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江西某家具公司诉地中海某航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速览
二〇一六年八月,江西某家具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出售二十六个集装箱户外家具,委托某国桥公司办理出运,货物自天津新港运往希腊比雷埃夫斯港,提单载明收货人及通知方均为意大利某公司。
江西某家具公司将三套正本记名提单交给贸易中介,此后未收到货款;货物到港后由某代理公司持经连续背书的提单及以意大利某公司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提取。
江西某家具公司以错误交货为由诉请赔偿四万二千二百六十四美元及利息;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天津高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点提炼
记名提单流转后,托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仍享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有权就货物损失向承运人索赔。
提货人并非记名收货人时,承运人在目的港除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外,还负有审慎核实提货人身份的义务。
三、赵律师点评
提单交出去了,还能不能告承运人
本案的第一层争议是诉权。承运人一方最容易脱口而出的抗辩是:你已经不是提单持有人了,凭什么起诉?法院给出了三层回应。其一,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承运人签发载明记名收货人的记名提单,该提单构成承运人据以向该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保证,而承担该保证的相对人就是记名提单托运人——江西某家具公司。其二,依照《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记名提单流转转移的是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并没有改变该提单所证明的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该合同关系的证明也无需以托运人持有正本提单为条件。其三,依照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九条,记名提单托运人在流转后,于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之前,仍可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可见其并未丧失合同项下托运人的权利。
承运人的审单义务分几步
既然有诉权,接下来就看承运人放货有没有过错。法院把承运人的审慎审单义务拆成了可操作的几步。第一步,到港通知:承运人按照提单上记载的意大利某公司电子邮箱发送了货物到港通知,说明已正确通知记名收货人到港办理提货手续。第二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提货人某代理公司提交了全套正本提单。第三步,审查背书连续性:该提单背面由江西某家具公司、意大利某公司、某代理公司连续加盖了印章,且江西某家具公司印章上的中英文名称以及意大利某公司印章上的地址、邓白氏编码、增值税号等均与提单记载内容一致,足以证明提单流转的连续性以及某代理公司持有正本提单来源正当、合法。
提货人不是收货人时,还差一份文件
最关键的是第四步。法院明确指出:由于记名提单在签发时已经确定记名收货人,因此在提货人并非记名收货人时,承运人在目的港除了要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外,还负有审慎核实提货人身份的义务。本案中某代理公司除提交了背书连续的全套正本提单,还提交了意大利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对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间均有明确的确认。四步齐全,法院认定承运人已尽到审慎审单交货的义务。反过来说,如果缺少那份载明代理人名称、事项、权限、期间的授权委托书,结论就会完全不同。
贸易欺诈不影响运输合同的评价
本案还有一个容易被混淆的点:江西某家具公司实际上是被自称意大利某公司的贸易中介骗了,货款分文未收。法院特别说明,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需要判断的主要问题是承运人在放货时是否尽到应尽的审慎审单义务;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贸易关系是否真实,不影响托运人将货物交由承运人承运、承运人签发记名提单这一事实的真实性。对承运人放货行为进行法律评价,不在于托运人是否受到贸易欺诈,而在于承运人是否尽了审慎放货的本职。这一切割很重要:贸易欺诈的损失应当去找贸易对家,运输环节的过错才找承运人。
出口企业能从本案学到什么
对做出口的企业,本案的教训有两条。第一条是控制提单流转的节奏:记名提单一旦交出去,你对货物的控制力就大幅下降,而承运人只要审单到位就可以合法放货。在买方资信不明时,宁可坚持指示提单、凭背书控制放货,也不要轻易签发记名提单。第二条是核对买方身份的成本不能省:本案的中介以意大利某公司名义谈下订单,提单上的联系方式由卖方提供,最终货物被“买方”的代理人提走,而所谓买方事后全盘否认。签约前通过邓白氏编码、增值税号、官方登记信息核实对方主体,以及要求预付款或者信用证结算,比事后打运输官司有效得多。
记名提单交出去,托运人的合同权利还在;承运人只要到港通知、收回正本提单、背书连续、另有明确授权四步做全,就已尽责。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江西某家具公司诉称:2016年8月,江西某家具公司通过中介公司与意大利某公司达成协议,由江西某家具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出售26个集装箱的户外家具。在完成部分货物生产后,江西某家具公司委托某国桥公司办理货物出运事宜,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送至希腊比雷埃夫斯(Piraeus)港。江西某家具公司支付了运费,某国桥公司向江西某家具公司提供了地中海某航运公司(MSC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mpany S.A.,以下简称地中海某航运公司)的正本提单。货物到港后,江西某家具公司未能收到货款。经查,地中海某航运公司在目的港并未将货物交付给意大利某公司,而是交付给了第三方。意大利某公司否认曾在提单背面盖章,或者出具函件委托第三方收取货物。故请求判令:某国桥公司、地中海某航运公司连带赔偿42264美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法律费用由某国桥公司、地中海某航运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自称Bauhaus Ltd的贸易中介以意大利某公司的名义与江西某家具公司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由江西某家具公司向意大利某公司出售户外家具,付款方式为O/A(货到付款)六十天。在完成部分货物生产后,江西某家具公司委托某国桥公司办理1784件户外休闲桌从天津新港至希腊比雷埃夫斯(Piraeus)港的出运事宜。2017年1月16日,江西某家具公司将上述货物装入两个集装箱并出具了相应发票及装箱单。
经某国桥公司安排,两个集装箱于2017年1月19日装载于“MSC ROSA M”轮FD703W航次,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作为地中海某航运公司的代理人签发了三套正本提单。根据江西某家具公司的要求及提供的信息,提单载明的装货港为天津新港,卸货港为希腊比雷埃夫斯,托运人为江西某家具公司,收货人及通知方为意大利某公司,并注明了意大利某公司的联系方式。上述提单通过某国桥公司交给江西某家具公司。之后,江西某家具公司将三套正本记名提单交给贸易中介。
2017年3月6日,地中海某航运公司按照提单上意大利某公司的邮箱地址发送货物到港通知。3月7日,货物运抵希腊比雷埃夫斯,3月8日,PM公司向地中海某航运公司交付了背书连续的三套正本提单及以意大利某公司名义出具的正本授权委托书,其中,提单上意大利某公司印章的内容与收货人信息一致。同日,地中海某航运公司向PM公司交付了货物。江西某家具公司一直没有收到意大利某公司的货款,遂与涉案出口货物的保险人中信保公司联系,中信保公司回复称意大利某公司否认收到涉案货物,也否认与江西某家具公司存在贸易关系,故拒绝支付货款。江西某家具公司遂以错误交货为由提出本案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9年6月29日作出(2018)津7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驳回江西某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江西某家具公司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19)津民终30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江西某家具公司将涉案提单流转后是否具有要求承运人承担错误交货的索赔权;地中海某航运公司是否存在错误交货行为。
关于江西某家具公司将涉案提单流转后是否具有要求承运人承担错误交货的索赔权问题。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地中海某航运公司的签单代理向江西某家具公司签发了载明记名收货人为意大利某公司的记名提单,该提单构成地中海某航运公司据以向该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保证。而地中海某航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的相对人应为记名提单托运人,即江西某家具公司。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江西某家具公司将涉案记名提单流转,转移的是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并未改变该提单所证明的江西某家具公司与地中海某航运公司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该合同关系的证明也无需以江西某家具公司持有正本提单为条件。
再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记名提单托运人将记名提单流转后,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据此,记名提单托运人在记名提单流转后并未丧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托运人的权利。
地中海某航运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按照提单记载将货物正确交付记名收货人的义务。本案中,应当审查地中海某航运公司在放货时是否尽到承运人审慎审单放货义务。首先,地中海某航运公司在货物即将抵达目的港时,按照江西某家具公司提供的并记载于提单上的意大利某公司电子邮箱发送了货物到港通知,能够证明地中海某航运公司已经正确通知记名收货人到目的港办理提货手续。其次,PM 公司作为意大利某公司的提货代理人向地中海某航运公司提货时提交了全套正本提单,该提单背面由江西某家具公司、意大利某公司、PM公司连续加盖了印章,江西某家具公司印章上的中英文名称以及意大利某公司印章上的地址、邓白氏编码、增值税号等均与提单记载内容一致,能够证明该提单流转的连续性,以及PM公司持有该正本提单的来源正当、合法。
再次,由于记名提单在签发时已经确定记名收货人,因此在提货人并非记名收货人时,承运人在目的港除了要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外,还负有审慎核实提货人身份的义务。本案中,PM公司提货时除持有提单背面连续加盖印章的全套正本提单外,同时提交了意大利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对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间等均有明确的确认。故地中海某航运公司在收回PM公司持有的全套正本提单和意大利某公司明确授权代为提货的委托书后,将货物交付意大利某公司的提货代理人PM公司,已尽到承运人审慎审单交货的义务。
1.记名提单流转后,托运人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仍享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权利,有权就货物损失向承运人索赔。
2.记名提单下,记名收货人委托第三方代为提货的,提货人仅持有提单背面连续加盖印章的正本提单,不能构成记名收货人委托其代为提货的依据。提货人持有提单,并提供记名收货人委托其代为提货授权的,可构成记名收货人委托其代为提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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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津民终303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5-1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0-2-2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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