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袁某生强奸、猥亵儿童案
一、案情速览
被害人王某某(女,时年十三岁)在山西省汾阳市某小学上学,回家途中常逗弄被告人袁某生饲养的小狗,二人因此熟识;自二〇二二年六月至二〇二三年七月,袁某生以提供玩手机、给零食零钱为引诱实施犯罪。
其中强奸二次:二〇二二年九月的一天晚上趁王某某玩手机之机发生性关系,二〇二三年五月的一天晚上以手机为饵亲吻抠摸后发生性关系;猥亵三次:二〇二二年六七月、二〇二二年九月、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分别抠摸胸部、下体。
汾阳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判要点提炼
行为人针对同一幼女多次实施性侵犯罪过程中,在强奸行为之外的时间、空间又实施猥亵行为的,不应认为猥亵行为是强奸行为的一部分,应当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并罚。
判断强奸与猥亵是否应当并罚,应从时间分布、行为关系与行为性质三方面审查:两行为相互独立、相隔较长,猥亵系另起犯意而非强奸的必经阶段或延续发展,且两罪侵犯的法益不同,不具备吸收条件。
三、赵律师点评
并罚的三步审查
辩护人的意见是:猥亵行为应当包含在强奸行为中,另行定罪属于重复评价。法院的回应给出了一个可以复制的三步审查框架。第一步看时间分布:三次猥亵分别发生在二〇二二年六七月、二〇二二年九月、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两次强奸分别发生在二〇二二年九月与二〇二三年五月,两相对照,猥亵与强奸在时间上相互独立、相隔较长,不能被包进强奸的过程里。第二步看行为关系:每一次猥亵都是另起犯意实施的,既不是强奸的必经阶段,也不是强奸的延续和发展,不具备吸收条件。第三步看行为性质:强奸与猥亵侵犯的法益不同,一个是性自主权中的性交决定权,一个是性交以外的性自主权利。三步走完,并罚的结论就站得住。
重复评价的边界在哪里
重复评价之所以要被禁止,是因为同一行为不该被惩罚两次。但它禁止的是对同一行为重复定罪,而不是禁止对多个行为分别定罪。本案的关键恰恰在于猥亵与强奸是不是同一行为——如果猥亵只是强奸过程中的自然伴随,比如为了实施奸淫而实施的抠摸,那么被强奸所吸收,不再单独评价;如果猥亵发生在另一次见面、另一次起意,哪怕对象还是同一个孩子,它也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这个区分对取证提出的要求是:每一次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都要尽量查清并单独固定,不能笼统记成多次猥亵、多次强奸,否则到了定罪环节就难以支撑并罚。
引诱也是手段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特征:袁某生没有使用任何暴力,他的手段是提供玩手机、给零食零钱。对十三岁的孩子来说,手机与零食的吸引力足以构成实质性的诱导。《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法理基础是幼女不具备性同意能力,因此不问手段、不问是否自愿,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这条规则提醒我们,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并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辩方以孩子是自愿的、没有反抗为由作无罪辩护,在法律上是走不通的。
量刑的实际效果
最终的刑罚是强奸七年、猥亵儿童七年,合并执行十二年。需要说明的是,数罪并罚并非简单相加,而是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本案两罪各七年、总和十四年,最终执行十二年,体现了限制加重的原则。对办案者而言,这里有一个策略层面的提示:当存在多个可以独立成罪的行为时,是否逐一指控、如何排列组合,会直接影响最终的宣告刑区间;把每一次行为查清楚、定性准确,比笼统地以一罪从重处罚更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另一次见面、另一次起意,就是另一次犯罪;不并罚才是对被害人真正的不公。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2年,被害人王某某(化名,女,时年13岁)在山西省汾阳市某小学上学时,回家途中经常逗弄被告人袁某生饲养的小狗,二人因此熟识。自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袁某生以提供玩手机或给零食、零钱为引诱,对王某某实施强奸二次、猥亵三次。具体如下:
一、强奸事实 2022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某生趁被害人王某某玩手机之机,脱光王某某下身衣物,将生殖器插入王某某下体。2023年5月的一天晚上,袁某生把自己的手机给王某某玩,趁机脱光衣物亲吻、抠摸王某某,并发生性关系。
二、猥亵儿童事实 2022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生以做游戏为由,抠摸被害人王某某下体。2022年9月的一天,袁某生抠摸王某某的胸部和下体。2023年7月25日,袁某生趁王某某玩手机之机,抠摸王某某的胸部和下体,并将手插入王某某下体。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晋118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某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袁某生以哄骗等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奸淫行为之外,对同一被害人单独实施多次扣摸等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所犯两罪,应予并罚。
被告人袁某生的辩护人提出猥亵行为应包含在强奸行为中,不应重复评价的辩护意见。经查,袁某生实施了数次犯罪行为。从时间分布上看,三次猥亵儿童犯罪事实分别发生在2022年6、7月、2022年9月、2023年7月25日,二次强奸犯罪事实分别发生在2022年9月、2023年5月。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与强奸的犯罪行为相互独立、相隔较长,不能包括在强奸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从行为的关系上看,每次猥亵儿童行为均是另起犯意实施的行为,既不是强奸行为的必经阶段,也不是强奸行为的延续和发展,二行为之间不具备吸收条件,不能成立吸收犯。从行为性质上看,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分别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性交以外的性自主权利。
综上,被告人袁某生主观上具有强奸和猥亵儿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分别实施了强奸和多次扣摸等猥亵行为,应当认定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应当数罪并罚。行为人针对同一幼女多次实施性侵犯罪过程中,在强奸行为之外的时间、空间又实施猥亵行为的,不应认为猥亵行为是强奸行为的一部分,应当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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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3)晋1182刑初236号 审理法院:汾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3-12-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2-1-182-00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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