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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张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强奸罪 · 二审 · 2021-08-04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云南省大理市某镇某小学教师期间,二〇一二年至二〇二〇年五月,利用上课时批阅、指导学生作业的机会,先后多次在教室讲台、学生座位、教室后排批阅作业座位上,当着其他学生的面对六十九名小学生(时年均未满十四周岁)实施猥亵。

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二〇年五月,张某某还先后多次在教室讲台、学生座位、教室后排批阅作业座位或者二楼阅览室内,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或者单独对上述被害人中的八名女学生实施奸淫,其中六名系农村留守儿童。

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长期、多次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的,应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利用教师身份在教室等场所当着其他学生的面猥亵多名小学生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三、赵律师点评

教室不是法外之地

本案最令人震惊的事实是作案地点:教室讲台、学生座位、教室后排批阅作业座位、二楼阅览室。这些地方本应是学生学习与成长的场所,教师本应是保护者。张某某恰恰利用了批阅、指导作业这一最日常的教学环节,把侵害嵌入课堂秩序之中。学生们看着同学被叫上讲台、被长时间触碰,却无法理解正在发生什么,更不知道如何拒绝。裁判理由对此的评价是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这种评价不是修辞,而是对行为破坏力的准确描述——它摧毁的不只是数十名儿童的身体,还有他们对学校与成年人的基本信任。

当众在这里如何认定

与同一专题中另一起案件形成对照的是当众的认定。那一起案件中,商场楼梯间是封闭的消防通道、无照明、作案时无人在场,因而不构成当众;本案则是在教室中当着其他学生的面实施。相关司法文件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都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教室里有数十名学生在场,行为处于随时可能被发现的状态,当众要件完全具备。两案的差别不在结论的宽严,而在事实本身——一个是无人经过的黑楼梯间,一个是坐满学生的教室。

六十九人与八人的规模

本案的量刑与犯罪规模直接相关。猥亵涉及六十九名小学生,奸淫涉及其中八名女学生,且作案时间跨度长达八年。规模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被害人数众多,更因为它反映出行为的有组织性与持续性——这不是偶发的冲动,而是把职务便利转化为长期犯罪资源的系统化行为。裁判要点因此对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身份作了专门强调: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长期、多次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的,应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其中六名被害人系农村留守儿童,这一事实进一步说明行为人选择的对象是最缺乏保护与求助能力的群体。

学校管理责任如何补上

案件之外还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八年时间、数十名被害人,为什么没有人发现?答案可能是多重的——儿童不懂得表达,家长不愿意相信,同事不便过问,学校缺乏监督机制。要从制度上补上这个漏洞,至少需要三件事:一是把批阅作业、单独辅导等环节纳入可视化管理,避免教师与学生在封闭空间中长期独处;二是把性安全教育与强制报告义务落实到每一所学校,明确发现异常必须报告的具体情形与责任;三是建立家长与学生的常态化反馈渠道,让孩子的异样表现能够被及时捕捉。惩办一个张某某重要,让第二个张某某无处藏身更重要。

八十九个孩子,八年时间,一间教室;这不是偶然,是制度失守后的必然。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2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云南省大理市某镇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上课时批阅、指导学生作业的机会,先后多次在教室讲台、学生座位、教室后排批阅作业座位上,当着其他学生的面对69名小学生(时年均未满14周岁)实施猥亵。2015年9月至2020年5月,张某某还先后多次在教室讲台、学生座位、教室后排批阅作业座位或者二楼阅览室内,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或者单独对上述被害人中的8名女学生实施奸淫。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张某某的死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其中6名系农村留守儿童,还在教室当众猥亵69名小学生,张某某的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长期、多次对多名幼女实施奸淫的,应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案号: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0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2-1-182-01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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