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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刘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2022)陕刑终162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故意伤害罪 · 二审 · 2022-09-30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朋友酒桌起争执,将其拉倒踢踏腹部数下,三小时后死于失血性休克——这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法院:踢踏行为直接致被害人胰脏破裂,超出一般肢体冲突强度,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二审赔偿调解后由无期徒刑改判十二年。

规则确立: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看行为当时的部位、力度与后果,而不是事后的补救与关系。

二、裁判要点提炼

认定暴力行为是否超出一般轻微殴打,应综合打击部位、次数、力度及现实危险、实际后果;针对头胸腹部的暴力区别于四肢,致内脏破裂的属于具有类型化危险的行为。

行为人对被害人身体状况及饮酒情况熟知,踢踏行为直接造成内脏破裂的,反映其对生命健康的漠视,可认定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后救助仅作量刑情节。

三、赵律师点评

腊八节的一场酒与三小时的生死

陕西神木,武某约朋友刘某等人在家饮酒。话不投机之际,武某起身上厕所,刘某将其拉倒在地,朝其腰、腹部多次踢踏,致胰脏破裂;武某被搀回卧室休息,19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上诉中他主张自己没有伤害故意,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二审期间,陕西高院组织民事调解,刘某亲属赔偿三十七万元,被害方表示一定程度的谅解,终审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界线画在哪

辩方的逻辑是朋友关系加事后救助,说明不希望出人命,顶多算轻信能避免。法院层层反驳:第一,看行为本身——踢踏部位是腰腹部而非四肢,直接踢破胰脏,力度远超推搡拍打的一般冲突,属于具有致人轻伤以上类型化危险的暴力;第二,看认知基础——刘某对武某的身体状况和大量饮酒情况熟知,踢踏时对危险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其暴力反映的是对生命健康的积极蔑视而非轻信避免;第三,看判断时点——主观心态以行为当时的条件为准,事后的救助和良好的朋友关系只是量刑情节,不能倒推出过失。结论:对死亡持放任态度,间接故意成立。二审改判的依据不在定性而在赔偿调解。

给酒后冲突当事人、辩方和调解组织的对表

对当事人:酒桌冲突中任何针对头胸腹部的踢打都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故意伤害,内脏破裂类损伤往往延迟发作,对方「还能走动」不代表没事,第一时间送医并报警既是救命也是自保。对辩护人:过失之辩要攻击行为当时的认知与控制条件,而不是堆砌事后情节——部位、力度、既往认知三要素辩不动,定性就翻不了。对二审法院:民事赔偿调解与量刑改判联动是化解重大伤亡案件矛盾的有效机制,但调解应当聚焦损失填补,不触碰定性底线。

无期到十二年,定性没有变——变的是被害方拿到了三十七万元赔偿。这个案子给酒桌上的每个人提了个醒:你以为是「教训一下」,刑法看见的是对要害部位的放任;内脏破裂不吵不闹,三小时后它替刑法说话。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武某(殁年36岁)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20日(农历腊月初八)13时许,武某约刘某、高某等人在自己位于陕西省神木市某小区家中饮酒。16时许,刘某与武某因话不投机发生冲突。刘某先将武某拉倒在客厅的地上,又用脚在武某的腰、腹部多次踢踏,致武某受伤,后武某被搀扶回卧室休息。19时许,武某因失血性休克在家中死亡。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陕08刑初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某等人因武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人民币4105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审理期间,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某等人与被告人刘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刘某亲属代为赔偿辛某等人因被害人武某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万元,辛某等人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陕刑终16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喝酒时为泄愤故意伤害被害人武某的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刘某父亲带领民警将刘某抓获,故对刘某酌情从轻处罚。刘某在事后有主动救助行为,被害人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炎等基础性疾病,案发当天心血中酒精含量达到中毒量,加速了死亡过程。综合以上情节,对刘某可从轻处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在共同饮酒时故意踢踏被害人武某的胸腹部,致武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依法应予惩处。对刘某上诉所提无伤害故意,原判定罪错误,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的理由及辩护人所提相同意见,经查,刘某饮酒时故意踢踏被害人胸腹部的犯罪事实,有在场的辛某、高某等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及其本人的供述在卷证明,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刘某上诉所提被害人死亡与自身疾病有关,其有抢救的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及辩护人所持相同意见,经查,上述情节属实,但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评价并对其从轻处罚,所判刑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对刘某的行为表示一定程度的谅解,故对其量刑予以改判。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关系要好,案发当日在被害人家喝酒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在被害人起身上厕所时,将其拉倒并在其腹部踢踏数下,事后,被告人有一定救助行为,但三小时后被害人因胰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对于本案的定性,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酒中起争执,虽有踢踏行为,但属轻微殴打行为,且事后又实施救助,主观上没有伤害致死被害人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健康状况以及饮酒情况熟悉,其踢踏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内脏破裂,足见其踢踏的力度之大,而其事后的救助行为有限,并未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此举亦不影响对其主观心理态度的认定,其实施伤害行为时对被害人死亡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法院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客观上被告人实行行为不属于日常生活中的轻微殴打行为,其行为具有“导致他人生理机能受到轻伤程度的实质的类型化危险”。被告人将被害人拉倒并在腹部踢踏数下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胰脏破裂,上述行为足见其所实施踢踏行为时的力度,以及其对被害人生命健康的漠视。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认定,暴力行为所针对被害人的身体部位、次数、力度以及造成的现实危险、实际后果,超过通常认识的一般性肢体冲突,如轻微的推搡、拍打,不会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伤害的,则不应认定为一般轻微殴打行为。例如针对四肢的暴力打击行为应区别于头、胸腹部,击打次数、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也对该方面认定具有实际价值。对不属于轻微殴打的暴力行为,又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就有必要对行为人主观过错加以分析认定。

其次,被告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存在伤害故意,只是死亡结果出乎其预料,根据其行为时的时空条件,足以认定其对死亡结果发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或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中被告人对自己行为能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主观上具有明确的判断,仅是对该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没有预见。因此本案焦点在于被告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的问题,结合其当时所处的时空条件,被告人在没有肢体冲突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拉倒在地,并实施踢踏腹部,其主观上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根据其与被害人的关系,其对被害人身体状况以及大量饮酒等情况均了解,其实施暴力行为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其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反映其对被害人生命健康的积极蔑视态度,即可认定其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故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并非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最后,实行行为实施前后的相关事实、情节,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并非绝对,应以行为当时的条件和特点来作为认定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主要依据。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事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还有一定救治行为,上述情节反映出被告人对伤害结果的不希望发生态度,如据此认定其对危害结果是过失,未免太过片面。同样基于以上原因,行为人就应在实施行为时有所节制,不应实施严重的可能致被害人身体严重受损的暴力行为。对于上述情形,可作为对行为人从轻考虑的量刑情节即可。

案号:(2022)陕刑终162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30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179-015)。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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