;2008年冬将女孩嘴唇撕裂缝了三针留疤。2009年5月19日晚,王某用筷子捅刺八岁女孩咽部悬雍垂左侧软腭,构成轻伤。本案程序独特: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公诉,女孩及其法定代理人以虐待罪自诉,法院合并审理——故意伤害罪判二年,虐待罪判一年,并罚执行三年。上诉被驳回。
公诉与自诉并轨的两罪评价
裁判理由给出了虐待与伤害交织案件的三分规则:轻伤以上后果若由长期累积的虐待逐渐导致、且单次行为均不达犯罪程度的,定虐待罪;若仅由因果关系明确的一次或几次行为直接导致,定故意伤害罪;两者兼具的——既有明确的一次伤害致轻伤以上,又有长期虐待且情节恶劣——两罪并罚。本案筷子捅咽喉是一次性的、因果关系明确的伤害行为,归故意伤害罪;铅笔扎、吹风机烫、撕嘴唇构成的长期虐待归虐待罪。两罪由不同犯意支配、侵犯不同客体,无吸收、牵连、想象竞合关系,「理应分别予以评价」。程序的合并同样有示范意义:公诉与自诉并轨,让检察机关的追诉与被害人一方的告诉在同一庭审中完成,一次审判、两罪清算。
给重组家庭、受虐儿童亲属和裁判者的对表
对重组家庭中的监护人: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负有照护义务,铅笔扎、吹风机烫这类「私刑」单次或许够不上重罪,但累积即成虐待罪;一次过线(如捅刺)则另立故意伤害罪——两本账分开记,一并清算。对受虐儿童的生父亲属与亲属网络:自诉权是虐待罪的关键通道——本案女孩一方的自诉与公诉并轨,确保虐待部分不被遗漏;发现虐待证据应及时固定并行使告诉权。对裁判者:公诉自诉合并审理是家暴复合案件的效率方案——一次庭审完成双重评价;三分规则(累积归虐待、单次归伤害、兼具并罚)可直接作为裁判说理模板。
一根筷子捅破的不只是孩子的咽喉,还有「管教」的最后遮羞布。三年有期徒刑的背后,是两条罪名轨道、两种追诉程序的合力——家暴复合案件就该这样一网打尽。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人张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乙以王某犯虐待罪,向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盐山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被害人张某甲(女,出生于2001年4月9日)的继母。2009年5月19日晚,王某在家中用筷子将张某甲咽部悬雍垂左侧软腭捅伤,致张某甲轻伤。另查明,王某自2005年开始与张某甲共同生活,其间,趁张某甲生父不在家时,经常性地对张某甲实施打骂、用铅笔扎等虐待行为,其中最为严重的两次为:2005年春季的一天,王某用吹风机将张某甲的头皮和耳朵烫伤;2008年12月的一天,王某在家中将张某甲的嘴唇撕裂。次日上午张某甲被送至医院缝了三针并留下疤痕。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王某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及虐待罪为由提出上诉。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做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用筷子戳刺继女张某甲的咽喉,造成张某甲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在与张某甲长期共同生活期间,对张某甲实施殴打、用铅笔尖扎、用吹风机烫头部、撕嘴唇等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实践中,虐待行为往往是一个长期、反复的过程,而且虐待中常伴随身体伤害行为,易导致伤害后果。
在既有长期虐待行为,又有致轻伤以上后果的伤害行为时应如何定罪,应结合案情区别对待:第一,若轻伤以上后果是由于长期累积的虐待行为而逐渐导致,且这些行为单独评价均达不到犯罪程度,则应认定为虐待罪;第二,若轻伤以上后果仅系由因果关系明确的一次或几次行为直接导致,则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三,如果既有因果关系明确的一次或几次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以上伤害后果,又有长期性的虐待行为,已触犯刑法、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的“情节恶劣”标准的,则应以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予以并罚。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三种情况中,施暴人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是在不同的犯意支配下实施、侵犯了不同的客体,且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罪数形态上不存在吸收、牵连、想象竞合等关系,理应分别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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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0)沧刑终字第148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08-0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79-001)。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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